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分析

、案情介绍与案件争议焦 ()案情介绍 00年6月5日30分左右倪某正身处灌南境镇上其驾驶辆摩托车向另镇方向行驶并且倪某驾车前饮了酒由没有及采取合适措施给其他车辆让路当他到达武障河闸南侧位置他所骑三轮摩托车脱离了正常车辆轨迹又因三轮摩托车刹车系统不灵敏刹车效不导致正行走人行道上严某被他撞倒并且摔伤。

事件发生严某倪某立刻就近带到所处位置卫生室进行医治。

医治严某被卫生室医人员问到是哪里人严某回答说己住县白皂乡他说话有些困难感觉呼吸不顺畅就讲不出话了。

初步诊断医人员认伤者肺部可能有水泡声并且其脏也可能出现出血严重情况卫生室医人员无能力让倪某赶紧将伤者送往县里人民医院抢救。

倪某立马上严某向县里医院赶。

行至某河滩附近倪某因心里害怕被法律追究便将重伤严某遗弃了那里严某被遗弃位置距离近条公路将近有二米远。

没多长严某便当日身亡。

由专业医学人员鉴定严某因受外力重创而产生外伤性脾破裂且因失血多、左肱骨骨折疼痛而休克死亡 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30辑)法律出版003年版9页。

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30辑)法律出版003年版9页。

因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认倪某行构成故杀人罪是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倪某辩送严某当地医院抢救路上曾停车三次声呼喊严某名但他都没有回答所以倪某严某巳死了不要再进行抢救了脑海里便萌生了抛“尸”念头。

遗弃了严某倪某并没有立刻离开抛“尸”现场他还现场等了会儿想看看严某是否真死亡了而没看到严某有任何反应与动静是笃定严某巳死倪某便驾车离开了。

法医检验了严某尸体说如死者严某脾脏受伤严重已达到了部破裂程且伤口较深并且严某死前还患有其他严重疾病话这两种伤害相促进情况下严某是可能短死但是只是存这种可能法医并不能说出严某能坚持准确长短。

但是若受伤程不深没有触及脾门及脾门血管那么较短被害人是不会死亡

肇事地检测与鉴定以肇事车辆速估算肇事者从事故发生位置驾车把被害人送到当地县医院要花费0分钟左右。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倪某喝酒驱使刹车不灵敏摩托车属酒驾驶违法行事故所有责任理应由他承担并且倪某是逆向人行道上将行人撞伤事故发生错全倪某故责任由谁承担便清晰明了。

案能够集到现存证据仅仅表明严某倪某撞成外伤性脾破裂有左肱骨骨折但是没法弄清楚是严某脾脏破裂严重程到底到了何种地步事故发生前严某是否患有其他严重疾患以及是否有出血情况。

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倪某饮酒仍驱使刹车不灵敏摩托车造成了结严重且性质恶劣事故其行已违反相关规定《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倪某要承担事故切责任其行当然也违反了我国《刑法》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判处倪某有期徒刑年。

倪某事故发生当场主动将严某送卫生室救治又依照医人员建议将严某送往县医院急救只是倪某严某县医院抢救路上害怕受法律追究而将严某遗弃了其举动合《释》三条规定显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严重情节。

由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严某被遗弃前没有死亡现存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严某被撞短是不会死亡更不足以证明若严某被立刻抢救话就定不会死依据“疑罪从无”刑诉原则理当做出对倪某有利判所以检察院指控倪某犯故杀人罪起诉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二)案件争议焦 按照争议双方见案争议焦是案倪某逃逸行到底该如何定性?人民法院认倪某行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却以故杀人罪起诉倪某

倪某开车撞倒了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虽然当场立刻带被害人到就近卫生室进行救治但是卫生室无能力情况下倪某身处新安镇因害怕受法律追究将严某遗弃了河滩上被害人被发现已身亡。

倪某举动合《释》六条规定所以检察机关认倪某应该被判处故杀人罪。

人民法院观不法院认倪某饮酒驱使刹车不灵敏摩托车造成了严某死亡结其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触犯了刑法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承担事故切责任又因其具有逃逸加重情节所以应二量刑档次予以刑罚处罚。

倪某被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公诉机关起诉见请法院定罪罪名不恰当。

倪某交通事故发生立刻将被害人抱送附近卫生室治可见倪某并没有产生杀害被害人故反而是实施了积极救助行随并按医人员嘱托又立马送被害人条件更医院进行抢救倪某多次呼喊并停留观察等方式再三确认认被害人死亡并无继续救治要才将被害人遗弃了由可见倪某至始至终都没有产生杀害被害人故。

案并没有提供足够且充分证据证明严某被抛弃前没有死亡现存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严某被撞短不会死亡更不足以证明若严某被立刻抢救话就定不会死所以其举动不合《释》六条关交通肇事化故杀人构件。

依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刑事诉讼法原则倪某只能被定以刑罚较轻罪。

二、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学理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导致被害人死亡案件实际生活层见迭出几乎每天都发生 gv , r , L bvr r r Br l 997;7003–7  gv , r , L bvr r r Br l 997;7003–756 ()“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不理 《释》已明确规定了其含义《高人民法院关审理 《高人民法院关审理 \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五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人交通肇事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情形。

种主要强调交通事故发生肇事者逃逸主观心态即肇事者心是明知是非常清楚己逃逸被害人即将面临状况 被害人若得不到及救助其即将面临死亡危险状况。

但是行人仍不管不顾终造成案件无法挽回结 高铭暄《刑法专论》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006 版73页。

被害人若得不到及救助其即将面临死亡危险状况。

高铭暄《刑法专论》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006 版73页。

二种强调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前次交通事故与二次交通事故是分开是没有关系“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失主观心态下造成二次交通事故“人”死亡也就是说死亡被害人与次交通事故被害人并不是人。

但是若行人续行程主观罪形式发生了改变 变对二次交通事故被害人死亡持追或者放任不管态那么有可能构成故杀人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则终定罪情况将有很不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06年版379页。

变对二次交通事故被害人死亡持追或者放任不管态那么有可能构成故杀人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06年版379页。

三种强调包括两犯罪行前者是基交通肇事罪者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属犯了两罪名罪。

但是若逃逸路途肇事者主观心态发生了变化从失心态变了故心态肇事者产生了杀害被害人故那么行人就成立其主观心态合故犯罪。

四种认“因逃逸致人死亡”理应被认定接故杀人罪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他人死亡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已成功渡到了故杀人罪。

交通肇事逃逸行质上是种遗弃即是种不作肇事者基己先前行身有救助被害人义但是其对被害人生命却持放任不管态合接故杀人构成要件。

(二)对上述四种观评析  认以上四种观都不正确。

种看法强调肇事者心主观状态是“明知”虽然刑法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并没有明确说明逃逸者主观心态可是并不能认逃逸者对死亡结发生持失心态是不可能存。

并且要肇事者“明知”就缩了“致人逃逸围”相关例子如释所示 张三驾驶辆汽车因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心将行人李四撞倒地李四起当身体并没有感觉任何疼痛与不适由是张三不遵守交通规则李四心十分气愤便想张三说说理张三见李四朝己这边走心害怕李四与己纠缠不休便立即驾驶己汽车逃脱了现场。

张三离开现场不久李四就倒路边昏迷了李四被人发现已身亡。

专业医人员验尸证实李四是因受外力冲击导致脏器出血而死亡

如若顺着种观要显然张三是不合构成要件因从李四被撞己起并朝着张三走举动看李四身体健康并没有因受撞击而有任何异样张三是不能从李四举动“明知”如李四不及被救助话会面临生命危险情况因认张三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这种理与思路显然是不住脚张三交通事故发生续行当然与案件结有着刑法上因关系张三当然应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张三驾驶辆汽车因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心将行人李四撞倒地李四起当身体并没有感觉任何疼痛与不适由是张三不遵守交通规则李四心十分气愤便想张三说说理张三见李四朝己这边走心害怕李四与己纠缠不休便立即驾驶己汽车逃脱了现场。

张三离开现场不久李四就倒路边昏迷了李四被人发现已身亡。

专业医人员验尸证实李四是因受外力冲击导致脏器出血而死亡

二种观认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包括两次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人”不是指次交通事故人与次交通事故并没有什么关系。

这种理也是欠妥因次交通事故与二次交通事故是分离不相关二次案件是指次案件发生行人逃逸程又引起了新起交通案件这两起交通案件是分离二起交通案件终结应被评价二季交通事故而不应该被评价次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结否则次交通事故与二次交通事故就被混谈了应将两者区分开。

肇事者发生事故由感到紧张或恐惧了不被法律追究便开车胡乱冲撞致使许多人受伤死亡或财产受到严重损失那么可以断定肇事者主观心态已发生了变 主观心态由失化成了故行人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财产放任不管公共安全严重受到威胁。

行人行满足《刑法》十五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根据肇事者主观心态上变次交通肇事行应该被评价交通肇事罪二次交通肇事行应该被评价其他犯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主观心态由失化成了故行人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财产放任不管公共安全严重受到威胁。

三种观认这里所讨论含义实际上包含了两种犯罪通《刑法》法条就可以明确地知道交通肇事罪有三不量刑档次加重量刑情节与基量刑情节是并列关系。

因如若说“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着两种犯罪肇事者行就是被进行了两次评价这对肇事者明显不公。

四种观认“逃逸致人死亡”与接故杀人质上是样因其应该被评价接故杀人罪。

显然这种观考虑问题也是不周全。

逃逸致人死亡”并不定构成接故杀人罪这与肇事者主观心态有着极关性。

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故杀人有系也有区别不能直接将两者画上等。

(三)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理  认表述含义与司法释是致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交通肇事选择逃逸行人不履行己相应义即救助义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救助而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交通肇事选择逃逸行人不履行己相应义即救助义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救助而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基犯罪加重犯构成要件上与基犯有相处也有特殊处。

其比较难以把握是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接下将从罪形式和客观要两方面把握逃逸致人死亡含义。

讨论“逃逸致人死亡”罪形式和客观要前要弄清楚另外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成立是否要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基础。

样地这问题上仍旧存着很分歧有学者认要有这样基础存有学者则认并不要首先构成该罪基犯。

坚持没必要首先构成该罪基犯学者认“逃逸致人死亡”包含了这种情况即行人虽然被害人遭受交通事故没受重伤但仍因行人续行而死亡情况 叶松“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以杨某交通肇事案例”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可是观却不样认若要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是以首先构成该罪基犯条件。

根据《释》明确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审理 \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  叶松“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以杨某交通肇事案例”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高人民法院关审理 \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二条二款项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人以上重伤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以 \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辆。

叶松“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以杨某交通肇事案例”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逃逸致人死亡”罪形式  刑法十三条及《释》都没有明确要“逃逸致人死亡行人逃逸主观心态实际生活对争议也比较共存以下几种观 种认是“故”主观心态即肇事者被害人死亡是持追或者放任不管态也就是指直接故和接故 张兆松“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问题”《人民检察》999年5期0页。

不存失或者外致人死亡情况。

张兆松“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问题”《人民检察》999年5期0页。

二种认是“接故”主观心态因肇事者被害人死亡持有种无所谓、不关心、放任不管态 梁华仁、阮齐林、张军等《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000年版3038页。

肇事者行实质就是“遗弃”故主张肇事逃逸致伤者死亡罪形式应该只被限定接故情形。

梁华仁、阮齐林、张军等《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000年版3038页。

三种认是“失兼接故”主观罪形式因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应义致人死亡行人对伤者死亡持放任心理立场是极有可能 赵秉志、田宏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人民检察》000年期78页。

也不排除因信或者疏忽而失致人死亡情形故种观认两种主观心态都是有存可能性。

赵秉志、田宏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人民检察》000年期78页。

四种认是“失”主观心态主张行人主观状态只能是失释如释所示 肇事者逃致被害人死亡主观心态只能是失不存任何故思。

即不存接故或者直接故情形 刘艳红“再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福州学学报》000年3期0页。

若存故成分则肇事者行应该被评价其他犯罪因交通肇事罪是型失犯罪。

肇事者逃致被害人死亡主观心态只能是失不存任何故思。

刘艳红“再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福州学学报》000年3期0页。

四种观。

从相关法条语义表达就可以看出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主观心态只能是失若存故成分则肇事者行应该被评价其他犯罪因交通肇事罪是型失犯罪。

首先从刑法立法上看刑法条规定了许多失类型犯罪般也是以“致人”等语句表达还有许多犯罪结加重犯般也是失犯罪阐述这些结加重犯般也是这样表达用以表明行人失心态也就是说即使不明确说明行人主观心态但是只要法条或者相关释有相应表达就可以判断出行人主观心态是怎样。

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人主观心态也是样思路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行人主观心态但是依据“致人”二可以看出主观心态是失而不是故否则法条表达就会利用其他表示“故”语言传达“故”主观心态。

其次从刑法条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有三量刑档次不量刑档次对应不犯罪情节“因逃逸致人死亡”是种加重情节但是其仍属交通肇事罪畴仍应该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又由交通事故是不可能故主观状态下造成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故所有犯罪情节都应该受失心态约束不可能有故成分否则主观罪上就不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了若有故成分则应该被认定其他故犯罪。

众所皆知是故和失心态行人错是不样显然故心态错更所受刑罚处罚应该更严重两者当然不能以统标准定罪量刑否则不合“罪刑相适应 ”刑法基原则。

如对故和失处罚都适用相量刑档次即无论肇事者被害人死亡持什么样心态都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不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没有说力且极不公平 曾志“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研究——以李某故杀人案分析”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曾志“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研究——以李某故杀人案分析”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逃逸致人死亡”客观要 相关司法释已对“应逃逸致人死亡”作了明确定义从司法释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客观方面关键容简而言就是以下几①交通事故;②被害人重伤;③逃逸行;④死亡结;⑤因关系 曾志“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研究——以李某故杀人案分析”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曾志“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研究——以李某故杀人案分析”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具体分析如下  ①交通事故发生。

般情况下是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交通事故有也是因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所以交通事故通常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或者机动车与行人若事故发生错行人则机动车驾驶员可以相应地减轻责任。

被害人交通事故身受重伤。

正如前所阐述样要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首先成立首要基犯罪首要基犯罪关键条件就是受伤人必须因交通事故而身受重伤若只是身受轻伤则还没触犯刑法还不足以被评价交通肇事罪只能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肇事者行政处罚。

前也明确阐述了观行人已构成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前提条件。

交通事故导致伤者轻伤伤者因行人没有履行相应义而死亡情形并不属前所讨论情形。

交通肇事者肇事逃逸

对“逃逸”含义理理论上存许多分歧。

些学者认逃逸行是指逃避救助义。

肇事者许多义要相关法律法规七十条都已予以直接明了说明《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刑法条或者司法释要考虑人道主义思想虽然《释》明确表达肇事者逃逸是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是我们理这句话涵应该考虑法律立法精神与立法价值身刑法条增加“因逃逸致人死亡”这加重犯就是了保护被害人利益了被害人利益得到切实维护了被害人能够得到及救助所以“逃逸”目应该包括“逃避救助义”。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被害人死亡

这种情况下般要把肇事行直接造成死亡结情形排除。

因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行与案件严重结就没有了相应因关系造成案件严重结原因是行人先前行身而不是他续行所以这种情况应该予以排除肇事者要己交通肇事行承担刑事责任不必逃逸行担相应。

行人续行和案件严重结存因关系。

如两者并无这种相当系或者因关系被其他非正常突如其因素给切断则两者就不再存因关系了那么肇事者只能二量刑档次量刑被定罪量刑。

例如案件严重结是由行人续行外其他事件所引起并不是由行人逃逸而导致具体而言比如被害人拒绝救治、不按要护理伤口、送至医院途又遭到交通肇事、医人员不履行相应职责、医院遭受其他外事件或者其他突如其事情致使被害人死亡对这种死亡结不能追究行人责任行人只要对其己交通肇事行承担直接刑事责任即可不要被害人死亡结承担任何责任。

如合《释》三条规定那么则二档次对肇事者进行定罪量刑 张凤阁主编《新刑法理论与实》警官教育出版社997年版33页。

就因关系“因”和“”先顺序看两者先顺序定不能颠倒否则因关系则不成立。

其次“因”必须对“”发生有实际影响即不论肇事者逃逸行对被害人死亡结是有影响。

如不论是否存肇事者逃逸死亡结都定会发生或者都定不会发生那么两者因关系也不成立因逃逸行对死亡结发生根没有任何影响两者是完全独立不影响。

交通事故肇事者也不能被认定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   张凤阁主编《新刑法理论与实》警官教育出版社997年版33页。

赵秉志《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北京出版社00年页。

三、不作故杀人罪学理分析 ()不作故杀人罪概念 故杀人罪是指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所构成犯罪 Brg, v Lr – , 968–975[] r rl, 0, 06(3)  Brg, v Lr – , 968–975[] r rl, 0, 06(3)5363  袁登明《刑法8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0年版5页。

(二)不作故杀人罪成立要件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理刑法罪名罪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这四方面是主要构成要件以作方式实施故杀人罪构成要件也是包括这四方面要所以两者主要区别“作”和“不作”不不作故杀人罪关键掌握不作方面要。

所以接下将阐述不作犯构成要件 曾志“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研究——以李某故杀人案分析”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关不作犯成立要有学者认包括两构成要件即作义存与有义人不作;也有学者认不作犯构成要件包括四前两与前种观相还多出了可能性与回避结可能性这两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06年版558页。

另有知名学者认不作犯构成要件包括三样地前两与种观相不还增加了三即因关系 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国政法学出版社00年版5885页。

观是包含以下几至关重要方面  曾志“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研究——以李某故杀人案分析”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06年版558页。

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国政法学出版社00年版5885页。

相应义切实存。

作义方面没有太分歧存总所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先行行引起义;②法律行引起义职;③或者业上要义;④法律明规定义。

前种原因引起义就对应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义是指刑法所保护法益因行人先前行而陷入了危险境地排除种危险或者预防可能危害结发生主动义就要由行人承担。

也就是说行人要己危险行责既然是己行导致被害人陷入危险境地那就然有义让被害人从危险处境脱险行人有这种积极义只己行承担这种积极义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06年版6页。

如危害结确发生与行人选择不履行该项义有着刑法上因关系那么相应刑事责任就应当由行人承担。

交通肇事案子里肇事者先行肇事行导致被害人生命受到极地威胁有丧失生命可能性这是行人先前行所造成行人要己先前行责己所作所责。

行人对伤者生死不管不顾没有履行相应义那么按照行人进行续行不目与初衷其有可能其他犯罪而不是失类犯罪。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06年版6页。

法益受到紧迫威胁。

被害人相关切身利益受到紧迫威胁若得不到及救助相关切身利益将会严重受损基肇事者特定作义肇事者要实施相应行排除这种危险状态 曾志“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研究——以李某故杀人案分析”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交通肇事刑法法益即被害人生命处危险状态是由肇事者先行肇事行导致被害人通常遭受重伤或者昏迷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正处面临着死亡或者濒临死亡境地肇事者救助行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曾志“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研究——以李某故杀人案分析”西南政法学硕士论0年8月。

3不作切实存。

行人要承担定作方式实施义其履行作义行是法律期待其实施交通肇事肇事者有积极救助因交通事故而身受重伤被害人义若其不实施相关救助行则是种不作。

案例倪某严某医疗条件完医院进行救治就是法律所期待救助行倪某没有实施该救助行则味着其不作。

该作有履行可能性。

法律所期待救助行实际生活是要具备履行条件要具备旅行可能性若这种作根是不可能完成那么就没有任何现实义了显然更加没有任何法律义。

行人所担义必须是己有能力履行即是行人力所能及围若行人没有相应履行能力则项义对行人所也是无义。

但是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应从客观实际方面考虑才有参考价值。

5因关系。

鉴了便让行人承担刑事责任有更加充足充分证据和理由相关因关系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非常关键。

但因关系不能作所有犯罪定罪要件。

对些犯罪形态并没有发生刑法所要相应犯罪结也就是说不定只有完成态犯罪形态才能被定罪有些犯罪形态并没有发生定结即因关系缺少了“”存既然因关系两基要素缺其然就不构成因关系了也没有谈论因关系必要。

另外表面“因”掩盖了实质上对结产生影响“因”例如出现介入因素情况下若该因素是非正常且突如其续行与案件严重结这种因系关系就会因消失该建立关系会因不成立并介入因素与结建立起新因关系。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故杀人罪定罪界限 979年刑法只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基犯罪情形所以997年刑法出台前司法实践很多候“因逃逸致人死亡”加重犯被定其他犯罪。

但是不能以刑法条身缺陷借口和理由而对两罪名切实存区别和差异视而不见把两者区别弄清楚是很有必要。

()两者相  就犯罪性质而言两者存许多相处主要体现以下几涉嫌犯罪主体都是交通事故肇事者;并且事故发生都有逃逸行;二主体都没履行法律所期待救助义即有相应不作行没有救助交通事故被害人;三主体都有己行承担相应责任义但是却没有履行义让被害人脱险;四相应救助义现实生活是有履行条件且义主体也有履行义能力。

(二)两者不 但是区别也是非常明显前者犯罪容既包括交通事故也包括交通事故发生肇事者逃逸行前两行具有和空上连接性者犯罪容只包括交通事故发生肇事者逃逸行;二两犯罪主观方面完全不样前者所评价所有犯罪容行人主观上都是失者开始逃逸主观心态就由失变了故所以主观心态不样;三前者对案件严重结发生是有明确严格要即定要案件严重结切实存即定要被害人死亡结而者被害人是否死亡并不影响肇事者被定罪者被定罪关键肇事者主观心态改变。

所以可以从以上三方面很把握两罪区别和差异更加明确两者界限。

(三)两者区分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行就其质而言也是种不作“逃逸被害人死亡”能够引起肇事者作义因就有可能被认定不作故杀人罪。

逃逸致人死亡”不满足不作犯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人主观罪形式并没有发生变化续行带案件严重结连前先前行是具有上性可以说是地发生两行起构成基犯罪。

但是如若续行达到了不作犯构成要件则续行将另外构成新犯罪行人进行续行就产生了新犯逃逸致人死亡行就要被评价故杀人罪。

肇事者逃逸主观心态变化和被害人死亡结是否发生是很区分两者依据。

如主观心态直是失心态话则只能失类犯罪被评价;如主观心态逃逸发生了变行人对伤者死亡不持有排斥或者反对态那么行人行就要被评价故犯罪了。

有学者认肇事先行行是造成了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行身已构成了犯罪而续逃逸行质是种不作若交通事故逃逸行具有牵连关系则构成牵连犯 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国政法学出版社00年版73页。

牵连犯若无特别规定通常择重处罚通对比刑法条具体规定可知故类犯罪刑罚要重失类犯罪刑罚择重处罚应该选择定故杀人罪。

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国政法学出版社00年版73页。

五、案例分析及结论 认灌南县人民法院判是正确。

从理论上分析行人罪形式非常重要行人主观心态可以定定罪还是定彼罪若行人持失心态则定失类型犯罪罪名 高炳昭主编《刑法各罪法理与适用》国政法学出版社003年版355页。

;若行人被害人死亡持故心态则定故类型犯罪。

但是行人罪形式即主观心态恰恰是调取证难把握因具有极主观性。

若仅仅依据肇事者倪某口供判断是极其不住脚。

法院认倪某交通肇事行及其逃逸行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罪而且不能化故杀人罪。

主要分析如下  高炳昭主编《刑法各罪法理与适用》国政法学出版社003年版355页。

首先案倪某严某撞伤并没有产生杀害严某犯而是立刻将严某送往就近卫生室进行救治。

得知严某受伤情况严重卫生室无能力医人员要倪某严某及送往其他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倪某也按照要及将严某送往医院。

只是检察机关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倪某严某送往医院路上其是否产生了杀害严某故控诉方即人民检察院无法证明倪某主观心态是故杀人相反地虽然倪某辩也不能被证明完全真实但是倪某我辩却能够证明他己并没有杀人故。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倪某不应该被认定成立不作故杀人罪 林亚刚“对‘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理”《法学》00年3期。

林亚刚“对‘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理”《法学》00年3期。

其次倪某行合《释》相关规定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从事情发生开始看交通事故发生倪某其实对严某进行了救助只是到了因心里害怕了逃避被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抛弃河滩上故该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李洁“析交通肇事罪形式”《人民检察》998年期。

从客观方面说倪某确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而且也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结但是案并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严某死亡是因被倪某抛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导致 余剑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出版社999年版309页。

也就是说控诉方即人民检察院不能证明究竟是不是倪某抛弃行导致了严某死亡结。

具体分析如以下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严某死亡倪某行有刑法上因关系但也无法完全排除两者有因关系 周雪艳“交通肇事逃逸行研究”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003年7辑。

因根据案现存证据显然证据不足对案件事实存疑问基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倪某抛弃行应被认与严某死亡没有因关系。

李洁“析交通肇事罪形式”《人民检察》998年期。

余剑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出版社999年版309页。

周雪艳“交通肇事逃逸行研究”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003年7辑。

通以上所有分析认案倪某行属酒危险驾驶且造成严某死亡无法挽回很明显倪某行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又考虑到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产生杀害被害人故并能够立刻将严某带离现场送往就近卫生室进行抢救是因倪某严某死亡了逃避被法律追究才将严某抛弃河滩上倪某抛弃严某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

但是其先前能够及救助严某行可以作从轻量刑酌定情节考虑。

故灌南县人民法院对倪某作出判是非常正确且有说力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理判应予以支持。

结 语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越越多因造成许多无法挽回惨痛对越越多庭造成巨伤害对社会不良影响也越越立法机关立法工作与司法机关司法工作就显得尤重要当事人切身利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也是至关重要。

对立法机关说制定出合理且利司法操作刑事法律进步完善交通肇事犯罪立法关系到整社会交通运输安全。

因结合高人民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0对法条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适用存些分歧与争议进行了粗浅讨论虽然探讨仍然存很多不足与缺陷但是希望能使原争议很问题更加明晰。

主要参考献  [] 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国政法学出版社00年版5885页。

[] 高铭暄《刑法专论》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006 版73页。

[3] 高炳昭《刑法各罪法理与适用》国政法学出版社003年版355页。

[] 袁登明《刑法》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0年版5页。

[5]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06年版379页。

[6]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06年版558页。

[7] 张凤阁《新刑法理论与实》警官教育出版社997年版33页。

[8] 赵秉志《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北京出版社00年页。

[9] 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30辑)法律出版003年版9页。

[0] 刘燕红“再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福州学学报》000年3期0页。

[] 林亚钢“对‘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理”《法学》00年3期。

[] 张兆松“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问题”《人民检察》000年5期0页。

[3] 赵秉志“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人民检察》000年期78页。

[] 周雪艳“交通肇事逃逸行研究”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003年7辑。

[5] gv , r , L, l bvr r r Br l 997;7003–756  [6] Brg, v Lr – , 968–975[] r rl, 0, 06(3)5363 相关热词 交通肇事逃逸定性分析逃逸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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