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困境与改进建议

【摘要】近年来,随着反洗钱监管不断深入,我国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可疑交易防御报送问题,不仅导致反洗钱情报价值低下,并严重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本文深入解析防御性报送产生的内在根源,从制度安排与监管导向着手,探索破解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困境方法与手段。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反洗钱 可疑交易 防御性报告   一、我国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困境   近年来,随着反洗钱监管的不断加强,我国可疑交易报告量高质低,呈现出典型的防御性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可疑交易数量居高不下   2005年,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数量28.33万份,超过美国、英国等16个国家的可疑交易报告总和。

2008年可疑交易报告数量6859.68,已超过2005年报送数量200余倍。

尽管近年来有所降低,但总体仍处于高位。

(二)可疑交易质量参差不齐   2007年我国调查可疑交易线索1534份,但整体呈现不断下降态势,2013年调查线索数量已降至473份。

可疑交易线索立项调查率长期徘徊在万分之零点三以下,说明可疑交易报告可利用效率较低,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情报处理效率。

二、我国反洗钱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根源   (一)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设计   我国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采取固化的可疑交易标准,其制度设计推动了可疑交易防御性报送

一是在早期模糊了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的概念,要求金融机构对符合法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进行报送以免除责任。

这导致在现行报告标准下,数据系统化提取使基础环节产生了大量数据。

人工分析识别排查工作投入不足,致使最终可疑交易规模过大,质量不高。

二是法定可疑交易标准风险针对性逐年降低。

新的洗钱手法日新月异,金融机构产品业务洗钱风险不断变化,法定可疑交易标准固化,对新的洗钱手法覆盖不足,对部分机构产品业务尤其是证券业风险防范契合度不足,导致可疑交易质量不断下降。

三是降低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动性。

固化的可疑交易标准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重心定位于合规,使得金融机构未能认识到其反洗钱工作的真正使命,是通过反洗钱义务履行预防和遏制洗钱风险及其上游犯罪。

这一定位差异促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重结果轻过程,重报送轻识别,导致防御性报告大量出现。

(二)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现场检查   以处罚为目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多是对合规结果的检查,以直观判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但这种检查方式导致反洗钱现场检查及处罚等监管行为存在一定的激励扭曲。

一是推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宁滥勿缺”。

由于我国反洗钱制度安排强调可疑交易报告的机械完备性,忽视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

监管机构出于维护宏观金融形势稳定的需要,监管措施重点关注漏报,导致金融机构采取多报行为进行应对,以规避罚金和商誉损失。

二是促使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履行流于表面。

现场检查内容集中于法律规定的身份信息要素收集齐全、留存完整,因而金融机构对于身份信息真实性、交易目的与背景等风险信息漠不关心,使客户身份识别的信息不足以有效的支撑可疑交易排查及分析,大大降低了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

三是高频的现场检查刺激防御性报送陷入风险信息不足的恶性循环。

金融机构发现在现行制度下,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比切实反洗钱工作更有效,“少报不如多报好”、“拿不准的就报告”,多报可降低现场检查、处罚概率及洗钱风险

加之金融机构从自身经营出发的“保守客户秘密”与反洗钱角度的“了解你的客户”形成矛盾时,也不愿意付出过多的成本对拿不准的信息进行深入获取,导致可疑交易报送陷入风险信息不足的恶性循环。

综上,制度安排、监管行为与金融机构目标错误的吻合,极大的刺激并导致可疑交易防御水平居高不下。

三、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改进建议   (一)实施金融机构自定义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借鉴国际可疑交易为主观判断的模式,我国应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法定可疑交易标准改为金融机构自定义可疑交易标准,由金融机构切实承担洗钱风险防控的责任。

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产品业务,评估所面临的洗钱威胁,制定针对性的异常交易监测标准,并在新产品开发、产品结构重大调整、发生行业重大洗钱案件、发布风险提示等事件后及时评估风险漏洞,调整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确保异常交易标准的风险适应性。

此外,监管机构应根据洗钱案例及时进行类型化分析和风险提示,指导金融机构对潜在洗钱威胁有效应对。

(二)强化风险为本的客户风险分类管理   客户身份识别是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基石,全面的、统一的风险信息收集会导致反洗钱成本过高,为金融机构带来沉重的负担,从而影响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因此,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需在金融机构全面实施,开展日常差别化的管控,提升对高风险客户、异常行为客户客户尽职调查标准,才能为进一步为异常交易的分析甄别提供有益的参考。

(三)转变反洗钱现场检查方向   我国反洗钱现场检查应从合规结果检查风险防控过程检查转变。

长期以来,由于信息双重不对称,现场检查缺少有效手段了解金融机构客户的真实身份,因而现场检查停留于客户身份要素的齐全、留存的完备,导致金融机构不重视客户信息的真实性与交易目的的了解,形成表面化的反洗钱工作。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下,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向检查机构的风险防控措施实施入手,这是可以通过检查逐步达到信息对称的,同时也可以衡量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成效与水平。

由于该种检查方向与处罚依据不易融合,将导致处罚难度增加,但却可以切实提高金融机构整体的风险防控水平,有助于机构放弃将可疑交易防御性报送作为抵御监管检查的武器。

综上所述,只有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设计、现场检查监管导向、客户风险信息有效获取等几个方面同时改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成效,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防御性报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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