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的“一国两制”——“国共合作”模式

2005年8月15日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的纪念日。民国抗战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国共两党为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捐弃前嫌,协手抗敌,创造了举国团结的典范。由于“国统区”所实施的法制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制,而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所实施的法制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制,所以抗战时期又开创了资本主义法制与新民主主义法制“两制”并存和协调的先河,即“国共合作”模式。

一、以民主宪政为基础。

国共合作”模式首先建立在宪政协调的基础上。具体体现为:

第一,在全国政权统一的基础上建立特殊的边区政权中国共产党宣布拥护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1],承认国民政府抗战时期中国的唯一合法中央政府,承认蒋介石为领导全中国人民抗战的最高领导人,取消一切推翻国民党政权的暴动政策及赤化运动,取消当时的苏维埃政府,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制定边区政府组织法和选举法,并建立边区政府,报国民政府批准[2].国民政府承认(实际上是默认)共产党领导的各根据地边区政府为事实上的地方合法政府,不再进行所谓“剿匪”行动。

第二,在全国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实行“两法并存”。中国共产党及各根据地政权承认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效力,根据地的法令以上述宪法性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并根据各根据地的特殊情形予以制定。例如,一九三七年五月十二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一条即规定,“本条例系遵照国民政府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主的原则,并依据陕甘宁边区的特殊情形而制定,于边区域内适用之”。一九三九年二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系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省参议会组织法制定[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系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法院组织法制定。国民政府承认根据地地方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及其在各边区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全国军政统一的前提下,执行“两军并存、协同抗战”。中国共产党取消红军名义及番号,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之统辖,服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的抗敌军事部署;国民政府承认由红军改编而来的八路军、新四军为国民革命军的正式组成部分,从国民政府的财政中拨款作为军费支持八路军、新四军,默认中国共产党对八路军、新四军根据地地方武装的实际控制和领导、指挥权,尊重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提名,任命八路军、新四军的指挥官人选。在抗日作战中,国共两党的军队本着互为支援、协同抗敌的精神,取得了许多关键性胜利,极大鼓舞了全国人民的抗战士气,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和盟军的赞誉。

第四,在保障人权的共识和基本原则指导下,分别在国统区和边区通过法律或法令予以落实。国民政府承认并允诺在国统区保障人民和不同政党及民主人士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人权;边区政府保障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的自由。

第五,在中国国民党为法定执政党的条件下,实行多党政治。中国共产党接受中国国民党为抗战时期中华民国的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国民党承认中国共产党为中华民国合法政党,实现了国共合作。在宪政协调的基础上,国民政府改组,吸收共产党进入中央政府,实现了中央政权的统一,减少了抗战前国共两个政权相互对峙的内耗成本,为举国团结,一致抗日奠定了宪政基础。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