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实行征地资金预存制度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天津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征地补偿预存制度,笔者针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研究相应解决对策。 作文 /zuowen/。

关键词:征地管理 预存制度 遇到问题 研究对策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1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在天津市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和拨付程序,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实行了半年左右的时间。笔者针对具体操作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相应找寻解决的对策。   一、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个别重点大型建设项目资金紧张,无法在报批前全额预存补偿费用。   征地工作的目标任务不仅要保障农民权益,还要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个别重大项目出现资金紧张的,比如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工程,动辄几千万、上亿元,甚至十几亿的建设费用,在具体实施工程中,项目单位必然会出现资金紧张,一时筹措困难的情况。对于这样的现实问题,在实行征地资金预存这个环节上,不能僵化地进行处理,可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以下具体措施适当放宽条件:   一是对于一些跨区县项目,可以实行分区县报批,只预存报批区县部分的所需补偿费。在实际操作中,对天津市地铁五、六线这一项目,就采取哪个区县已经成熟、具备报批条件的,就预存哪个区县资金的方式,这样既保证了重点大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组卷,又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论文代写   二是对于项目拆迁房屋数量大(比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房屋拆迁补偿费300万元以上)的,可以借鉴一些省市的经验做法,将房屋拆迁费用扣除,只预存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是对于准备分期实施、边建设边融资的项目,可以书面说明分期计划、资金来源的可靠性(比如财政拨款、银行证明等),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适当降低首期预存比例,实行分期预存。   (二)建设项目地上情况复杂,调查测算周期长、报批周期紧。   对于项目占地规模大(比如50公顷以上)、地上物密集(比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项目,完成地上物调查测算工作需要很长时间,且不容易确定。若待调查测算全部完成后再预存资金、组织报批,容易耽误工作效率。可以鉴于征地资金预存制度中规定,对资金可以多退少补,因此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对地上物的数量、价格先进行估算,并按照估算金额进行预存,待具体实施时再多退少补。但前提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必须严格测算。   (三)项目单位与缴费单位不一致的。   在征地资金预存制度实行前,项目单位与受委托的建设主管部门等(比如建设、交通、水利)签订过协议,并且项目单位已经部分(或全部)向协议对方拨付费用的,这种情况在过去征地不规范的时期是大量存在的。解决此类问题,应请示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进行如下操作:   一是坚持“谁用地,谁缴费”的原则,按照即定程序执行,对项目单位下发预存缴费通知单,通知其缴纳征地资金后才能办理用地报批。对项目单位与原协议方发生的资金往来这一情况不予考虑。   二是项目单位拨付给协议对方资金后,对方已经实施补偿造成资金无法或全部回流的,这就需要要具体问题具体研究解决。应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采取签订三方协议,即由市级征地事务机构、项目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方三家通过协议规定明确各自责权利;或是通过由被补偿单位出具文字说明、票据等材料,妥善解决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完成用地报批。   (四)建设项目不具备报批条件,着急开工要提前进行预存的。   一些建设项目(特别是线型工程),项目单位急于在某些局部点位上(非先行用地)组织施工,往往在可研、初步设计尚未批复的情况下,就要求进行征地资金预存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应当坚持原则,即:征地资金预存的前提是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才能进行预存。   ㈤“自征地项目无法按照测算结果预存资金。   “自征地项目是指村集体(或村集体企业)征收本村土地,以及与之类似的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具有利益一致性的项目,如乡村公益设施等。这类项目往往不需要实际支付补偿费或只需要支付很少的补偿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测算的补偿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我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由项目单位、被征地村共同出具说明,经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按照实际的征地协议确定预存金额。 毕业论文   二、其他相关政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全市征地资金预存监管制度。首先,市级和区县征地事务机构要严格按照“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的原则,对征地资金预存专户按照财会制度严格管理;市局用地审批、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组成专项组,定期对各预存专户进行核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有的区县存在一个以上专户的,建议其尽快整改,保证一个区县一个专户的“唯一性”。   (二)注意新旧补偿方式的衔接。天津市过去征地不规范,很多项目(尤其是工业园区)在报批前就已经进行了补偿,农民也接受这种做法。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应当有一个比较长的过渡期,允许项目单位以“预付”代替“预存”,但是预付款证明必须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且不低于依法测算的补偿金额。预付金额低于测算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预存。   (三)进一步改进征地资金预存体制。将市和区县二级征地资金专户并存的现状,调整为在市级征地事务机构设立全市统一的预存专户区县一级只设立资金存储专户,用于在征地批准后接收市一级专户拨付的征地补偿费,不直接接受项目单位预存款。这样,将资金预存用地审批一样统一到市一级(因为区县一级没有用地审批权限),更好地发挥出征地资金预存制度的积极作用。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参考文件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3]《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国土房资〔2007〕159号) [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 [5]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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