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3

医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公平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对聘用人员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聘用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计划内招收的正规院校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生。

二、聘用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2、热爱本专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3、学习成绩优良,符合本院聘用要求。

4、按期取得毕业证书、执业证书或相关的技术等级证书。

5、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经本院体检合格

三、聘用组织及程序:

1、医院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由负责人事工作和分管工作的院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招聘报名、考试、考核、审核等工作

2、招聘工作一般情况下每年一次,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3、每年12月底前各科室根据岗位设置、编制定员、工作需要向院办公室书面提出下一年度人员需求计划,院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上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4、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以及应聘人员个人经历等,经体检合格后,选择恰当的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

5、初聘人员第一年实行见习期管理,并签订见习期聘用合同书,见习期间经考核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聘用期间的管理:

1、所有聘用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均按区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由个人或医院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2、医院不负责解决聘用人员的户口及住房问题。

3、初聘人员见习期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两年一聘。

4、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所从事工作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

5、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并及时向院办公室提供考核意见和结果;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不予晋升工资

6、被聘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院办公室,并经医院同意,否则赔偿违约金3000元。

7、其它有关事项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五、工资及福利待遇:

1、固定工资: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参照在职人员工资方案,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三个部分。

2、绩效工资:初聘人员见习期内不享受绩效工资,在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后,按在编在职同级别人员标准发放;对于新聘用的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绩效工资

3、夜班费及院内餐费补贴按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4、相关保险:医院按国家政策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医院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由医院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5、与在编同级人员一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执业资格考试等。

6、与在编人员同样享受的节假日。

7、具有与在编职工同样的待遇参加医院中层干部的岗位竞聘。

8、党团关系: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可接转党团关系,在本人所在的科室参加支部组织活动。

9、工会关系:自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可自愿加入医院工会组织,交纳会费,参加工会组织活动。

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合同期满后因工作岗位不再需要的。

2、初次参加工作第一年内参加职称、执业资格考试,未合格,未能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

3、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聘用人员资格考试,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的。

4、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因其主要或次要责任造成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较大的;工作不负责任,给医院的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5、在每年的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6、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有旷工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8、在聘用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9、违反《劳动合同》其他有关条款者。

七、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未续签合同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八、本暂行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7年7月1日起试行,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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