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生产许可证目录2017

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贯彻国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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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总则。

条 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贯彻国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条例。

二条 国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

()乳制品、肉制品、饮、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产品;。

(四)安全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依照条例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其他产品

三条 国实行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国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见报国院批准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通消费者我判断、企业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通认证认可制能够有效保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国院有关部门适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院批准向社会公布。

四条 华人民共和国境生产、销售或者营活动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应当遵守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关规定执行。

五条 任何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销售或者营活动使用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

六条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统目录统审要统证标志统监督管理。

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原则。

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国密和商业密有保密义。

二 申请与受理。

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件和工艺件;。

(五)有健全有效质量管理制和责任制;。

(六)产品合有关国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

(七)合国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国明令淘汰和禁止投建设落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应当合其规定

十条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条例九条规定条件根据工业产品不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要;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要作特殊规定应当国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要应当征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见。

十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企业所地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产品被列入目录应当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请可以通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十二条 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条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 审与定。

十四条 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

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要应当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

织对企业进行审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企业申请日起5日将全部申请材报送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企业审包括对企业实地核和对产品检验

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至名核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十六条 核人员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核工作。

十七条 核人员依照条例九条规定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要对企业进行实地核。

核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不得刁难企业不得取、收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十八条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企业申请日起30日将对企业实地核结面告知企业

核不合格应当说明理由。

十九条 企业实地核合格应当及进行产品检验

要送样检验核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7日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质检验机构。

要现场检验由核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有关标准、要进行产品检验规定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地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检验人员签由检验机构责人签署。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责。

二十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原则企业提供可靠、便捷检验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列入目录产品

二十三条 由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完成审将审见和全部申请材报送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二十四条 受理企业申请日起60日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定作出准予许可定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定日起0日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作出不准予许可定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相关产品准予许可定及通报国院发展改革部门、国院卫生主管部门国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应当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月前向所地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审。

二十六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产品有关标准、要发生改变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条例规定重新组织核和检验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企业应当及向所地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重新组织核和检验

二十七条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要听证涉及公共利益重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有关材及归档公众有权。

四 证和标志。

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分正和副。

许可证应当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产品名称、证编、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容。

许可证证格式由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企业应当及向企业所地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十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许可证证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地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三十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生产活动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销手续。

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销手续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式样由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上标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难以标标志裸装产品可以不标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三十四条 销售和营活动使用列入目录产品企业应当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让许可证证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完待续)。

五 监督检。

三十六条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企业以及核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条例行进行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营活动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单位和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了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条例活动情况;。

(二)、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营活动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单位和检验机构有关合、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违反条例生产、销售或者营活动使用列入目录产品予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条例规定行进行处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职权。

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企业对报告真实性责。

三十九条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

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四十条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企业实施监督检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营活动不得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十条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应当对监督检情况和处理结予以记录由监督检人员签归档。

公众有权监督检记录。

四十二条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检验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进行监督检。

四十三条 核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企业有权向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投诉。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进行调处理。

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人对违反条例行有权向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举报。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调处理并举报人保密。

六 法律责任。

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手续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办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售出产品下)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办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依照条例规定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上标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改正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生产许可证

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营活动使用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让许可证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责令限期改正处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许可证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条 擅动用、调换、移、损毁被封、扣押财物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处被动用、调换、移、损毁财物价值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十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定期向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由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产品质量国监督抽或者省级监督抽不合格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仍不合格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3年不得再次申请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撤销其检验格;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列入目录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撤销其检验格。

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撤销其检验格。

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由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合条例规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

(三)受理、审、定程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不齐全、不合法定形式不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容;。

(五)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

(六)依照条例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六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合条例规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定;。

(二)对合条例规定条件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许可定;。

(三)发现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依法处;。

(四)发现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依法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条例规定乱收费。

六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国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

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五条 条例规定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相关产品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定及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条例四十六条至五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院规定职权围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另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七 附则。

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业产品管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六十七条 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依照国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依照国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公开透明;所收取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取费用。

六十八条 根据要省、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审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十九条 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七十条 条例005年9月日起施行。

国院98年月7日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废止。

珠海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总 则。

条。

了严格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规定

二条。

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企业

三条。

国院建设主管部门责央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行政区域前款规定以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发现企业违法行及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条件。

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安全生产规制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金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责人、项目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有关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格证;。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外伤害保险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作业人员配备合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事故部位、环节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与颁发。

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央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国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央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企业册所地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四条规定相关件、材。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实质容真实性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日起5日审完毕;审合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安全生产条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接到通知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可以征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见。

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要延期企业应当期满前3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再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变更0日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当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销。

十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方可申请补办。

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统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式样。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和副正、副具有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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