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币区域化的法律思考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海啸,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以出口为导向的外向型企业海外业务严重受挫,从而导致沿海诸多出口型中小企业纷纷倒闭,失业率居高不下。

然而,随着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国已经跃居为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加之中国—东盟贸易的日益频繁,币值稳定的人民币成为了跨境贸易结算货币。

人民币出境缺乏法律规制,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管制;人民币结算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人民币海外业务较为局限以及缺乏法律管制等因素制约了人民币区域化的发展。

本文拟通过阐述人民币区域化的可行性,剖析人民币区域化的障碍并从法律视角提出推进人民币区域化的对策。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人民币区域化跨境贸易法律思考   ?笔者认为,人民币区域化(Regionalization of CNY)是指人民币超越中国主权所及疆界,在领土范围之外发挥自由兑换、流通、储备等货币职能的一个动态的过程。

?一、人民币区域化的可行性   ?(一)强大的经济综合实力   ?货币区域化是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支撑的。

一种货币能否成为国际区域关键货币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市场选择的基础是货币发行国要具备强大的经济基础。

①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

②2010年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FDI)平稳较快回升,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057.4亿美元,同比增长17.4%,创历史最高水平,同时扭转了2009年下降2.6%的局面。

?③央行2011年1月11日发布《2010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报告指出,到2010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28473亿美元,同比增长18.7%,雄踞世界第一。

④大量的外汇储备为我国发展人民币债券市场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推进人民币区域化提供了经济支持。

?(二)金融机制地不断完善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金融体制滞后,无法与高速增长的经济相匹配,一段时间被称为“贸易大国,金融小国”。

为此,我国也在循序渐进地进行着金融体制改革。

一方面,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外国企业来华投资。

另一方面,中国银行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业务扩张。

2007年1月,香港获准发行人民币债券。

2007年6月,《境内金融该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行相继获准赴港发行人民币债权,总额100亿元。

⑤   ?(三)制度安排的有力保障   ?第一,2000年5月4日,第九届东盟与中日韩“10+3”财长在泰国清迈共同签署了建立区域性货币互换网络的协议,即《清迈协议》(Chiang Mai Initiative)。

《清迈协议》主要包括两部分:首先,扩大了东盟互换协议(ASA)的数量与金额;其次,建立了中日韩与东盟国家的双边互换协议。

东亚“10+3”货币互换机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至2003年12月底,中、日、韩与东盟10国共签署16个双边互换协议,累积金额达440亿美元。

第二,2009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制定并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其中第六条规定人民币出入境的方式。

目前,人民币跨境流通主要通过“地摊银行”(在越南尤为突出)完成兑换。

此条规定旨在将人民币纳入正规流通渠道,有利于提高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安全性,降低交易成本及风险。

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与2009年7月3日印发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系列举措表明:我国政府正从法律运行机制方面切实保障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有序进行,同时标志着人民币跨境流通步入法治化时代。

第三,为了响应党的政策,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实施,充分发挥人民币贸易流通作用的投资职能,2011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开放人民币海外直接投资结算,是资本项下开放人民币迈出的一大步,对外投资的走出去,对整个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动非常大。

?综上所述,我国为配合人民币跨境流通乃至区域化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保障其跨境结算的顺畅性及安全性。

通过制度安排及政策导向积极促进人民币走出国门,充分弥补我国“贸易大国,金融小国”的金融体制缺陷。

一方面,促进了贸易大国的货币扩张,有利于人民币成为区域内关键货币,从而获取可观货币税收益。

另一方面,通过制度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金融机构业务水平,加快金融机制改革的步伐。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保障机制及制度构建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人民币跨境结算保障机制的缺陷   ?第一,总体来讲,保障人民币跨境流通的机制层级不高,应上升为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以此加强法律效力。

虽然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但是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规制针对性不强。

?第二,规章中的内容应当进一步细化以便职能部门操作。

譬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第2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具体如何支持,支持的方式是什么,条文中并未明确,在实施细则中也未提及。

第4条中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具体处罚的方式是什么未予明确,况且该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到底处罚的方式就是取消其试点资格还是说实行双重处罚制,既依法处罚,又取消试点资格,加之依据什么法未提及。

第8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稍显局限了些,排除了试点外的符合条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商业银行。

可能是考虑到先在试点进行试验然后再决定推广,但随着试点的扩容,应该适时调整该条的规定,加强商业银行的竞争提升其业务水平。

?第三,规章之间的协调性有待加强。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外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前者要求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而后者却要求,二者规定不一致导致内容冲突,不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况且二者的法律效力层级一样,导致适用上出现困惑。

此外,法规与规章之间协调性不强。

譬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加以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而《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两条内容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能具有重合交叉,权限划分不明确。

?第四,制度设计有待优化。

为了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9月发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其中第11条规定:“在人民币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边境地区,境外贸易机构可以再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边境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收付,不能作其他用途。

”但该账户只能用于边境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收付,不能作其他用途,手续繁琐、限制颇多,客观上反使得“地摊银行”成了两国贸易结算主流。

2002年5月,越南官方给地摊银行发执照,按照香港财务公司模式管理,使得“地摊银行”迅猛生长,仅在越南芒街登记注册的就有近500家。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制度构建   ?1.建立人民币出境、回流法律保障机制目前,CAFTA区域内,人民币跨境流通主要是通过贸易往来;出入境人员携带现钞;地摊银行、地下钱庄三大主要渠道。

大量存在于境外积淀与民间的人民币现钞对中国来说不仅难以纳入统计范畴,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做出造成干扰,而且由于人民币不可完全自由兑换,境外人民币持有者不能很好地实现人民币的增值及其他诸如存贷款、汇兑等业务。

所以,应尽快建立、健全人民币出境、回流法律保障机制。

?2.加强金融法律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除了将监管原则等进行法制化外,很多国家对金融改革的具体事宜,如机构重组等专门制定了法律

例如,韩国在1998年1月公布了《金融业结构改善法》,对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清算和破产加以法律规定,使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具体监管措施时有法可依;同时,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也会得到保护。

?⑥我国在这方面应加强借鉴金融领域发达国家的经验,尤其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监管者的权责。

此外还要通过国家间监管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措施的逐渐一致,来规范人民币现钞跨境流动。

⑦   ?3. 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政策激励机制   ?继续推行出口退税政策,鼓励企业走出去。

出口退(免)是促进和调节外贸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制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应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让更多的出口企业享受到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优惠,强化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意愿动力。

另外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制度保障的方式加强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意愿,协调好境外以人民币结算的合作机制,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同时,无疑推进了人民币区域化进程。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   ?注解   ?① 邱兆祥 著:《人民币区域化问题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9年4月第1版   ?② 信息来源:省略/economic/txt/2011—01/20/content_21785513.htm   ?③ 信息来源:省略/economic/txt/2011—01/18/content_21763456.htm   ?④ 信息来源:省略/news/system/2011/01/11/011076525.shtml   ?⑤ 信息来源:省略/news/xfpd/szcj/cj/186635.html   ?⑥ 姜波克著:《国际金融新编》(第三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⑦ 王燕 李志勇:《人民币跨境流动安全之法律保障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3月。

?⑧ 赵 越 《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运行机制的思考》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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