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医药费政策【海星实验中学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
由区实行是公积金制而教育系统教职工医疗保障是执行区公积金制医疗保险增加医疗补助办法并涉及教职工子女医疗补助。
据学校保障教职工子女基医疗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苏州工业区少年儿童住院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适用对象。
参加苏州市、苏州工业区少年儿童住院病医疗保险学校编教职工子女。
二、补助标准。
合计划生育政策教职工子女每人每年医药费补助定额00元(包括门诊、住院)超定额部分以学校补助主教职工适当担。
具体补助标准。
()教职工子女定医疗机构发生合医疗保险规定门诊费用独生子女补助85%非独生子女补助60%。
()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险定医院发生住院费用先按《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或《苏州工业区少年儿童住院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部分按独生子女补助95%非独生子女补助80%费部分不予补助。
三、报销办法。
()教职工子女定医疗机构发生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共担实行年份逢单由父亲单位报销年份逢双由母亲单位报销。
()门诊费用报销应提供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收费清单;住院费用报销应提供出院结、医药费收据及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报销围。
参照〈苏州工业区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苏州工业区基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及补充增加儿童用药和儿科疹疗项目执行。
五、定医院。
苏州学附属儿童医院和区公积金基医疗保险定医院(市立医院、附院、附二院、五院、医院、广济医院、口腔医院、瑞兴医院、区娄葑医院、区胜浦医院、九龙医院)。
六、凡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应按《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苏州工业区少年儿童住院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外手续否则医药费用不予补助。
七、教职工新生儿应当出生三月缴费参加苏州市或苏州工业区少年儿童病医疗保险。
八、办法0年0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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