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后账务调整要跟进
税务稽查后的纳税人账务调整是巩固稽查成果、确保国家的重要一环,对企业来说也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造成重复纳税,然而不少企业却没意识到纳税调整的重要性。
企业账务调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 1.对已查企业既有查补税前可扣除税金(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费附加),又有查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账务调整差错率较高,被查企业在作账务处理时,对税前可扣除税金又进行了重复列支,造成少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2.查补企业所得税,加收罚款、滞纳金,企业在转账时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后,又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本年利润”借方,列为当年的支出,轧抵了当年度的利润总额(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未作纳税调整)。
企业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作了如下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130.4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130.43 借:本年利润8130.4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130.43.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补的未按预收账款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被查企业在作账务调整时,直接列入“主营业务税金附加”,轧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方面1.查补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企业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缴纳罚款外,还应按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主动扣缴税款,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中有的企业仅按照《税务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金额按时解缴入库,对《涉税联系单》上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仅未向纳税人追缴,也未到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由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时没有按税法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在账务调整中存在问题。
如将查补的利息、红利项目,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直接列入“利润分配”、“应付福利费”、“预算外支出”;(事业单位)科目,少缴了个人所得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2年度用盈余公积600万元,转增个人资本金,未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
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0000.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0000 贷:存款 1200000. 但按国税发[94]89号文件规定,由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为:600÷(1—20%)×20%=150(万元),而企业只缴纳了120万元个人所得税,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
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企业纳税意识淡薄,财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一方面,有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另一方面,财会人员对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税收政策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没有掌握到位,造成了账务调整的差错。
虽然稽查工作操作规章制度明确,稽查案件查结后,要求企业填制《税务检查账务调整反馈单》,报送给检查组。
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制度没有引起稽查及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对被查企业的账务调整没有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稽查工作要求相关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但从目前现状看,既懂税法又懂财务的全能型人才较少,稽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检查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需要。
建议及对策1.税法宣传经常化,纳税行为自觉化。
开展经常性、全方位的税法宣传,增强各界的法制意识,支持税收工作。
同时定期不定期地对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及培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办税及账务处理能力。
2.征收与稽查交流定期化,信息传递网络化。
征收管理、稽查是现行征管模式的一个整体,通过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及时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共同研究解决税收稽查、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以查促管,以管促查。
在此基础上,尽快开通征收与稽查的联网工程,达到数据共享,提高稽查、征管工作效率。
税务稽查后的调账过程是纳税人学习和掌握运用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财务正确核算水平的过程,税务稽查后对企业调账工作的监督是整个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应保证后续管理有序的进行,使正确的调账成为巩固稽查成果的有效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教育培训定期化,知识更新日常化。
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落脚点应放在日常教育培训上,通过税收政策辅导、案例交流剖析等多种形式,强化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