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工资案答辩书

支付工资案的答辩书。

答辩人:**市**材料厂,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19**X。

因卢XX(身份证号:3***2XXXX)诉请你委“关于我厂支付其今年2至3月份工资”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卢XX(下称卢)系我厂项目负责人。20**年4月3日,卢XX向我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才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在卢XX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天依法解除。基于以上事实,卢已违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规定。所以,我们认为,对于卢向你委提出的申诉请求歪曲了客观事实,对此,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察为盼!

鉴于卢XX工作的特殊性,我们真诚希望卢能回到我厂,把他的善后(手头)工作进行妥善处理,到时,我们将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今年2至3月份工资

此 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市**材料厂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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