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宪政

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

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

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

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权力的限制和自由的保护。

但二者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本质区别。

建设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宪政,必须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建立一套违宪审查机制,同时还要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关键字: 社会主义 宪政 民主 社会主义宪政在人文社科话语体系中,宪政指涉的是一种关于国家权力良性运作的政治思想、状态或者过程,追求一些崇高的价值。

我们在研究这一课题时,面临二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一是宪政发源于西方,——因此只要我们用宪政这一话语来讨论问题,就无法回避西方学者对这一术语的认知和研究成果;二是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是为中国宪政建设——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提供理论支持。

因此在当下的语境中讨论宪政,我们必然面临这样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宪政是否兼容?”“宪政的普适性价值何在?”“究竟什幺是社会主义宪政?”“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社会主义宪政的兼容性在中国的历史上,宪政曾被视为西方的腐朽产物而受到敌视和排斥。

这固然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人们的线性思维方式有很大关系,但却引出两个问题让我们思考:发源于西方宪政是否能同样适用于东方的中国?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宪政是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从逻辑上讲,研究社会主义宪政首先面对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兼容性问题

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对宪政的研究密度反映了他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态度,但这样的疑问依旧存在,不容回避。

事实上,从法律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学者对社会主义宪政的兼容性这一问题看法不一。

法律的本源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模式。

一种认为法律是制定的,人们可以根据时代需要、流行的道德、政治理论和对公共政策直觉的感悟,学习法律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法律来引导社会发展;另一种则认为法律是发现的,只能扎根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之中。

在我们国家这两种观点表现为移植论和本土论之间的论争。

移植论者认为后发达国家可以学习移植发达国家法律,来加速本国法律的发展。

如何勤华教授最近撰文认为,“法律移植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没有一百年来对外国法律移植,也就没有近代中国法”。

[1]法律本土论者向来就不少。

如孟德斯鸠就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 [2]自孟氏以来,西方出现了一种“镜子”理论,认为法律的每一方面均是由经济和社会所铸就,深深扎根于各个特定的社会

法律移植实属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

[3]在我们国家,朱苏力被视为这一观点的主要倡导者。

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中,苏力先生指出:“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认为法律移植不大可能”。

[4] 但是,当今社会的现实似乎证明了法律移植论的主张。

自从近代宪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以来,各国就纷纷模仿。

各国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区别很大,但几乎都具有如下的特征: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组织,内容划为三块,一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权限及其相互关系,三是宪法的修改。

[5]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具有极强地域性的西方宪法的观念和形式覆盖了全世界。

西方宪政虽具独特性,但许多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法治和宪政的不同需求。

因此,尽管现代社会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效率导向的市场经济,非人格化的官僚管理体制,奉行利益导向的形式理性价值观念,就必将选择法治和宪政

在我们看来,宪政社会主义极强的内在关联,可以说没有成功的宪政建设,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建立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宪政

(一)宪政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或者理想,还是一种制度或者运动形态,都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更高阶段。

宪政则是人类在千百次试错和纠错之后所创造的文明中的少数几颗璀璨明珠之一。

国家权力行使入手并试图让人类在国家权力的关照之下一步步走向全面解放,正是宪政存在的现实意义。

显然,这构成了以解放人类为终极目标的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社会主义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现实来看,宪政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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