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已建成公用设施保护方案

施工项目已建成公用设施保护方案。

进场施工前,首先对施工现场需要保留的构造物公用设施进行摸底调查,并由专人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对施工区周边的公用设施也进行了解,调查周边的道路情况及桥梁的承载能力,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需要特别保护或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构造物公用设施则应重点加以保护

一、具体保护措施。

1、在重点保护构造物公用设施周围设置围栏,围栏外挂上"禁止通行"、"危险"等明显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2、保护建筑半径20米范围,不允许堆物、行驶卡车、小平车等,搅拌机、砂浆机应远离50米以上。

3、测设一下保护建筑的地势,如果保护建筑的地势较低,则应在其周围开挖适当的排水沟,避免施工中的污水、废水流入建筑物附近。

4、如果施工地点距建筑较近,则应在保护建筑接近处,严禁振动较大的施工作业。

5、在保护建筑的合适地方设置沉降、位移观察点,在邻近建筑施工过程中,要隔一周或二周或根据工程情况进行建筑物的沉降、位移观察,如果有异常情况,则应暂停施工

6、根据工程施工情况,经常观察保护建筑的墙面、地面、门窗等,以及建筑周围的情况,是否有开裂、变形、沉降、移位等,如果有异常,则应暂停施工

7、教育施工人员爱护公物、保护公物,不允许破坏,损坏公物,如果有意破坏,则严加处理。

二、周边公用设施保护措施。

1、工程施工时,材料、机械、人员进出场众多,所以要制定适合的进出场路线,报经甲方和有关部门同意。

2、特殊路段通行,确应施工需要,要经甲方同意,同时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施工完毕,对损坏部分要整修复原。

3、保持环境卫生,对于路面上落下的建筑垃圾和泥土,安排专人进行及时清除。

三、维修措施。

对于施工区内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如发现损坏严重的应及时上报业主和有关部门。在征得甲方和监理同意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除了对构筑物进行保护外,对于损坏部分,如地基的沉降,雨量所引起的裂缝,油漆的绿落及屋面的漏水,渗水等现象确需维修的部分进行维修维修建筑和各个部位尽量原有风格一致,尊重原有的风格手法,保持历史风貌,尽量利用原有构件,保证安全,不影响原有建筑和构件的观赏价值,要维旧如旧,能粘贴加固的尽量粘补加固,能小修的不大修,尽量使用原有材料。

四、地下文物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时,如古墓、钱币、化石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或其它有价值的地下构造物时应立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业主、报有关文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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