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绩效评估问题的研究

摘要: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制度化形式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并逐渐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管理体制方面的障碍、公务员自身特性的制约和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目前在公务员绩效评估过程中,评估者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产生各种偏误,如不加以规避,势必影响公务员绩效评估的公正性,产生破坏性冲突,最终破坏政府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关键词:公务员绩效评估      公务员绩效评估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根据特定目的在一定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通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有组织、有领导地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表现进行的调查、衡量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培训、任用、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的制度。

它是实施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对建设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增强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能力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公务员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一、目前我国公务员绩效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缺少外部监督,民主化、公开化程度不高   考核程序是指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但在公务员考核的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的,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大多数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首长权力集中,实际中,领导的评价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往往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同时被考核者的直接上司对人员考核也往往占有很大的权重系数,忽视了群众对公务员的评议和考核,领导评估与群众评估相分离,使公务员考核成为上司任人的合法途径,使公务员考核带有了很强的主观色彩。

同时缺少必要的考核信息反馈。

许多单位只是将考核结果简单通知被考核者,并没有进行必要的面谈;有的单位甚至没有把考核结果通知给被考核者,所以被考核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问题在那里,也就无所谓改进,从而使考核失去了实际意义。

测评指标体系不合理   我国公务员绩效评估虽然明确强调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但政府目标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使公务员的工作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以至于一些单位缺乏评估公务员的量化测评指标体系,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公务员都采用统一评估指标体系,对不同职位职责及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没有区分,公务员的评价依然是公式化、概念化、简单化,评估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这些都造成了评估效度不高,从而难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评估等次比例不合理   考核结果等次越多,区分度越高,考核的准确性就越高。

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4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规定了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次:优秀、称职、不称职,又规定了优秀的比例。

一般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人数的10%以内, 至多不超过15%,在实际工作中,80%以上的人就集中到了称职这个等次

在这个等次中,有德才和工作实绩表现好的,也有表现差的,他们享受同样的待遇,大大削弱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

虽然,2005 年《中国公务员法》增加了“基本称职”这个等次,但是对于考核结果等次少的状况没有多大改变。

奖惩不合理   对被评为优秀的公务员奖励不够,中间两档又几乎与利益无关,奖励档次没有拉开,很难引起评估者与评估对象的广泛重视,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过于严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就会予以辞退,这比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惩罚更重、更严厉,这就使得执行起来存在多方面的压力,较为困难,就容易造成放宽标准定等次

结果导致“平均主义”和“轮流作优”两种现象,即不管工作实绩优劣,表现如何,一律“利益均沾”,这严重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多数公务员就在这样平淡而又无可奈何的制度下混日子、等年头,公务员考核评估的激励作用得不到体现,没有鼓励,没有刺激,没有动力,最终导致公务员考核评估变得软弱无力、疲惫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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