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复议应诉管理办法 原件 修改稿 条 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规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部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条 规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委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定活动。

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卫生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作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三条 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依照办法办理。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案件和申诉不适用办法。

二条 国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适用办法。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案件和申诉不适用办法。

六条 卫生部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和有关司局长组成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谅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取证、听取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提出行政复议定建议; (五)起草行政复议定; (六)将行政复议定送达当事人; (七)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七条提出规定审申请; (八)国院办理裁案件要卫生部办理事项; (九)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 (十)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 (十)承担部长委托其他工作。

卫生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责。

三条 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责履行下列职责  ()处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取证件和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定; (四)处理或者送行政复议法七条所列有关规定审申请; (五)国院办理裁案件要国卫生计生委办理事项; (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行政复议定履行;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复议法规定行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见;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发现问题及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  (十)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行政复议定备案事项; (十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七条 各司局责其主管业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位司局领导分管。

其主要职责是  ()对由司局卫生部名义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而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收到复议申请(或副)日起3日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有关材或者证据并提出面答复;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司局主管业围、因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而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面处理见;  (三)责由司局卫生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而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确定司局人员作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责复议申请人不复议定而发生涉及司局以部名义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并确定司局有关人员作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司局主管业围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四条 各司局责其主管业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位司局领导分管。

其主要职责是 ()对由司局以国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而发生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七条所提出有关规定审申请应当收到复议申请(或副)日起3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有关材或者证据或有关规定合法性审结并提出面答复; (二)协助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司局主管业围、因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而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面处理见; (三)责由司局以国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而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确定司局人员作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责复议申请人不复议定而发生涉及司局以委名义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并确定司局有关人员作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行政复议机构承办其他与司局主管业围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六)及履行行政复议定 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必行政复议人员和办案设施。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品行、专业知识和业能力。

行政复议  四条 卫生行政复议管辖围是 ()对卫生部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不而申请; (二)对卫生部直接委托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不而申请; (三)对省、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省、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委托组织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不而申请; (四)国院指定管辖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由卫生部受理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所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和国院件以外其他规性件不合法对具体行政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并向卫生部提出对该规性件审申请

六条 国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管辖围是 ()对国卫生计生委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不而申请; (二)对国卫生计生委直接委托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不而申请;  (三)对省、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或省、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组织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不而申请; (四)国院指定管辖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由国卫生计生委受理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所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和国院件以外其他规性件不合法对具体行政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并向国卫生计生委提出对该规性件审申请

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应当行政复议法六条规定行政复议围。

对下列事项不不能依照办法申请复议 ()对卫生部部门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不; (二)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定不; (三)对卫生行政机关仲裁、调或者处理民事纠纷不; (四)行政复议法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其他事项。

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应当行政复议法六条规定围。

对下列事项不不能依照办法申请复议 ()对国卫生计生委部门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不; (二)对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定不; (三)对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仲裁、调或者处理民事纠纷不; (四)行政复议法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其他事项。

八条 向国卫生计生委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统受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申请人面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形式提出。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并由申请人签确认。

卫生计生委其他司局收到面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即送行政复议机构。

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主要审下列事项  ()是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合行政复议法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行政复议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日起5日对复议申请进行审。

对合行政复议条件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日起即受理。

对不合行政复议条件定不予受理并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申请人口头申请责接待人员应当做记录并由申请人签。

卫生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应当立即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主要审下列事项 ()是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有明确申请人和合规定被申请人或是否合行政复议法十条规定情形; (三)是否有明确行政复议请和理由 (四)是否属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应当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日起5日对复议申请进行审。

对合行政复议条件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日起即受理。

对不合行政复议条件定不予受理并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申请材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日起5日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明要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逾期补正法律合。

补正申请材所用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十条 卫生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日起7日将复议申请副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申请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副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日起0日向卫生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证据、依据和其他材。

十条 国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日起7日将复议申请副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申请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副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日起0日向国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证据、依据和其他材。

具体行政行是由国卫生计生委两以上司局作出作出具体行政司局应当协商致按前款规定提出面答复;协商不成由国卫生计生委委领导指定其司局按前款规定提出面答复。

十条 被申请人面答复应明下列容 ()被申请人名称、地、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工作部门; (二)答辩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据材;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具体条款; (五)具体请; (六)作出答复日期。

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印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十条 行政复议答复应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 ()被申请人名称、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部门;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据材;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和规性件具体条款; (四)对申请具体复议请见和理由; (五)作出答复日期。

申请应当对其提交证据材分类编对证据材、证明对象和容作简要说明。

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面审办法。

但有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  (二)当事人方或双方要到卫生部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 (三)案情重、影响面广或面复议不能正确行政纠纷其他情况。

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面审办法。

但有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 (二)当事人方或双方要到国卫生计生委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 (三)案情重、影响面广或面复议不能正确行政纠纷其他情况。

对重、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必要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十二条 复议人员必须认真审复议材核实证据进行研究。

有下列情形应进行实地调 ()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差异。

十三条 复议人员必须认真审复议材核实证据进行研究。

有下列情形应进行实地调 ()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差异。

十三条 复议人员调应制作调笔录被调人校由被调人、调人共签名或者盖。

十四条 复议人员调应制作调笔录被调人校由被调人、调人共签名或者盖。

调取证复议人员不得少人。

十四条 卫生部必要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调。

委托调必须提出明确容和要受委托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主动补充调并按要期限完成调;因故不能完成应当要期限向卫生部说明情况。

十五条 国卫生计生委必要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调。

委托调必须提出明确容和要受委托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主动补充调并按要期限完成调;因故不能完成应当要期限向国卫生计生委说明情况。

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定举行听证应当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地和具体要等事项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视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当事人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核对、签。

十七条 依法止行政复议案件止情形消除应当5工作日恢复审理并面通知当事人。

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增加或变更复议请应要被申请人补充或重新提供相应证据。

申请人增加或变更复议行政复议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增加或变更复议请开始计算。

十九条 按照愿、合法原则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可以组织对以下情形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不申请行政复议;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引发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调达成协议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提出行政复议调见报国卫生计生委领导制作《行政复议调》加盖国卫生计生委印。

行政复议调》双方当事人签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达成协议或者调生效前方反悔国卫生计生委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定。

十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部长提出复议定建议 ()具体行政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容适当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责令其定期限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违法。

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违法应责令被申请人定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证据、依据和其他材视该具体行政行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审理情况向委领导提出复议定建议 ()具体行政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容适当予以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责令其定期限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建议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违法。

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违法应责令被申请人定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证据、依据和其他材视该具体行政行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五)申请人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十六条 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行政赔偿请卫生部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违法对合国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复议作出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定。

二十条 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行政赔偿请国卫生计生委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违法对合国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复议作出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定。

十七条 重、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卫生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定。

二十二条 重、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国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讨论定。

十八条 复议定由部长签发加盖卫生部印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三人。

行政复议应当收到复议申请日起60日作出;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60日按法律规定执行。

情况复杂不能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定要延长法定期限应当部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十三条 复议定由国卫生计生委主任签发加盖国卫生计生委印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三人。

行政复议应当收到复议申请日起60日作出;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60日按法律规定执行。

情况复杂不能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定要延长法定期限应当委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九条 卫生部送达复议定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二十四条 国卫生计生委送达复议定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邮寄挂送达或者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送达。

二十条 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收到复议定送达回证日起5日将案件立卷归档。

二十五条 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收到复议定送达回证日起5日将案件立卷归档。

二十条 卫生部审申请人并提出具体行政行所依据有关规定合法性应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该规定是卫生部制定应当30日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应当7日将有关材送制定该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卫生部止对具体行政行审 二十六条 国卫生计生委申请人并提出具体行政行所依据有关规定合法性应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该规定是国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应当30日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应当7日将有关材送制定该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国卫生计生委止对具体行政行审。

行政应诉 二十二条 行政应诉程序 ()确定应诉人员。

根据办法七条规定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有关司局推荐由部长定委托出庭应诉代理人。

(二)办理委托手续。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部长定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

(三)准备答辩状。

对部有关司局卫生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直接引起诉讼有关司局应当收到起诉状副日起5日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有关证据和材并送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送部长批准。

对部有关司局卫生部名义作出具体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而引起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四)对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而引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起草答辩状送部长签发。

(五)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收到起诉状副日起l0日将答辩状和有关材或者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送达行政起诉状副由行政复议机构统接收。

卫生计生委公收发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行政起诉状副,应当即送行政复议机构。

二十八条 各司局应当根据办法四条规定初步确定应诉人员行政复议机构或者有关司局推荐由委主任定委托出庭应诉代理人。

必要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委主任定办理法人代表证明和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

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起诉状副进行登记即组织原作出具体行政司局起草答辩见。

对委有关司局以国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直接引起诉讼有关司局应当收到起诉状副日起5日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有关证据和材并送行政复议机构审核送委主任批准。

对委有关司局以国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具体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而引起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而引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机构起草答辩状送主任批准。

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收到起诉状副日起l0日将答辩状和有关材或者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案件参与人应将案件案件审理完毕0日立卷归档。

三十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案件参与人应将案件案件审理完毕0日立卷归档。

四 指导和监督 三十二条 省、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见主管委领导批准督促其受理;督促仍不受理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定由国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处理见主管委领导批准责令申请人限期履行。

申请应当及将履行情况报送国卫生计生委

三十四条 国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程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行违法或者要做善工作可以提出处理见法制司领导批准制作行政复议见送达有关机关。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60日将处理结报国卫生计生委

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程发现法律、法规、规实施带有普遍性问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建议司局领导批准制作行政复议建议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和改进行政执法建议。

三十五条 省、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卫生计生行政复议定、被责令受理案件卫生计生行政复议定、被提起行政诉讼卫生计生行政复议应当结案0日报国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卫生部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拒绝履行复议定;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证据和答辩状;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

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国卫生计生委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拒绝履行复议定;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证据和答辩状;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

二十五条 复议人员失职、衔私舞弊依照行政复议法由卫生部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条 复议人员渎职、徇私舞弊依照行政复议法由国卫生计生委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附 则 二十六条 办法颁布日起施行。

996年0月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卫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废止。

三十八条 办法颁布日起施行。

999年 相关热词 司法部行政复议应诉应诉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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