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干预分析

司法独立干预分析

一、我国当代司法独立制度概述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公共权力,它是人民赋予的,所以它要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同时,它又必然要独立于其他权力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是指正常的建议、批评或意见。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这一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即必须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得越权行事。(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使职权所做的各项决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即必须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在我国,对司法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机关、上级和同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国家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政党、社团、或媒体的社会监督。司法与社会舆论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正义。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社会舆论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价是非,揭露当权者的渎职或腐败行为,以追求道义上的公正。  (一)社会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司法权是公共权力的一种,既是公共权力,必然就有公共权力的特点,即强制性、扩张性等特点。孟德斯鸠曾经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决定了掌握权力者存在着扩张和聚敛权的要求,这种要求在空间结构上表现为打破原有权力的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本文由收集整理权力以扩张自己的权力;在时间结构上表现为排他性,使权力的社会化举步维艰。  (二)社会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公正审判和补救权利的宣言(草案)》中关于公开审判的部分第七条规定:在听审中,法庭不应将旁听的机会仅限于某一特定的阶层,而应该允许当地、国内的及国外的观察者出席,以使正义不仅已实现而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报社及其他新闻媒介的代表可以在公开审判中出席。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三、我国司法独立的客观实践情况  (一)法官独立无法确保司法公正的落脚点。司法独立最终落脚于法官独立,只有法官独立,才能使现代诉讼中帮助和制约法官作出正确判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因为法官独立,就难免受到各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从而偏离中立的立场,作出错误的判决。正如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草案)第2条所言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传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该《宣言》第3条又规定在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只有保障法官相对独立的地位,才能使其保持中立的立场,从而不偏不倚地裁判。目前我国司法已经存在了很多不公,到了已经不改革不可的地步,从法官选任制度着手,应该是一条必由之路,同时也不失为一条捷径。  (二)司法机关经费不独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我国司法机关没有自己独立行政经费,而是要依靠地方政府来解决。只有保证足够的预算,才能独立公正不受影响地履行司法职能。  (三)法院没有独立的进人权。现在,法院的进人权由地方人事部门掌握,法院的编制、每年的进人计划、名额的确定、报考、笔试乃至面试均由他们代劳,还必须参加并通过公务员考试,完全属于典型的父母包办。其结果是法院的进人渠道太过宽畅,但进的只是一批合格的公务员,对法院的自身特殊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对法院最为关注的考生法律知识考察不够。   (四)行政干预司法权。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行政司法、重效率轻公平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表现在权力格局中,就是行政权具有绝对的优势,司法权多方面都受制于行政司法权始终都是弱小的,经常性的甚至是制度性的遭到行政干涉甚至代行其事,以致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根本难以落实。  四、我国司法独立的主观现状  (一)法官的专业素养问题。中国法官学历现状堪忧。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要求相当严格,而在我国,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便能进入法官行业。加之司法系统里面许多干部都是在七八十年代由国家直接编制而进入司法机关,这种种因素成为了素质不高者渗入司法系统的便利条件。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19万名法官中,约有9.3万名法官第一学历在高中或高中以下,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占法官总数的49%;约有3.8万名法官受过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约占法官总数的20%;剩余的约5.9万人接受过全日制法学专科学历教育,约占法官总数的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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