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如何完善劳务派遣工作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调研的通知》(湘工办函【2011】10号)要求,2011年4月下旬,涟源市总工会劳动局、工商局和建设安全管理办公室采取走访企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该市劳务派遣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了解。

下载论文网       劳务派遣现状      该市劳务派遣行业起步较晚,截至目前,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劳务派遣公司28家,总职工人数3000多人,其中注册资金100万以上的公司有5家,30万以上的公司19家,20万以下的公司4家,最多的公司人数达到500人以上。

一是工作基础较好。

该市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于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

建筑行业企业大部分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用工单位中,有35%的服务行业企业、60%建筑业和5%的制造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工以农民、初高中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为主。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占55%,低学历应届毕业学生占17%,社会失业人员占19%,国企下岗分流人员占9%。

劳务派遣涉及的职业、岗位有20多种,主要有钟点工、秘书、话务员、保安、建筑业、制造业企业一线操作工种等。

二是市场前景宽阔。

随着近几年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一批新项目、大项目相继上马并开始投产,企业正式职工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对临时性的劳务用工需求不断增加,为劳务派遣提供了广阔的用工市场。

三是发展潜力较大。

该市劳动力市场资源充足,企业改制后,大量的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企业下岗职工在家待业,随着新型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就近城市转移,这为发展劳务派遣行业提供了巨大的人力资源。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实施基本情况      由于该市目前使用的劳务派遣的企事业单位并不多,大多数是通过招聘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下岗失业人员为主,所以劳务派遣尚在该市属探索和摸索阶段。

在此次调查的2家用工单位中,都是通过劳务派遣招用务工人员,主要是从事保安、清洁工、投递等工作,并且他们在就业过程中都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都大大超过了该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调查了解中,我们发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都基本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双方都约定了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并且就劳动保护、岗位培训、加班补助等福利待遇方面都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有所体现,用工单位都按照协议的条款执行了,没有出现违反劳动合同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问题      第一,劳务派遣工经济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一是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同工同筹都有明确规定,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大部分被派遣单位都未实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明显低于正式员工。

二是保险福利待遇低。

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费是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中提取,并由派遣公司负责缴纳。

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按非正规就业的比例就低不就高缴纳。

三是工资增长难。

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时,正式职工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或其他方式增加工资,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的一部分,他们的工资增长要按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的协议而定,劳务派遣工对此根本没有发言权。

第二,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目前,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不管是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在实际运作中往往难以履行到位,导致发生劳动争议后难以解决。

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完全得到保障。

第三,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难以实现。

由于被认为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几乎所有的被派遣劳动者本应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加工会组织及会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权利都难以实现。

即使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会,其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也有一定困难,因为所有涉及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的问题都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协商决定的,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不便于与用人单位研究制定或协商决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完善劳务派遣的建议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在我市有着极大的市场潜力和实际需求。

因此,对以上分析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工会作用,严格准入审核等,加强劳务派遣规范运作,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要加强法制建设,制定配套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劳务派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细化使用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范围,明确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项权益中各自的职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程序,制定适合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在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同对待的条款,在法律制度上为派遣劳动者维权提供保障。

二要发挥工会作用,保障民主权利。

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创新方式方法,加大组建工作力度,把广大劳务派遣工组织到用工单位工会中来,建立派遣工代表分团或小组,让其代表派遣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好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政治、劳动经济等切身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立法思想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管理,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

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引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针对劳务派遣工就业流动性强的情况,制定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规定,要求所有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由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三方机构建立联合监察组,定期对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单位进行监督检察。

对不符合要求、违法经营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四要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准入审核。

劳务派遣申报审批职能归口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企业准入机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派遣单位的申请、许可及审查,提高劳务派遣企业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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