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2条是有关保护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规定,一、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为就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作证证人和鉴定人并酌情为其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其免遭可能的报复或者恐吓。公约提出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一)制定为这种人提供人身保护的程序,例如,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关其身份和下落的资料;(二)规定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例如允许借助于诸如视听技术之类的通信技术或者其他适当手段提供证言。根据该条第四款的规定该条各项保护也应当适用于作为证人被害人。考虑到有些证人保护措施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第五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在对罪犯提起刑事诉讼的适当阶段,以不损害被告人权利方式使被害人的意见和关切得到表达和考虑。  《公约》第33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在本国法律制度中纳入适当措施,以便对出于合理理由善意向主管机关举报涉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任何事实的任何人员提供保护,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该条属于对举报人的保护的内容,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立法指南》的意见,该项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属于对缔约国的任择要求。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一、证人保护制度  目前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证人保护制度都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美国1984年制定了《证人安全改革法案》;澳大利亚在1993年颁布《证人保护法》;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通过了《制定证人保护法》。其中投入最大、运作最严密的当属美国的联邦证人保护程序。上述各国都建立了负责证人保护的专门机构,由国家财政承担证人保护费用。以美证人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为例,有几点做法是值得论文联盟我们注意的。一是注重事后保护和事先保护相结合,如各个州都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最高刑罚可以到死刑;法官在法庭上可以发布人身保护令,不允许靠近证人身边,如果发现被告接近了证人,就可以判刑。二是保护的范围和对象比较广泛,证人保护基本涵盖了证人可能遭受的三方面损失:人身安全、名誉和财产利益,保护的对象除证人外还包括证人的家属。三是注重对重要证人保护,特别是对污点证人保护。总的来说,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是较为完备的,值得我们参考。  过去,我国学者讨论证人保护问题时,大多是从保障证人出庭的角度来论证加强证人保护的正当性。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看,保护证人的安全本身就是《公约》的重要精神,而且,根据《公约》的规定和《立法指南》的解释,成员国出于保护证人安全的考虑,可以考虑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 论文网   正如《立法指南》指出的,这里存在一个证人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的平衡问题。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基本权利保护还远远不如人意。如果因为对证人的过当保护而致使被告人处境的更加恶化,属于得不偿失之举。并非每一项证人保护措施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有一些证人保护措施可能与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有冲突,如对证人身份、地址的保密会侵犯被告人的知悉权并进而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证人隐蔽作证方式会侵犯被告人的对质权等等。因此,证人保护应在证人权利被告人权利之间达成平衡。  具体分析,基于被告人知悉权的重要性,虽然为了保护证人免受来自被告方的侵害,有必要对被告人的知悉权予以限制,但这种限制的程度必须控制在不影响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范围之内,以免侵犯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在立法上,应当确定下属原则:披露证人的基本信息应是常态,但为了保护证人而保密则是例外,保密应当限于存在伤害证人的比较大的风险情况下。我国可以采取下属措施平衡被告人对质权和证人保护的矛盾。这些措施主要是限制被告人证人面对面的权利措施。第一,是在被告人证人之间设置屏障的措施。在英国,当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可以通过设置屏障或其他遮蔽方式使证人被告人不能相互看见,但必须保证法官、陪审团、律师和其他帮助证人的翻译人等人可以看到证人。日本最近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增订了相关条款,规定可以在证人被告人之间设置屏风等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对方。第二,是采用现代影像传输技术的方式。指证人在法庭之外的地方作证,并使用现代化的视频传送设备,使其作证的情况以影像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上并接受控辩双方询问的作证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这种证人作证方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的706-61,706-62条规定,可以借助技术设备远距离询问证人证人的声音应当通过适当的技术而变得不可辨认,但是依照这种方式取得的证言为案件唯一的证据时,不得宣告任何有罪判决。在德国,当证人本人出庭可能受到一个严重的不利威胁时,可以在法院之外的任何地点经由画面会谈的方式对其进行询问。美国也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因为个案的特殊情况,而通过现场连接的作证方式限制被告人证人面对面的权利,并不违反宪法第修正案关于被告人对质权的规定。第三,采用录像回放的方式。这是指将庭审之前询问证人的录像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播放以替代证人出庭陈述的作证方式。由于这种方式不但完全剥夺了被告人证人面对面的权利,而且影响到被告人质问权的行使,因此应严格限制适用的范围。主要是侦查程序中的证人询问,可以在庭审中播放以替代对证人的重新询问。 论文网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立法指南》对《公约》有关证人保护进行了解释:(a)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证人和专家提供有效的保护。其中可包括:(1)人身保护;(2)转移到本国其他地方或国外;(3)允许不披露证人身份或下落;(4)为提供证据作出特别安排;(b)设立适当程序,使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被害人有机会获得赔偿和补偿;(c)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使被害人有机会在刑事诉讼的适当阶段表明自己的意见和关切;(d)考虑与其他国家订立移管协定;(e)考虑采取措施保护向主管部门善意举报腐败罪的人。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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