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推进组申请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中文)。
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职务。
手机。
座机。
邮箱。
传真。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详细说明,可附页)。
业务场景介绍。
(详细说明,可附页)。
要求:详细说明贵单位使用码号所开展业务采用的技术方案,包括:
组网方式。
应用架构。
如果通过号码提供语音服务则需要说明呼叫路由和接续方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单位承诺盖章。
我单位自愿申请加入码号服务推进组,成为码号服务推进组会员。我单位承诺:
5)完成本推进组交办的工作。
(单位公章/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填写完成后请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第一章总则。
本团体名称为码号服务推进组(英文名称:TelecomNumber Service Promotion Group,以下简称推进组)。
推进组宗旨为:搭建跨行业电信网码号资源产学研用相关核心单位之间的研讨交流平台,针对跨行业码号资源的规范使用、数据共享、应用创新、趋势发展等问题开展研究,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工作,助力电信运营商与非电信行业企业共同探索互利共赢的发展新模式。
推进组接受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职责。
推进组的主要职责:
(一)搭建跨行业码号交流研讨平台,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合作,共同探索互利共赢的创新发展模式。
(二)促进跨行业码号的规范应用,推动解决当前跨行业码号应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研究建设跨行业码号数据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机制及配套技术手段;。
第三章组织架构。
推进组成员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推进组的单位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拥护本推进组管理办法,履行成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推进组成员包括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和普通成员单位。组长单位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担任;副组长单位由各行业核心企业组成。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参加推进组,负责协调本单位内部资源,完成推进组具体的技术、业务问题研讨。
专家顾问由科研院所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跨行业码号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技术、业务等重大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指导;为推进组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章 工作方法。
推进组开展工作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工作会。
(二)其他方式。
第五章附则。
本管理办法于2017年5月8日码号服务推进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推进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行业码号服务应用,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本推进组的作用,维护本推进组声誉,确保本推进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和电信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码号服务推进组管理办法》制定本公约。
码号服务推进组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组织组建的松散型合作组织形式(非注册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担任“码号服务推进组秘书处”工作。
第二章 应遵守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经营原则。开展跨行业码号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规范性文件要求,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经营,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在使用码号资源开展业务时严格执行工信部发布的有关电信业务、码号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依法严格落实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技术防范措施,切实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发生。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的情况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绝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业务。
第四条 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认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本企业提供的码号服务功能或效果的宣传应当实事求是,不做虚假和夸大描述,不得不公正地毁损其他企业的产品性能或企业形象,禁止使用虚假、夸大或晦涩语言欺骗、误导用户使用或不使用特定服务或产品。不以码号服务推进组对外进行虚假或扩大宣传,不以此对外宣称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合作单位,不做任何有损码号服务推进组名誉的行动。
第五条 优化服务原则。跨行业码号应用企业有责任根据技术发展和用户需求优化、升级、更新服务,建立健全跨行业码号应用有关的问题的沟通处理机制及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跨行业码号服务质量,优化自身服务。
第六条 自主创新原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提倡自主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研发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反对和抵制各类侵权行为,维护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码号服务推进组秘书处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签署和实施,并向签署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九条 签署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举报。本公约执行机构在查证核实或者组织测评后,视情况给予内部警告、公开谴责等处罚。
第四章 退出及违规处理。
第十条 组员单位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推进组秘书处,并交回组员证书。
第十一条 组员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业务经营规范,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通报批评、罚款、警告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组章程以及本公约规定的,由本推进组秘书处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组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 组员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推进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组员单位退会或被取消组员资格的,由本推进组秘书处在本推进组网站上予以公告,其原享有的组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即日起实施。
本单位自愿成为“码号服务推进组组员单位”,自签章之日起遵守、执行本自律公约。
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