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法律准则分析

专向性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一方面补贴专向性被认为是平衡国家经济主权与公平贸易的重要砝码之一;另一方面,专向性决定了某一补贴措施是否属于《SCM协定》调整范围,也是一成员能否对该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先决条件。GATT1947和1979年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并没有对补贴专向性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4年《SCM协定》才正式在国际法层面确立补贴专向性立法。从经济观点上说,补贴若是普遍给予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和社会各生产部门的,就不具有扭曲作用,或者说在此情况下扭曲作用很小。所以普遍授予补贴即非专向性的补贴,不应该是可起诉的①。一、《SCM协定》中补贴专向性的界定及类别(一)补贴专向性的界定补贴专向性(specificity)是指当存在某外国政府影响其出口的补贴时,对于进口国而言,为了以反补贴税来对付,必须确定该补贴特定的,并不是一般可行,从而在出口国,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它②。专向性是与普遍授予和一般可行相对应的概念。 毕业论文 补贴专向性最早是在美国立法和实践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判定成员方政府是否将补贴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而使特定企业产业相对其他企业产业来说获得不对等的竞争优势,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作用的标准;同时,补贴专向性标准也可以有效遏制个别成员滥用反补贴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二)补贴专向性的类别根据《SCM协定》第2条专向性的规定,补贴专向性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和拟制专向性。1.企业专向性(enterprise specificity)是指补贴授予机关将补贴的获得限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企业企业群。如我国为吸引外资而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我国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仅将该优惠措施给予其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具有企业专向性。2.产业专向性(industry specificity)是指补贴授予机关将补贴的获得限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产业产业群。如某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钢铁行业的发展而为本国钢铁企业提供100亿美元的无息贷款,由于该贷款只是针对本国的钢铁企业发放的,因此该补贴措施具有产业专向性。 论文代写 3.地区专向性(region specificity)是指补贴授予机关将补贴的获得限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区域的企业产业。如我国广泛存在的在经济特区及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实施的各种优惠措施。4.拟制专向性(fiction specificity)是指任何属于《SCM协定》第3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即禁止性补贴。③根据《SCM协定》第3条的规定,禁止性补贴包括两类补贴: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y)和进口替代补贴(import institution subsidy)。前者以出口实绩为获得补贴的条件或条件之一;而后者以使用国产产品为获得补贴的条件或条件之一。如2000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即涉及典型的进口替代补贴。其中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④而拟制专向性只需证明存在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即应被视为存在专向性,无须另行以肯定性证据进行证明。二、《SCM协定》中补贴专向性的判定现实情况是,任何补贴都只能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产业才能使用,因此在实践中判定一项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并不是十分容易的事情。《SCM协定》第2条规定了判定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的标准,包括法律上的专向性和事实上的专向性。⑤。

代写论文 (一)法律专向性的判定法律专向性(de jure specificity)是指补贴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其管辖范围的企业产业企业产业群。如上文提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仅从其名称上就可判定其具有法律专向性。但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可以被任何企业产业使用的补贴,如被认为是非专向补贴典型的一般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等)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事实上使用到的。《SCM协定》第2.1(b)条及注释2还规定了可排除专向性的情形,如补贴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认定该补贴不存在专向性:1.补贴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和补贴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是中立的标准或条件,不仅仅优惠某些企业,且属经济性质,并水平适用(如雇员的数量或企业的大小)。2.获得补贴的资格为自动的,且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3.此类标准和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虽然法律专向性较容易认定,但由于现代各国授予补贴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一国政府很少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将某项补贴授予企业产业,所以在反补贴案件中被认定为法律专向性的补贴越来越少。(二)事实专向性的判定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事实专向性(de facto specificity)是指虽然某项补贴不具有法律专向性,但如果该项补贴在实施过程中其中性的标准或条件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实际执行的结果是只有特定企业产业实际使用了该项补贴,或特定企业产业授予绝大部分补贴,则该项补贴仍可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即事实专向性。如在对墨西哥的碳黑反补贴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裁决认为,虽然在名义上任何希望购买碳黑的人都可以获得,但实际上在墨西哥只有两家生产厂家使用碳黑作为生产原料,因此认定该补贴具有事实专向性。⑥根据《SCM协定》第2.1(c)条及注释3的规定,在判定事实专向性时应考虑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程度,及已经实施补贴计划的持续时间,同时还可考虑下列因素:1.是否由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产业使用补贴计划;2.是否由某些企业产业主要使用补贴;3.是否给予某些企业产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4.补贴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方式,应特别考虑补贴申请被拒绝或获得批准的频率,及作出此类决定的理由。三、《SCM协定补贴专向判定中的具体问题分析补贴具有专向性是判断该补贴是否应受反补贴措施制裁的前提[1](P.67)。通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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