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预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县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体系,提高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含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或可能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输入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做到平战结合,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与公共卫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提供保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政府和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进行分组管理。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处理工作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

1.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分级。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规定执行。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工作

2.1.1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成立以县长为指挥长、分管县长为常务指挥长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工作开展需要,启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李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胜友、徐浩山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承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上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按省、市卫健委的要求及时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总医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专业人员培训;组建相关专家组,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县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辖区内各医院院感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严格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知识宣教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与管理,正确引导网上舆情,引导网民不信谣不传谣。

县发改委: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应急基础设施项目。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宣教工作

县政府办:外事办负责突发疫情防控涉外事务和政府部门协调,协助卫生健康部门接待国际组织。

县科经局:负责督促指导大型商场、超市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好疫情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应急保障。会同县卫健委做好医用消毒、防护物资的储备调度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健康宣教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提供临时救助。

县司法局: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中活禽交易、野生动物管控及疑似病例留置、确诊病例隔离等法律纠纷处置等。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的经费保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做好大型招聘活动的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宣教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居住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建设,督促物业公司加大保洁频次和保洁深度,做到垃圾及时清扫,日产日清。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宣教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的各项防控措施,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车站内外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教,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发热病人追踪、监测等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宣教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家禽等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星级宾馆、民宿、图书馆、档案馆、网吧、KTV、影剧院,大型文化活动举办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依法依规发布旅游风险提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宣教工作

应急局:负责组织对疫情防控提供必要的人力和技术支持等。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农贸市场畜禽质量安全管理,做好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发生疫情时,配合有关部门关停相关畜、禽经营市场,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开展清洁、消毒、无害化处置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宣教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及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担负垃圾收集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宣教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野生动物及交易场所的监测和管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宣教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保政策,加强涉及困难群体医疗保障经费补助等,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提供医疗救助。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宣教工作

XX火车(汽车)站:协调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车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筛查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及时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随时运送。

各乡、镇人民政府,XX经济开发区、大渡口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落实本辖区、社区(村)防控工作,开展人员摸排、登记、上报,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人员医学观察;配合做好辖区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做好辖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宣教。

2.1.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健委:负责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工作;起草制定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联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履行《XX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报送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专家咨询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级别进行评估,对应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 县总医院。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控制医院内感染,采集住院病人及疑似病人的检测标本,配合疾控中心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紧急用血准备。

2.3.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报告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提出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采集病人、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和环境标本,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承担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3.3 县卫生监督所。

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委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主动监测。同时加强与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动物疫情监测情况。

3.2 预警。

3.2.1 预警支持系统。

县卫健委按照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并负责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责任报告单位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报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

3.2.2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县卫健委根据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本级应急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发布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卫健委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委、市场督管理局、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责任报告单位。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相关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其处置情况。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健委报告

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报告的县卫健委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3 报告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方式完成首次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尽可能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网络直报。

可通过专报系统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将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健委和上级疾控机构。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时,事发地的乡、镇级,县级应急办公室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对预警和反应级别升级;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对发生在学校、乡(镇)、村及地区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乡、镇卫生医疗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通报后,要及时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本乡镇区域内发生类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服从县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的启动。

(1)根据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有关预警信息,县卫健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

(2)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估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应急办公室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3)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县政府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决定。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县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处理

(2)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暴发、流行时,县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办公室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县级应急指挥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者封存被病原体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交通、客运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健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县卫健委。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调查和处理

(2)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县卫健委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和通报。信息通报和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技术培训。负责开展规范的各项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3 县总医院及各院区。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诊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致病、致残人员,对确需转诊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

4.3.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报告:县疾控中心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立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当地无法开展相关检测时,应及时将采集的足量、足够的标本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实验室或国家相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3.5 县卫生监督所。

(1)在卫健委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执法监督。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分级响应。

4.4.1 基本响应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在迅速上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同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2 分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工作由省、市应急部门或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预案,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和封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病人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在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一般、较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应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3 一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响应。

(1)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反应:一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预案,并向市级报告;根据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指挥高度,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工作

(2)县卫健委应急反应:县卫健委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预案的初步建议;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现场处理工作

4.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响应的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重大级以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报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或省卫健委提出终止建议,经省应急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应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较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县卫健委提出终止建议,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善后处理

5.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查与评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结束后,县卫健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

5.2 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 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通信与信息。

依托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报告管理系统,逐步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做好应急值班工作,确保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县直部门、单位及时保持与市政府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联系沟通。

县卫健委、县总医院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队伍保障。

县卫健委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加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6.1.3 演练。

县卫建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演练。任何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6.2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物资供应。

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 经费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应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经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处理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5 治安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发生后,公安部门应根据需要,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村居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有效机制。积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意识,提高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技能和防范能力。

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相关救助工作

7 预案的制定。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形势变动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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