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之于涉检纠纷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

摘要:近年来涉及检察院的信访案件呈现出多发性与复杂性的特点,检察机关信访部门化解矛盾的难度十分大。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讨论涉检信访问题的本质就是寻求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的科学的纠纷处理机制。应使信访部门的角色回归传统的传达社情民意功能,并且,在涉检纠纷中,信访应具有具有社会安全阀的功能,即缓解纠纷矛盾而非解决纠纷矛盾的功能,就像安全阀可以将锅炉上的多余蒸汽排导出去而不会破坏整个系统。

关键词:涉检信访;纠纷处理机制;社会安全阀。

一、涉检信访的概念。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建设的速度加快,单位社会解体、向契约社会转型的加速,人际交往的关系类型从单位社会里的权力与服从类型逐渐转变为契约社会中的平权类型,由此引起了纠纷的大量涌现,而高昂的诉讼成本和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使得纠纷主体更偏好于非诉讼式解决方式――信访,于是新一轮的信访热逐步形成。根据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内容,涉检信访指的是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具体说来,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的信访事项可以分为控告、举报、申诉和建言四类:

(1)控告,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控告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二是控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违法,三是控告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举报,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

(3)申诉,具体包含两个方面,即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加强队伍建设、改进检察工作和的建议和意见。

二、现行涉检信访制度的功能。

现行涉检信访制度主要具有两方面的功能:

首先是传递纠纷信息即上达社情民意的功能。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即从根本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信访权。在涉及检察机关纠纷中,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检察机关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其次是权利救济的功能,即通过行使行政手段以促进纠纷解决并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其本质是把信访当做正常的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实际上,随着信访潮逐渐升温,信访机构的权利逐步强化,正由一个传达纠纷信息的角色逐渐转变为解决纠纷的正式机构,而司法机关则沦为纠纷解决机制里的次级机构,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的终局性遭到破坏,信访人可以通过信访要求重新启动司法程序,不仅如此,甚至可能会由于种种司法外权利的重压,合议庭不得不作出与先前的判决结果大不相同的判决。

三、信访作为涉检纠纷处理机制的负面指引。

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信访案件中可以发现,自2009年以来至今,涉检信访案件总量不断攀升。并且由于部分民众对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和案件管辖范围产生了误解,导致进入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十分复杂多样,很多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案件也被送入检察机关信访部门,要求检察机关解决

但一部分信访人对于信访存在着误解,误认为案件越是往高处告,就越能得到重视;对违纪或违法的界限认识不清,经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仍然固执己见,于是多头信访、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也是屡屡发生。除此种不合理诉求引发的信访外,还有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交织,或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的信访现象,使得检察机关信访部门化解矛盾的难度十分大。

(一)反制度性指引。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是建立在成体系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以外的,信访制度的实行是基于一种预设――假定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公正的,信访案件中问题的解决又反应了其对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否定,因此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的信访制度,其本质上具有非制度性和反制度性的。然而社会生活中,成功信访的案例刺激了民众信访的积极性,点燃了社会信访热情,信访不信法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状态。

在民众信访的实践中,一部分人通过信访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使得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也纷纷选择通过信访来寻求救济;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不乏因责任单位过分追求息诉罢访,无原则作出让步,使信访者取得了非制度甚至是非法的利益的案例,于是在涉检纠纷中,更多试图获取法外利益的民众感到有机可乘而纷纷走向信访,既发泄对检察机关的不满,又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导致了涉检纠纷处理环境的恶化。

(二)非理性指引。

1、集体信访现象增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层发展,改革逐步深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涉检信访呈现出上访主体多元化与集体信访现象日趋严重的态势一般情况下,参与集体访的上访者原本互不相识,但由于有着共同的涉检事项,并涉及共同的利益,通过手机、网络等线上形式达成同盟,以人多力量大的优势进行信访,向检察机关施威。

作为《信访条例》中允许的一种信访形式,其本身是合法的,然而以自发组织为首要特点的集体信访极容易被别有居心的人利用转而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社会暴力事件,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危害尤其大。由此集体信访就处于既不便被强行禁止,但又必须高度警惕其是否游走在破坏社会安定秩序的边缘的尴尬境地。

2、缠访闹访案件攀升。

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案件中,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类案件逐年攀升,其中缠访闹访问题层出不穷,一方面民众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从而提出诉求,得不到解决便缠访闹访;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而不能越权办案、违法办案,无法通过常规法律监督手段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只能靠说服、教育和疏导来协调,但碍于缠访闹访者的文化层次、法律知识、考虑问题角度等因素的差异,给案件的化解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处理过程十分被动。   如果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缠访闹访者的不满逐渐累积至临界点,一旦爆发极易产生极端行为,轻则由缠访闹访转为越级信访、进京信访,重则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暴力事件甚或制造个人恐怖案件缠访闹访案件不仅占用检察干警大量时间、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还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并干扰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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