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政立法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审视

中国编辑。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提高效率和实现公平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主要目标,也是经济、行政法价值观的基本定位。但是二者关系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人们,即二者是统一的呢?还是此增彼消抑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呢?在这一点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柯密特·高登在《平等效率—重大的抉择》一书序言中写道:“社会面临着选择:或是以效率代价的稍多一点平等,或是以平等代价多一点效率。”(注:柯密特、高登:《公平效率一书序言,第2页。)短缺经济学家科尔奈也认为二者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当然也有人认为二者是统一的关系,我国学者中持这种观点的颇多。邓小平在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时指出: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本质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既要有效率,又要有公平。可见,正确地认识这一关系,对于我们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完善经济和行政立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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