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县残联行政权力清理情况自查报告

现将我会行政权力事项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残联共梳理出行政权力6项,经自查清理后,拟保留行政权力4项。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处罚、残疾人证办理和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二、自查意见。

(一)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项。

根据《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xx省人民政府165号令) 第八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处罚。

地方行政规章:《xx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4月24日xx省人民政府165号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关于残疾人证办理事项。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 )第四条: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证等相关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一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17项)。

三、建议。

目前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随意性较大。存在不缴或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现象。二是行政处罚权力虚化。存在处罚决定执行难的现实。

应采取有效措施,财政部门应严格督促各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将上一年度按比例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积极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级财政部门代扣职责,依法确保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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