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资产损失工作中的潜伏风险及对策
注册师对公司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鉴定,对公司上报的清产核资材料进行审计,即清产核资,是一项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公司微观利益承担双重责任的高风险鉴证业务。
因此,了解并回避在鉴定资产损失过程中的潜伏风险,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尤为重要。
一、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资产损失工作中的潜伏风险(-)政策风险。
固然在财清字[1994]15号文和财清办字[1999]10号文,对国有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损失的确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基本上是局限在非关联方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存货的毁损等方面。
对于长期投资、团体公司内部往来、存货折价等损失的确认没有具体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这些损失时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职业判定。
因此,存在职业判定上的政策风险。
(二)取证风险。
根据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规定,确认资产损失时必须取得有效的法定证实。
而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有些事项的证实材料难以取得,特别是在职员变动大、治理基础工作差的公司和从事国际贸易的跨国公司更为突出。
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往往因不能取得充分的证实材料而存在“证据不足”的风险。
由于清产核资主管部分主要是以公司上报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清产核资材料为依据,批准核销公司申报的资产损失。
所以,客观上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损失鉴定报告”真实性的要求非常高。
注册会计师确认的每一项损失都必须做到:界定正确、数字真实、证据充分。
但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应该实施哪些审计程序,特别是在不能实施正常审计程序的情况下,采用哪些替换程序,还没有一个同一的规定。
有些注册会计师往往出于审计本钱的考虑,忽略了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仅凭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来确认资产损失,从而产生了“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风险。
规范执业行为,明确注册会计师、公司在鉴定资产损失过程中的责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审计规范。
(五)责任连带风险。
目前,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和确认的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
因此,假如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正当,必然会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定和鉴定结论,从而给注册会计师带来责任连带风险。
(六)信息表露风险。
根据规定,在清产核资时必须将公司的账外资产纳进账内核算,并抵销公司申报的资产损失。
实际上,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公司大都不希看向外界表露自己的账外资产。
注册会计师也往往出于公司的要求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报告中只表露确认的资产损失,忽略对账外资产的表露,因而存在信息表露风险。
注册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对公司的委托要求、意识、业务状况、财务基础状况等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结合自身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公道预计审计风险,进步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客户,不要受利益的驱动,盲目承接超过自身能力的高风险项目。
(二)及时与政府部分沟通,正确把握清产核资政策。
由于在现行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中,对有些损失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
所以,注册会计师在确认损失过程中,加强与财政部清产核资主管部分的沟通,根据规定确认资产损失,降低政策风险。
(三)加强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对公司而言,大都希看利用清产核资的机会“削减不良资产,减轻包袱,轻装前进”。
所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主动向公司宣讲清产核资政策,加强与客户沟通,在损失的界定和取证方面取得客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降低审计潜伏风险。
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资产损失过程中,严格按照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执业的谨慎。
该监盘的要监盘,该函证的要函证,该估价的要评估作价。
必要时还应通过“内查外调”取得法定的有效证实,降低取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