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思考

摘 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际国内交往日益增多。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创立、发展、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工程已成为提高中国企业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

分析了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不足,提出了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商标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3—0081—02       一、驰名商标的内涵及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英文表述为“well―known trademark”,它是一个国际上被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

它最早出现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中。

公众熟知的商标”是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所规定的法律概念。

驰名商标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驰名商标是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由于良好的信誉,驰名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可以为所有人带来很高的经济利益。

(2)驰名商标是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良好的知名度,使商品为公众所熟知,从而其产品在市场上占有较高的份额。

中国商标法》第14条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最基本条件。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规定》的要求,具体有:(1)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的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的商标

在外国驰名的商标如果不为中国的相关公众知晓,不能认定驰名商标

(3)驰名商标要有较高的声誉。

一个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信誉越高,该商标会对消费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市场占有率也就越高。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证明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

中国的贵州茅台,青岛啤酒,英雄钢笔,红星二锅头等都有较长的历史。

在法国也有同样的认定标准,如1984年巴黎上诉法院判例中法院认定“Liberty”商标驰名商标

主要根据之一就是,该商标自1893年就获得了注册,并且从未中断过续展[1]。

3.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宣传是提高商品或服务知名度的有效手段之一。

日本的三菱汽车,美国的耐克服装,中国的联想电脑,其宣传工作所做的程度和覆盖的地理范围可以说做到了“无孔不入,无时不入”的程度。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

中国,如果一件商标曾被国家工商局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那么这也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

5.该驰名商标认定的其他因素。

它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

二、保护驰名商标的重大意义    1.保护驰名商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竞争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础。

由于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声誉,较高的知名度,所以更容易为不正当竞争所侵犯。

这种竞争行为不但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害驰名商标的竞争行为,也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了市场竞争的无序与混乱,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保护驰名商标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消费者开始重视消费的品牌。

从某种意义上讲,驰名商标就是重要的生产力,就是市场,就是效益;保护驰名商标,就是保护保护生产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企业赖以生存和壮大的市场,保护企业乃至国家财产不受损害[2]。

3.保护驰名商标是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履行加入后的承诺,进一步与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

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利成为一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就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

要使中国名优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扩大销售,就要解决销售地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法律保护问题。

三、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滞后。

中国商标保护实行注册取得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使用取得的合理成分,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以权利,但该规定仍显得不足,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之时,法律应优先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

首先,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实行跨类保护

如果他人将复制,模仿,翻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

2.抢注中国驰名商标的现象愈演愈烈。

由于驰名商标能给使用人带来巨额经济价值,中国的“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海信在德国被抢注等等。

这些抢注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国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冲突问题。

中国市场上既有驰名商标的称谓,又有中国名牌的说法,使人眼花缭乱。

其实,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管理局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监督下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产品的质量,市场占有率,知名度,用户满意度,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进行确定的。

然而,我们从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判定标准来看,二者的区别并不大,这样人为的进行分割,不利于驰名商标保护

4.打击力度乏力。

驰名商标由于良好的声誉,所以侵害驰名商标的后果比侵害普通商标的危害严重的多,侵权人获得的非法利润也较多。

但现行商标法第56条只是将赔偿额规定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使得违法分子人有机可乘。

此外,违法分子手段不断更新,而行政,司法机关的保护仍以被动为主,所以假的阿迪达斯、耐克、李宁等知名商标被侵犯的现象仍很猖獗。

四、保护驰名商标的对策    1.增强公民的商标法律意识。

随着中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广大消费者对商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对于企业管理人员来说,要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在积极运用品牌策略的同时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对假冒驰名商标的恶性行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5年1月,中国云南某上市公司因生产销售“红河红”啤酒侵犯山东某民营小厂“红河”商标被判决赔偿1 000万元,创下了中国侵犯商标权的最高赔偿额。

另外,欲走向国际市场的产品,要在相关国家提前注册,防止被抢注

对于消费者来说,要勇敢抵制、举报、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持驰名商标声誉,主动积极地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2.增加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中国,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等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只能是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

然而,由于商标权利的无形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被他人非故意或无过失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实际机会也较多,权利人要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难度很大,而侵害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则相对容易。

《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侵权,成员(国)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要求成员国划定一定范围,在该范围内,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还要无过错侵权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而把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驰名商标的规则原则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3.引入联想理论。

目前,判定一件商标是否侵权要看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易造成误认。

其基本依据是建立在避免混淆的理论之上,但联想理论的创立,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驰名商标

联想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公众混淆了标记与商标,(2)公众认为标记多恶所有人商标所有人之间有联系,并发生了混淆,(3)公众在看到标记时唤起了对商标的记忆,记为两者比较接近,但还不到混淆的地步。

4.建立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

所谓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所有人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削弱,减少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3]。

商标领域,商标淡化已成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暂行规定》的第22条第3款中,已明确使用了“商标淡化”的概念。

引入反淡化制度,可以保护中国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也是顺应世界潮流的体现。

5.加大行政,司法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中国目前严峻的侵犯驰名商标的现实,建议建立行政司法联合办公制度。

从严从重打击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

此外,由于案件查处时间,处理周期长,从举报到查处到处理结果下来,花费了很长时间,从而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寻求其他方式解决问题,这就不利于驰名商标保护

因此,在众多的侵权案件中,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主动优先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优先处理并确保执行设计驰名商标的案件,从而使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5.   [2] 王莲峰.商标法通论:第1版[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188.   [3] 许海峰.企业商标保护法律事务:第1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84.[责任编辑 陈丹丹]。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