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CAFTA能源服务谈判中的立场和策略研究
[摘要]由于能源的重要战略地位,各国在自由贸易谈判中对该议题争论不休。
多哈回合的搁浅和综合性国际规则的缺位,各国和地区将谈判场所转移至双边或区域框架内。
鉴于中国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增加,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能源贸易上升到战略层次。
在CAFTA服务贸易能源服务相关议题谈判中,中国应坚持区域性和双边谈判相结合,逐步推进能源服务贸易自由化。
[关键词]CAFTA;能源贸易;能源服务;GATS协定 为了实现高效的能源分配和友好的能源贸易环境的目标,能源服务贸易被列入贸易谈判中,成为各成员高度关注和重视的议题之一。
所谓“能源服务”是与“能源货物”相并列的概念,通常是指与能源的生产、输送及配销相关的服务,以及其他介入能源加值链(由生产至再销售给消费者)的服务,包括营建、设计及咨询等与能源相关的服务。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快速增长,能源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而东盟各国自然资源丰富,2002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为CAFTA)建立以后,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得以签署并生效。
能源成为CAFTA贸易与投资的重要内容的同时,能源服务自由化也提上日程。
鉴于国内对中国与东盟能源服务贸易问题的专题论述寥寥无几,本文拟对该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对中国日后在CAFTA框架下的能源服务议题的谈判对策提供一些建议。
一、能源服务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规制现状 自煤炭、石油大规模工业应用以来,能源产品一直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因此,在多边和区域性贸易组织中,无一不把能源贸易作为重要内容。
但是,鉴于各国将能源视为国家重要安全物资的原因,能源贸易曾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
现有WTO规则并没有将能源服务作为特别议题来对待,但能源服务属于广义的服务贸易范围,因而适用于所有贸易的基本规则也能适用于能源服务贸易。
与能源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有:服务贸易总协定(CATS)、技术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及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
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是能源领域自身的特性使得能源贸易在一些方面有别于其他经济行为。
此外,WTO规则是基于对货物和服务的区分之上,但在能源领域很难简单地将两者加以区分,诸如电力之类的一些能源产品性质很难明确地界定。
因而乌拉圭回合将能源排除在外,各成员在能源服务方面的特定承诺有限且分散。
在多哈回合中,各国就能源服务方面展开相关的谈判,然而,诸多主客观制约因素使得这一进程困难重重。
二、CAFTA框架下中国与东盟能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与不足 (一)CAFTA框架下中国与东盟能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
在国内方面,各国致力于加强能源市场的竞争,在能源部门引入私有化,包括所有制模式改革,放松能源管制,减少价格控制和进口限制,例如印尼、新加坡、泰国和文莱都对能源某些部门推行私有化;菲律宾放松对能源部门的管制并全面开放国内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这些措施增加了行业内的竞争程度,有助于促进能源服务部门经济效益的增长和投资环境的改善。
但鉴于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各国对开放国内市场持谨慎态度,对能源服务自由化的推进上仍有所保留,放松管制和市场化的步伐很缓慢。
但是在能源合作领域东盟推行多项倡议,包括能源合作协定、石油安全协定和能源合作中程行动计划。
各国间能源合作的发展和能源市场的开放增加各种服务的需要,在客观上促进了能源服务自由化的发展。
尤其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导下,中国企业明显加大了投资力度,先后与印尼、马来西亚、文莱和泰国等国签订了能源投资或合作开采协议。
2004年底,菲律宾全面开放国内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并把中国列为优先考虑的对象。
同年,中国加入东盟与中日韩的“10+3能源部长会议”,这为中国与东盟参与彼此的能源计划、加强能源对话与协作提供了渠道和机制。
CAFTA所带来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更降低双方矿产能源的交易成本,减少相互能源勘探开发的壁垒。
印尼在建筑及工程和能源服务方面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领域作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包括:岩心分析和其他实验室测试,仅限于同位素分析;为获取地震数据而提供的地质和地球物理服务;煤炭的液化和气化。
而菲律宾则在与采矿有关的服务、与能源分销有关的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与能源生产有关的服务和与能源供给有关的服务方面作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主要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地热和煤炭的勘探与开发以及传输管道、天然气分销和供应以及电力传输与分销线等能源分销网络、采矿和制造业建筑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