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医院门诊药房退药规定

第三医院门诊药房退药规定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院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1.对发出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特殊情况除外。除医方责任外需退药时,只限注射剂、未开封原包装的口服药。

2.患者退药时需由开方医师在发票上写明退药理由,由收款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药房负责人签字后到收款退药

3.退药药房人员需按规定审查:所退药包装、效期、批号与发出药品是否一致,相符时给予退药

4.药房人员需在退药登记本上记录单据号、退药医师退药理由、退药人签名退药后将单据交与患者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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