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美公务员制度
本文以美国公务员制度为例,试图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提供参考,取长补短,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走上更加规范和科学的法治化道路。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比较;启示 一、中美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的必要性 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公务员制度。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局势产生了新变化,公务员制度随之面临新的挑战。
中国公务员制度积极顺应新形势,2006年出台的《公务员法》推动了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也以时代变迁为依据,进行着修改和完善,这便诞生了《美国公务员制度改革法》。
中美两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根据自身的国情而不断变化和完善。
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公务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接影响公权力的运行状态。
我国公务员制度与久经时间考验的美国公务员制度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不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就需要分析和探索美国公务员制度,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提供些许思考,以推动我国公务员制度取得长足的发展。
二、中美公务员制度之比较 (一)录用制度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选拔合格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并创立相应公务员义务、权利等法律关系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但是现在,科级以上的公务员采用的也是考试竞争上岗的办法。
这充分表明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凡进必考”的录用机制,选拔录用公务员更加公平公正。
既重视政治思想,也不放松工作实绩。
才德兼顾、任人唯贤,避免偏颇。
西方国家在选拔公务员时一般都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机会均等原则、第公开招考原则和择优录用原则。
美国公务员的录用以西方国家通行原则为标准,并加上了实际操作的测试。
美国《文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考试内容要与考生要求就认的职位所需要的技能相关联,使其合理化。
”选拔出能够真正胜任公务员职位的人才是公务员考试的终极目标。
既看中报考者的综合素质,也十分重视选拔的人才能否对自己将来要面对的工作驾轻就熟。
中美两国在公务员录取中都遵循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及“择优录取”的原则。
中外选拔公务员都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说明这是一种科学化、法制化且行之有效的选人之道。
[1]所不同的是,美国在选拔公务员时的实际操作,考察公务员在具体工作中的实践能力。
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反思和学习。
中国公务员的录用非常重视考生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而美国在公务员的选拔上采用专才的办法,测验选拔出来的人员是否能够达到业务的技术要求。
(二)考核制度 公务员的考核是国家行政机关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考察和评估。
公务员的考核在公务员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因为公务员的任用、奖惩和晋升都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中国的公务员考核方式采取三个结合的方式进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2]这就表明公务员的考核由单位领导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积极与群众沟通,了解民意,增加考核的正确性。
其次,对公务员的考核要将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不能松懈。
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提高考核成绩的准确性,还要量化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3]。
中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是对公务员实行以工作成绩为主的全面考核。
美国以绩效对公务员进行考察,美国的公务员考核着重测验公务员的专业能力,绩效评定是比较科学的评估方法。
我国推行的公务员制度,应该在借鉴美国功绩制基础上,同时注重道德品质、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以功绩制为主的德能勤绩综合制。
[4]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现状,我们应将对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导权由本工作单位掌握,因而标准参差不齐,不够专业化。
各单位应健全对考评进行检查、指导的考核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完善考核的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科学部署考核工作,推进公务员考核工作有序、科学地开展。
奖惩制度本身有法可依,促使公务员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国家法律、纪律的严肃性,不仅对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而且对于整个政府工作的法治化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5]美国每年对提出合理建议或者具有突出的工作表现,对政府工作具有重大贡献的,给予精神奖励。
例如总统授予的“优秀行政官员奖”和“卓越行政官员奖”。
司法惩处由司法机关负责审判,行政机关按照审判结果,做出相应的惩治决定。
关于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相应法律法规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等。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7]惩罚机制十分必要,我国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个种类。
但在实践中,这六种处分并不能囊括对公务员所有违纪行为的惩戒。
奖励具体操作流程包括申请、评选、审定等环节,每一个步骤在实施过程中都是透明的。
这种不良之风严重影响了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打消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此外,在重视精神奖励的同时,也应提高对公务员的物质奖励,给予符合奖励条件公务员相应的物质奖励,激发公务员队伍的工作主动性。
与此相应,目前我国对公务员的惩罚也以精神惩罚为主,在人身惩罚和财产惩罚方面的规定较少,这就使得对公务员的实际惩戒力度大大减弱。
因此,要平衡人身惩罚、财产惩罚与精神惩罚的地位,加大人身惩罚和财产惩罚的力度。
注重奖惩的实体规范与公务员的日常行为相联系,以使奖惩能够成为公务员的经常性或导向性行为准则。
只有将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大量的行为与奖惩相联系,才可能使这一制度成为公务员行为的自觉诱导。
[8]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 李和中.国家公务员制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8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解与配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2. [4] 李贵鲜.公共行政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 张觉文.现代政府与公务员制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214. [6] 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27. [7]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154. [8] 田培炎.公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