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可行性分析

摘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城乡规划领域所面临的突出矛盾而出台的新型规划监督制度

与其他监督制度相比,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具有创新层级监督制度、扩大社会纠纷解决渠道、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行政成本低等优势。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城乡规划层级监督政府监管      一、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概述   城乡规划督察员是指由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派驻城市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城乡规划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审批权限问题;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城乡规划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若干督察员组成一个督察组,每组负责若干城市督察

督察工作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

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参加派驻城市有关规划的重大会议、查阅相关文件、约谈知情人、赴现场了解情况、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

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向当地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或《督察意见书》。

有关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应限期向城乡规划督察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反馈整改结果。

对不按督察意见书改正或整改不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从2006年开始,原建设部正式启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试点工作,截止到目前,先后分4批向51个城市派驻了68名城乡规划督察员。

城乡规划督察员共发出《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70余份,约谈地方领导百余次,得到了城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些违规调整规划、占压绿地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违反容积率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被纠正,使城乡总体规划实施得到有效监督,促进了规划领域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比较优势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作为一种新型规划监督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解决其他监督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

(一)创新了层级监督制度   我国《城乡规划法》设定的层级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是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作为的监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但是,由于上级政府在人力物力上的局限性和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原因的存在,现有的层级监督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务院很难监督地方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很难监管地方城乡规划部门的具体业务。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恰恰弥补了现有层级监督制度的缺陷。

城乡规划督察员常驻地方,通过列席当地政府有关规划的重大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可以及时发现当地实施城乡规划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能够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了事前监督

城乡规划督察员通过到现场了解情况、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能够及时掌握当地实施城乡规划中的违法行为,并以《督察建议书》或《督察意见书》的方式要求地方整改,真正做到事中监督

因此,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所具备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优势,与《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事后监督制度相结合,就实现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二)扩大了社会纠纷解决渠道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社会纠纷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也呈上升趋势。

2008年各级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一审案件109085件,其中涉及规划、拆迁等城建方面的案件2867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多。

由此可见,城乡规划领域已经成为社会纠纷的高发领域和社会矛盾的集聚领域。

目前,全国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也在迅速增加:从1993年的8709件增长到2005年的87000件,十年时间上升了近十倍。

城市群体性事件中,主流参与者往往是保卫居住环境和土地房屋产权的当地居民,而这些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往往又是当地政府的违法拆迁、破坏文物古迹和其他不合理的城市规划实施活动。

如甘肃陇南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厦门PX事件等,无不与当地政府实施城乡规划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密切相关。

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受理当地群众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投诉,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在近四年的工作实践中,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效发挥了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如驻西安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某强势单位擅自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真大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立即督促市政府在项目初始阶段予以制止,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也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

驻福州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平息了群众对三坊七巷街区保护多达120次的上访活动。

因此,城乡规划督察制度为预防和解决城乡规划领域的社会纠纷提供了一条崭新而可行途径。

同时,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既是贯彻中央倡导的“健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崭新尝试,也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的有效形式。

(三)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理念   自从2004年中央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之后,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而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执法模式和方式,要从过去的压制型执法模式向回应型执法模式转变。

回应型执法模式就是以非强制、人性化的执法行为为主要方式,以增进彼此信任和实现社会合作为主要目的,以整合行政机关的权力资源和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资源为基本内容,以柔性化和人性化为其特点。

在具体执法方式上,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充分运用指导、引导、劝告、说服、协商、沟通和工作建议制度等执法手段。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做到了监督与服务的结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

一方面城乡规划督察员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派驻城市实施监督监督当地切实执行好城乡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派的城乡规划督察员都曾在规划领域的领导岗位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规划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当地政府提出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建议。

如驻昆明的城乡规划督察员针对该市三任规划局局长先后落马,指出了该局在规划审批程序和容积率的修改方面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主动陪同昆明规划局赴其他城市学习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规划管理机制。

再如驻南京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向南京市政府提出了加强南京老城南地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建议,并与之共同探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思路。

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积极推动下,南京市规划、房产、国土、水务及各区政府都开始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充分发挥了柔性执法的作用。

城乡规划督察员在开展工作中非常注重沟通技巧,既充分肯定派驻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成绩和做法,又积极协助地方规划部门探索解决一些规划管理上存在的难点问题,使地方政府切身感到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是一种促进和帮助。

城乡规划督察员还建立了与各城市政府畅通的沟通渠道,注重加强与城市政府的信息沟通和重大问题的协商。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还设计了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

一是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起草《督察建议书》送达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是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以组为单位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

督察意见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商相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后由督察组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督察意见书》明确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反馈意见。

三是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查处的,督察组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书面报告。

(四)行政成本低   当前,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层级监督,国家各个部委都相继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层级监督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从2006年7月开始,原国家环保总局和现环境保护部相继设立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华北六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与国土、环保部门设立的层级监督机构相比,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具有行政成本低的优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兼职副总督察1名,专职副总督察1名;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正局级。

按照《关于印发〈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规定,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国家环保部门派出的直属事业单位;每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编制为30至40个。

因此,为了实施土地督察制度和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国家必须负担机构、编制、经费等比较大的行政成本。

而相比而言,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既不需要设立新的管理机构,也不需要增加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派出的68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全部为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离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的人员。

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行政成本,主要是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津贴。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个突出问题:一旦要加强某个方面的工作就要新设一个机构,增加一定的人员编制。

这也是我国历次政府机构改革走不出“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怪圈的重要原因。

其实,增加机构、编制和真正做好监管工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世界范围内看,政府监管效果比较好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家政府规模都比较小,而我国尽管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政府机构和最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但是政府监管效果却差强人意。

在建立和实施层级监督制度过程中,在能够取得同样的政府监管效果的前提下,行政成本越低,方案越可行。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既具有创新层级监督制度、扩大社会纠纷解决渠道、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又具有行政成本低的长处,因此是一种优良的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席恒等.社会转型与公共管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王春业.论柔性执法[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10).   3、王占洲.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府监管原则[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4).   4、王希,杜宇.我国已向51个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N].中国信息报,2009—07—01.   5、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8年)[N].法制日报,2009—06—03.   *本文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课题,课题名称:“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法律基础研究”。

(作者简介:丁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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