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粉饰会计报表的识别

根据《 企业 会计 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条件的,其入账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该交换会增加企业资产和利润。企业需慎防关联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粉饰会计报表。 一、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范及其财务 影响 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有多种,但不管哪一种方式,只要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就会产生利润。以存货交换存货为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用 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指南”),换出资产为存货且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 应当做销售处理,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此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企业的收益,反之为企业的损失。 [例1]甲企业库存商品A交换企业库存商品B。库存商品A和库存商品B的账面余额分别为70万元和80万元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分别为90万元和100万元。无确凿证据表明二者的公允价值孰更可靠。增值税率17%,企业所得税率33%,城建税率7%, 教育 费附加费率3%。

论文代写 由于该例中未涉及补价,按照新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则:库存商品B的入账价值=库存商品A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90 +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90 +90×17%-100×17%=88.3(万元库存商品A的入账价值=库存商品B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100+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100×17%-90×17%=101.7(万元)同时,按税法规定,凡当期需交“三税”(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的,必须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计算 办法为,用当期实缴“三税”额乘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并且非货币性交换引起企业利润增加,会相应增加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该交换甲和乙的财务影响如表1、表2所示。通过比较可知,甲、乙通过交换分别实现净利润13.5139万元和13.2861万元,净资产分别增加27.0278万元、26.5722万元。原因在于库存商品A和库存商品B的公允价值都大于其账面价值企业的存货生产成本通常要小于其市价,并且又是企业最普遍的资产,故必须警惕关联方通过存货交换粉饰报表。除存货外,企业的其它资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股票等价值上升空间比较大,也可能被关联方用来调节利润。表1 甲企业财务数据变化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交换交换后。

论文网 ①资产库存商品) 70 88.3 ②负债 ⑨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 0 -1.7 ⑤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建税(⑨×7% ) 0 -0.119 教育费附加(⑨×3%) 0 -0.051 ⑥应交所得税[(⑦-⑧-⑤)×33%] 0 6.6561 ②小计 0 4.7861 ⑦主营业务收入 0 90 ⑧主营业务成本 0 70 ③净利润(⑦-⑧-⑤-⑥) 0 13.5139 ④净资产(①-②+③) 70 97.0278 表2 乙企业财务数据变化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交换交换后 ①资产库存商品) 80 101.7 ②负债 ⑨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 0 1.7 ⑤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建税(⑨×7% ) 0 0.119 教育费附加(⑨×3%) 0 0.051 ⑥应交所得税[(⑦-⑧-⑤)×33%] 0 6.5439 ②小计 0 8.4139 ⑦主营业务收入 100 ⑧主营业务成本 80 ③净利润(⑦-⑧-⑤-⑥) 0 13.2861 ④净资产(①-②+③) 80 106.5722 二、关联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粉饰会计报表的识别(一)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该交换必需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新准则指南,商业实质指交换双方的资产在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风险及资产价值等方面显著不同。资产诸方面显著不同,使交换具有可能,双方各取所需。如一方拥有债权性投资,而另一方拥有长期股权投资;一方为了获取高报酬,愿意承受风险;一方具有风险反感意识,只求稳定回报。双方则可以通过交换达到各自目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绝不会是用两件或多件相似甚至相同的资产进行毫无意义的交换。但对于关联方,笔者认为新准则指南的解释便有所欠缺:上述方面显著不同,只能是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因为关联方交换目的若是粉饰报表,双方交换资产可以是相似甚至相同的资产,也可以是各方面显著不同的资产,只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关联方就能“盈利”。所以在判断出来关联方交换资产显著不同后,还不能判断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必须通过其它 方法 进行深入分析。 毕业论文 (二)企业是否不进行实物转移或连续多次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某些资产关联方很有用,但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转移其对该资产的所有权。为了达到继续使用的目的,关联方可通过两种手段:一是不进行实物转移;二是通过近期再次交换将该资产换回来。第一种做法审计人员通过盘点,进行账实核对,很容易能查出来;第二种方法,通过再次交换,可重新取得原资产的所有权。并且,若交换双方的资产公允价值有差异,进行二次交换,关联双方的资产和利润可能会进一步上升。若交换换入资产价值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此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进行第二次交换时,便产生一个差额,即第二次交换时换资产账面价值(即第一次交换时换资产公允价值)和第二次交换时换资产公允价值(即第一次交换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当第一次交换时换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第一次交换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时,则表明,第二次交换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是关联方的收益。若交换换入资产价值以其自身的公允价值计量,此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即其本身的公允价值。在进行第二次交换时,产生一个差额,即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即第一次交换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即第一次交换时换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当第一次交换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 ,是关联方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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