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城合作经营订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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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高安市中山商贸城合作经营事宜,一致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高安市中山商贸城 路的第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与乙方合作使用,商铺一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层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合作期限为三年。
第三条 本商铺合作金为 元/平方米.月(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合计 元/月,合作期内乙方享受免 月合作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定铺书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合作商铺定金,定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该定金在签定《合作经营协议书》时自动转为商铺合作经营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应于本定铺书签订后十日内与甲方签订本商铺的《合作经营协议书》,若乙方不能按期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则视乙方自动放弃合作经营权,合作商铺定金恕不退还。
第六条 本认购书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甲、乙双方签署《合作经营协议书》之日起,本定铺书失效并由甲方收回。
代表: 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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