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A的作品规范检索点与中文编目

摘要 《资源描述与检索》(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RDA)的问世,是国际编目理念和实践的深刻变革,也为国内中外文编目规则实现统一提供了最大机遇。介绍了RDA创立的“作品规范检索点”的概念及其作用,指出了国内中文编目规则在实现目录职能方面存在的明显不足,并通过几个实例论述了将“作品规范检索点”应用于国内中文编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为实现国内中外文编目规则的统一创造重要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 RDA 规范检索点 巴黎原则 国际编目原则 首选题名 统一题名

分类号 G254.3。

DOI 10.16603/j.issn1002—1027.2018.03.005。

《资源描述与检索》(Resource Description andAccess,RDA)问世以来,国内編目理念和实践都面临着深刻变革。目前国内编目界较多关注RDA的“载体表现属性”和“个人、家族或团体属性”,对RDA的“作品和内容表达属性”和“与作品相关的个人和团体的关系”尚缺乏深入研究,而这两个同题都聚焦于RDA的新概念“代表作品和内容表达的规范检索点”(以下简称“作品规范检索点”),鉴于当前作品规范检索点是中文编目能否全面接受RDA的最大障碍,故尝试对作品规范检索点应用于中文编目的问题做一探讨。

1 作品规范检索点在目录中的作用。

1961年问世的巴黎《原则声明》(以下简称“巴黎原则”)表明,“目录必须是一种有效的工具,用来确定:1)图书馆是否拥有某一特定的图书,如通过图书的题名、著者或其他合适的替代名称;2)图书馆藏有某一著者的哪些作品,或者藏有某一作品的哪些版本。”[1]以上第一条体现了目录检索职能,该职能通过已存在的题名或其他名称实现;而第二条体现了目录的汇集职能,该职能通过编目时构建的主要款目和主题款目实现。

2008年问世的《国际编目原则声明》是对“巴黎原则”的继承和拓展,其中一大亮点是扩展了“巴黎原则”的目录职能,它指出目录的首要职能是使用户能够“利用资源的属性或关系进行检索,从某一收藏中查找书目资源”。书目资源包括单个资源和成套资源。单个资源通常是指代表同一载体表现的单个资源,例如手头编目的某一本图书。成套资源包括“属于同一作品、体现同一内容表达、代表同一载体表现的全部资源,与特定个人、家族或团体相关的全部资源,有关特定主题的全部资源等”。[2]目录的首要职能检索和查找资源,这是对“巴黎原则”目录职能的继承。其余职能,如识别、选择、获取和浏览,是对“巴黎原则”目录职能的拓展,以适合于现代社会的资源类型多样化和网络交流的需要。《国际编目原则声明》阐述的目录职能,在RDA各部分的“功能性目标和原则”中均得到了体现[3]。根据《国际编目原则声明》阐述的目录职能,在查找“单个资源”时,仅需利用与该资源相关的属性进行检索,如题名、个人或团体名称、代码等,这与“巴黎原则”第一条目录职能是相同的。而查找“成套资源”时,就需利用作品规范检索点和主题检索点,这与“巴黎原则”第二条目录职能基本相同,显著的变化是以作品规范检索点代替了主要款目,这不仅是术语的更替,也是内涵的变化与扩展。

由于众所周知的时代原因,“巴黎原则”对国内的影响仅限于西文编目,对中文编目的影响微乎其微。长期以来,中文编目不接受“巴黎原则”提出的主要款目观念,其结果是国内中文目录虽然具备检索职能,但汇集职能十分薄弱,因此,至今国内的中文目录仍不能说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工具”。

2 作品规范检索点是对主要款目的扬弃。

主要款目源于西方文化和编目传统,在手写和打字的时代,主要款目起初代表一张记载最详细的卡片,通常选择著者为标目,其余卡片只做简略记载,称为附加款目,以降低编目成本。但随着印刷单元卡片的出现,主要款目失去了它的初始意义,但仍具有汇集和识别作品的作用。《英美编目条例》(第二版)(Anglo—American Cataloguing Rules 2,AACR2 >将主要款目定义为“一种文献的完整记录”,其作用是“统一地识别和引用文献”,这一概念折射了由卡片目录向机器可读目录的过渡阶段。

主要款目虽然在目录中起到汇集和识别的作用,但并非完美无缺。例如,与主要款目相联系的是所编资源本身,还是所编资源体现的作品,在国际编目界饱受争议。RDA以作品规范检索点代替主要款目,体现了一种扬弃思想。所谓扬弃,就是对旧事物并非单纯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在否定中包含着肯定和继承,是同时具有肯定与否定双重含义的概念。RDA的作品规范检索点,是当今编目理念的深刻变革,其意义甚至超过对载体表现描述的某些重要变化(例如著录时对三个以上责任者不再省略,对载体类型和媒介类型加以区分,等等)。

与主要款目相比,作品规范检索点具有以下明显优势:

首先,作品规范检索点解决了主要款目在某些情况下的概念矛盾(如附加款目或主题款目中有时也会出现主要款目形式),既适用于编目资源所体现或包含的作品,也适用于与编目资源相关的其他作品,还适用于编目资源内容涉及的作品(作为主题检索点时)。无论哪种情况,都明确指向了作品层次。就作品的意义而言,作品规范检索点并无主次之分。

作品规范检索点虽然在形式上与主要款目相似,但其理念完全不同,它是建立在书目记录的功能需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icRecords,FRBR)概念模型的实体间关系的基础上,用以揭示第一组实体中的作品与第二组实体中的个人、家族或团体之间的关系。与主要款目产生的特定文化背景相比,作品规范检索点超越了不同语言文化背景。

其次,作品规范检索点被看作是一种“关系检索点”(这也是RDA唯一的“关系检索点”),它以作品和内容表达的属性、以及与作品相关的个人和团体的关系为基础,揭示了创作者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其结构形式是“创作者(如果能确定)/作品首选题名”,这种结构有助于在同一创作者下汇集和识别不同作品。其中,创作者是一种关系属性,特指对作品的创作负有责任的个人、家族或团体[4],并非个人、家族和团体本身的属性。创作者概念仅在与作品有关的背景下使用(注:个人、家族和团体的属性见RDA第三部分,与作品相关的个人、家族和团体见RDA第六部分19章)。

再次,作品规范检索点的首选形式是“创作者(如果能确定)/作品首选题名”,但单独的“作品首选题名”形式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两者间并不相互排斥。更重要的是,这种兼容性和灵活性将有助于解决国内长期存在的“主要款目”和“题名著录”之间的分歧,有助于国内中外编目规则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作品规范检索点继承了主要款目的积极作用,摈弃了其缺陷,国内西文编目采用作品规范检索点不会遇到大的障碍。但由于中文编目对主要款目缺乏理论和实践的长期积累,因而在作品规范检索点面前不可避免地遇到认知上的断崖。

3 中文编目应用作品规范检索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以下通过举例,试图说明在中文编目实践中利用作品规范检索点是必要的和可行的。由于篇幅所限,举例仅用于说明创作者作品间的关系,不涉及创作者规范检索点。为便于理解,创作者作品间以斜线隔开,并非实际使用的标识符。

例一:曹雪芹所著《红楼梦》的众多版本,如《程甲本红楼梦》《程乙本红楼梦》《甲辰本红楼梦》《真本红楼梦》《新批校注红楼梦》《石头记》《脂本汇校石头记》等,按照中文编目的以正题名著录的原则,首先著录正题名,再以曹雪芹的名字为附加检索点。然而其结果是,在曹雪芹名字下所有正题名目录中的排列是杂乱的,假设曹雪芹有多部作品的话,不同作品的不同版本(内容表达和载体表现)在目录中将会更加盘根错节。但是,如果能够建立“曹雪芹/红楼梦”的作品规范检索点,就有助于在创作者名下汇集和识别该作品的不同内容表达、载体表现[5]。况且《红楼梦》还出现了许多改编作品,如白话文故事、绘画、剧本、影视作品等,只有建立各自的作品规范检索点,才能与原著相区分,例如与《红楼梦》同名的一些绘画本(俗称“小人书”),应以“绘画者/红楼梦”为作品规范检索点,例如,“戴敦邦/红楼梦”。此外,对于研究《红楼梦》的诸多作品,也应当建立“曹雪芹/红楼梦”的主题规范检索点,例如周汝昌著《红楼梦新证》。

例二:鲁迅作品汇编有全集、选集、特定体裁作品集等多种形式,如《鲁迅全集》《编年体鲁迅著作全集》《鲁迅代表作》《鲁迅自选集》《鲁迅简约文集》《鲁迅诗全编》《鲁迅杂文选》《鲁迅书信集》《鲁迅论文学艺术》等,这些作品汇编有不同的正题名,按照中文编目的以正题名著录的原则,首先著录正题名,再以鲁迅的名字作为附加检索点,各种不同文学形式或体裁的汇编题名目录中的排列也将是杂乱的,如果建立“鲁迅/作品全集”“鲁迅/作品选集”“鲁迅/诗歌集”“鲁迅/书信集”等的作品汇编的规范检索点(即“创作者/惯用总题名”),将使鲁迅的各种文学形式或体裁的不同题名汇编在鲁迅的名字下形成清晰的内在逻辑排列。本例同样也适用于外国作家的个人作品汇编,如《莎士比亚全集》《莎士比亚名言集》《莎士比亚著名戏剧六种》《莎士比亚悲剧四种》等。

例三:外国作品中译本是原作品的一种语言内容表达。如莎士比亚作品Hamlet,中文译名为《哈姆莱特》《罕秣莱德》等多种题名作品The MerryWives of Windsor,译为《温莎的风流娘儿们》《快乐的温莎巧妇》等。按照RDA的表达性原则,应选择获取作品题名的来源上出现的语言文字记录该作品题名,《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已表明外国作品统一题名采用中文译名,这与当前RDA有关语言文字的交替规则基本吻合,换言之,外国作品可根据获取的中译本出现的语言和文字记录作品题名,采用为人熟知的中译名或者首先编目中文资源正题名为首选题名[6]。因此,以上作品作品规范检索点形式应分别是中文的“莎士比亚/哈姆莱特”“莎士比亚/温莎的风流娘儿们”。

例四:佚名作品和宗教经典。中国作品如《易经》《诗经》和各种宗教经典的众多版本,均以为人熟知的中文题名作品规范检索点,但是《道德经》是老子所著,其作品规范检索点应当是“老子/道德经”。外国佚名作品的中译本如《天方夜谭》又称《一千零一夜》,以国人熟知的题名《天方夜谭》为作品规范检索点;基督教经书《圣经》又有《新约旧约全书》《新旧约全书》《国语新旧约译本》等多种版本的正题名,以国人皆知的中文题名《圣经》为作品规范检索点。

以上举例,挂一漏万,仅用于说明作品规范检索点具有强大的汇集和识别功能,并不试图解决中文编目实践可能会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在具体研究或应用时,应注意查阅有关RDA作品和内容表达以及创作者作品关系的详细规则,做到融会贯通,将国际通用的基本原则与本国具体情况相结合。

4 关于作品首选题名

这里再谈谈作品规范检索点结构中的作品首选题名(以下简称“首选题名”),但作为创作者的个人、家族或团体的规范检索点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

RDA的首选题名是对AACR2的统一题名的继承和拓展。中文编目和西文编目都有统一题名概念,但內涵不同。中文编目规则认为,统一题名是一种“题名标目”,它的主要作用是“汇集和区分相关文献”,这与AACR2的统一题名概念有显著差别[7]。

首先,AACR2的标目规则仅用于个人和团体(在某些情况下也用于正题名),统一题名不属于标目规则,而是另行编制的专门规则[8],虽然在特定条件下统一题名也可著录为标目,但就其概念而言并不等同于标目,而中文编目规则认为统一题名就是标目。

更重要的是,AACR2的统一题名依附于主要款目而存在,通常是“主要款目标目/统一题名”形式(即“Name/Title”形式),如“莎士比亚/哈姆莱特”。只有在著者不能确定时,才将主要款目著录为统一题名,如佚名作品“天方夜谭”。中编不认可主要款目,将主要款目与统一题名割裂,因此对曹雪芹的作品红楼梦》就直接以“红楼梦”作为统一题名标目,不采用“曹雪芹/红楼梦”的形式。

作品规范检索点以“创作者/首选题名”为首选形式,其根本原因是该形式不仅具有汇集和区分同一作品不同内容表达、载体表现和单件的职能,而且具有在同一创作者名下汇集不同作品职能。在这里,创作者代表的是一种关系属性,如果将创作者排除在外,仅以单独的“首选题名”是难以完整表现创作者作品间关系或不同作品之间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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