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标识标注管理方法】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是国强制认证( lr r)英缩写。

构成了国强制认证标志基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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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识管理规定

总则。

条 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关规定制定规定

二条 保护国安全、防止欺诈行、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规定相关产品必须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认证标志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营活动使用。

三条 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认监委)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职责依法责所辖区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管理和执法处工作。

四条 国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技术规强制性要、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认证标志统收费标准。

国质检总局、国认监委会国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质检总局、国认监委合发布,并会有关方面共实施。

五条 国鼓励开展平等利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认活动认活动应当国质检总局、国认监委或者其授权有关部门对外签署国际认协议框架进行。

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所知悉商业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密和信息有保密义。

认证实施。

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规由国质检总局、国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认监委制定、发布。

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致性检;。

(六)获证跟踪检。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危害程、产品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容。

()适用产品围;。

(二)适用产品所对应国标准、行业标准和国技术规强制性要;。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确认要(要);。

(七)检测标准要(要);。

(八)工厂检要;。

(九)获证跟踪检要;。

(十)认证证有效期要;。

(十)获证产品认证标志要;。

(十二)其他规定

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国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十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规定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

销售者、进口商作认证委托人应当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相关合副。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相关合副。

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

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真实性进行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要根据产品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国认监委指定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程和结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检测报告容以及检测结论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应当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十五条 要进行工厂检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册格强制性产品认证检员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员应当对检结论责。

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对合认证要般情况下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

对不合认证应当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认证结论责。

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质量保证能力检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跟踪检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致性、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合认证要。

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全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程和结具有可追溯性。

对不能持续合认证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处理并予公布。

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根据获证产品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良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分类管理确定合理跟踪检频次。

认证证和认证标志。

二十条 国认监委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以下简称认证证)格式、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式样、种类。

二十条 认证应当包括以下基容。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要);。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要);。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编;。

(十)其他要标容。

二十二条 认证证有效期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跟踪检情况认证证上明年检有效状态询和电话。

认证证有效期届满要延续使用认证委托人应当认证证有效期届满前90天申请办理。

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认证证所含容应当认证证容相致并合国有关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认证委托人应当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名称发生变更认证机构核实变更认证证;。

(二)获证产品型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种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变更认证证;。

(三)获证产品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或者原材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变更认证证;。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合格变更认证证;。

(五)其他应当变更情形。

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围应当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致性确认原认证结对扩展产品有效性。

确认合格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要单独出具认证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要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

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认证机构应当认证证,并对外公布。

()认证证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申请延续使用;。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

(三)获证产品型已列入国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销;。

(五)其他依法应当销情形。

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期限暂停认证证并对外公布。

()产品适用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产品合变更要;。

(二)跟踪检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或者跟踪检发现产品不能持续合认证要;。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情形。

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并对外公布。

()获证产品存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

(二)跟踪检发现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不致;。

(三)认证证暂停期认证委托人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仍不合格;。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情形。

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合认证产品类别和围。

认证证销、撤销日起或者认证证暂停期不合认证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营活动使用。

基图案国强制性认证英名称 lr r英缩写。

三十条 认证标志基图案右侧标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英单词缩写母组成。

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具体要。

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正确使用和标认证标志。

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让认证证和认证标志。

四 监督管理

三十四条 国认监委认证机构、检机构和实验室认证、检和检测活动实施年监督检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

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被销、暂停或者撤销信息向国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三十六条 国质检总局统计划国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

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结。

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职责对所辖区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对违法行进行处。

列入目录产品认证但尚出厂、销售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可以依法进入生产营场所实施现场检、复制有关合、票据、帐薄以及其他封、扣押认证产品或者不合认证产品

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产品存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者、销售商履行前款规定义国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认证证、认证标志等证明件核对货证是否相。

验证不合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进口产品实施续监管。

四十条 列入目录进境物品合下列情形入境无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形。

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责任担保、产品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并根据要进行产品检测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科研、测试所产品;。

(二)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零部件;。

(三)直接终用户维修目所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商业展示但不销售产品;。

(六)暂进口退运出关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目而用般贸易方式进口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目而用进或者加工方式进口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形。

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国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不得从事指定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检测活动。

()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规、认证规则规定程序;。

(二)对其认证产品实施有效跟踪调或者发现其认证产品不能持续合认证要不及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并予以公布;。

(三)对认证、检、检测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

(四)使用取得相应质人员从事认证、检、检测活动情节严重;。

(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真实性进行有效审;。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

(七)对不属目录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国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机构、实验室指定。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定;。

(四)对不具备指定格认证机构、检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定其他情形。

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由国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机构或者实验室被撤销指定日起3年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件、记录予以撤销执业格;撤销日起5年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册机构不再受理其册申请。

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认证定有异议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仍有异议可以向国认监委申诉。

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违法违规行有权向国质检总局、国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质检总局、国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调处理并举报人保密。

五 罚则。

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营活动使用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认证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从事生产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法定要产品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院关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二条、三条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五十条 违反规定二十九条二款规定认证证销、撤销或者暂停期不合认证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营活动使用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产品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认证证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十三条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不致;。

(二)违反规定二十四条规定按照规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变更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营活动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三)违反规定二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扩展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营活动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认证证所含容与认证证容不致;。

(二)违反规定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结论严重失实国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有直接责任人员撤销相应从业格;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国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件。

()超出指定业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检测、检活动;。

(二)让指定认证业;。

(三)停业整顿期继续从事指定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检测活动;。

(四)停业整顿期满检仍不合整改要。

五十八条 国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九条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其他违法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 附则。

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六十条 规定由国质检总局责释。

强化3认证标志使用规。

近日顺德检验检疫局容奇办事处对批凭3证申报进口泰国产压缩机实施验发现货物上无3认证标志。

该办事处按规定随即责令货主对货物实施加贴3认证标志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容奇办对加施3认证标志进行了真伪鉴定并随机抽部分标志验证码发现标志所属证与提供3证不企业构成冒用3标志违法。

保障消费者权益顺德检验检疫局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货主进行了行政处罚。

据货主按规定使用3认证标志是因对我国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不够了没明确告知供应商我国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加施3标志方可进口销售。

另外其不清楚3标志专属特性造成使用有3标志加施进口产品上构成冒用3标志违法行。

顺德检验检疫局依法依规对货主实施行政处罚企业加贴合格3标志验证合格放行。

避免类似违法行发生顺德检验检疫局提醒企业。

是3标志具有专属特性标志颜色、尺寸、容、使用都有明确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容应当认证证容相致;。

二是常见标志有印刷标志和模压标志印刷标志揭开能看到验证码通上询验证标志真伪模压标志必须与随附《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上规定容完成致;。

三是进口强制性认证前应先熟悉我国强制性认证认可相关规定和技术规强制性要并贸易合增加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条款明确贸易双方相关权利和责任以免因货物入境触犯我国相关法律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带不必要济损失。

3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3认证标志归属和管理公司获得认证产品使用国统印制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质量部是标志管理归属部门有质量部部长统管理

二、3认证标志管理

3认证标志购置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指定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3认证标志购进按贵重物管理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入银库保管。

33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领用和使用由领用人填写领单(必须明用途、数量、规格)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责人签办理领用手续并台帐上签。

产品检验员产品例行检验合格方可粘贴认证标志产品检验员并监督其加施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认证标志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并按规定存档。

三、违规处罚。

对标志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00元张给予扣罚。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让认证标志发现给予扣罚5千元处罚情节严重则追究法律责任。

3批准而擅领用认证标志人、部门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处罚并扣所部门当月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开除或辞退处理。

凡违规受处罚人或部门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执行。

四、规定公司总理批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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