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微博”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与保护对策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微博”的内容和形式,试图认定微博”领域内的创作到底属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同时基于“微博”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共享性特质,对于“微博作品保护和侵权救济作新一番的研究和探讨。 论文网。

论文关键词 “微博著作权侵权 ODR 论文网。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微博”作为社交网络的交流分享工具风靡整个社会。“微博”开放、自由、共享的特点,带给人们全新交流方式同时也带来了与“微博”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2011年的情人节,有网友在“微博”精心写了一篇“微小说”送给老婆,可让该网友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该篇“微小说”却出现在某情感网站的专栏里。更有报道,多位名人“微博内容,被其他网站的“微博”用户剽窃。原创作者们辛辛苦苦创作完成的“微博”却成为他人的免费范文,“微博”成为了抄袭的“避风港”。如何规制“微博著作权侵权,成为了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代写论文。

一、“微博作品如何认定著作权:“微博”中不同形式的作品应区别对待 代写论文。

著作权保护领域,各国一般强调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特点:(1)应当是思想和情感的表达;(2)具有独创性原创性;(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豍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能否享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豎同样,“微博作品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满足“独创性”要求。独创性可分为“独特性”和“原创性”,前者要求“微博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应具有文学艺术等实质价值,并非毫无结构内容可言的流水账,后者强调作品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是作者在付出了一定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之后,独自完成的创作成果。   我们可以看到,“微博作品并不因为其字数(不得多于140字)而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只要该作品具有“独创性”达到了著作权保护范围,它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一篇不足140字的“微小说”作品就可以为我们生动描述一个有主题的中心思想,有完整的表达内容的故事,这样的文字创作不是一般人可以做到的,也完全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原创新”和“独特性”要求。因此,这类微型的创作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代写论文   可是更多的“微博作品却达不到这样高的创作水准。它们或许只是生活事件的记述和评论,甚至只是毫无思想毫无价值可言的流水账。对于这样的作品,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刚刚吃过饭,很饱。”“晚上饭局,期待10年后中学同学相聚。”“今天去超市,买了一桶花生油。”类似这种简单平民化的表述,显然达不到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可“让你在没有我的地方疯狂,让我在没有你的世界坚强。”这类运用了一定的表达技巧,表达一定中心思想,人无我有的“独创新”表达,字数虽短,却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对于“微博作品著作权认定,应当落脚于该作品表达方式、表现思想和表达价值。   “微博”还具有转发评论功能,“微博”用户可以通过短短的几句话、几个字,甚至是一个表情状态发表评论,抒发感情,对于这类简短、别致的表达,又该如何认定?“微博”的转发评论涉及到对于原创作品的利用问题,显然脱离了原创微博”,转发评论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类表达行为针对的都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在原创作品上附加评论内容。对于这类转发评论,是应该和原创作品联系起来一起考察认定是否具有“独创性”妥当,还是把该评论转发内容剥离原创作品认定为宜?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必然导致转发评论内容达不到著作权法保护程度但仍然给予保护的错误结果。与原创作品联系,转发评论内容本身就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就难以判定其到底属不属于一个独立的作品。因此,对于“微博转发评论著作权认定,应先把转发评论内容原创微博”剥离,再用作品独创性”标准加以判定,达到著作权法保护标准的转发评论应该和原创微博”一样平等的受到保护。尽管评论转发内容往往比原创微博内容少,但这些评论终归是有别于改编的独立创作,应该给予保护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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