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计提公益金的思考

简介: 公益金作为一种激励职工企业 创造价值的制度安排,在当前与制度制定者的初衷产生了严重的偏离。

它的制定不仅缺乏 理论 支撑,在当前的实践中也未产生应有的激励功能,却给企业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而福利货币化和后勤 社会 化是计提公益金更好的替代。

一、 问题 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具有举办集体福利的传统。

在实行利改税前,企业可以按一定比例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随着《企业 会计 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布和实施,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被取消,替而代之的则是“公益金”的计提企业税后利润的5%~10%计提公益金”,由企业统一安排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如建造职工宿舍、食堂、托幼设施、医疗保健设施等。

同时为了保护所有者利益而明确规定,公益金在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公益金不  能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职工对这些福利设施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企业所有者

公益金作为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制度安排,它的产生与当时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以及 政治 环境相适应的。

由于该制度安排只是静态地指出了公益金使用的方向,而未对公益金使用后给所有者权益造成的 影响 作任何动态 分析。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有制 经济 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企业的出资者日益社会化,公益金制度的利益矛盾开始凸显出来。

论文代写     二、理论依据的缺陷  1、产权关系模糊  税收理论认为企业的所得税为“关门税”。

企业缴纳完所得税后,其他相关的利益主体不再参加分配,税后利润全部属所有者权益,归所有者所有。

由于公益金是从税后利润中计提的,因而我国会计制度也将其列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但同时规定公益金的特定用途,只能 应用 于福利设施的建造且不得用于发给个人消费。

一旦企业公益金修建集体福利设施并交付使用后,企业只能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无法享有完备的所有权,即不能在其控制之下随意处置,因为在相关 法律 的支持下,企业无法拒绝职工干预的权利,集体福利设施的控制权事实上在职工的手中。

显然公益金反映的产权关系违背了产权制度中“谁拥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拥有最终产权的股东不是公益金的受益者。

2、与资产的定义不符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能够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收益的资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时所支付的资金转移到固定资产上,既这些集体福利设施交付使用后转化为企业固定资产

尽管企业对这些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但企业并不能完全控制这部分固定资产,其实际控制权被这些固定资产的实际享用者所掌握。

譬如企业可以选择贷款、发债、增发新股等融资渠道却难以通过变卖集体福利设施来筹集所需资金。

代写论文   从收益角度分析,集体福利设施是非盈利性的,尽管其兴建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这种潜在的好处无法量化为真正的会计收益。

另外集体福利设施事实上承担的是企业并不擅长的社会职能,而为了维护这些社会职能,企业大多是“赔本”经营。

因而将集体福利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显然是与资产的概念有偏离的。

3、享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即使把劳动力看作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主动性、特殊性因素,与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关系非一般劳动要素可比,可与所有者分享企业税后利润。

那么在企业发生亏损时,劳动力是否要求并且有能力、有保障与所有者一起承担经营的损失呢?芽答案是否定的。

事实上企业发生亏损时,劳动力的付出可在成本费用中得到全额补偿,亏损只由所有者承担。

而在企业盈利时,公益金制度安排赋予了职工参与分配所有者剩余所得的权利。

显然这种只享盈利、不负亏损的经济关系是不对等的,对所有者是显失公平的。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对等的经济关系还将助长部分职工的懒惰思想,使职工缺乏创新精神和主人翁精神,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最终损害了所有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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