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浅探

【摘要】本文结合《 企业 会计 制度》问答、新《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对煤炭行业的相关规定及煤炭行业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费用会计处理,从多角度进行探讨。      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5月21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维简费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笔者根据该行业会计核算的实际处理方式,结合《企业会计制度》问答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这两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的相关会计处理做一探讨。      一、现行煤炭企业两项资金的一般会计处理      (一)两项资金提取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通知》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则按提取维简费中吨煤2.50元井巷费部分作为矿井建筑物资产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其余部分作为维简费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已提足,则提取维简费全数记入“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二)两项资金使用时的会计处理   对煤矿维简费会计处理大多数煤炭生产企业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即将维简费费用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   对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是按照2004年5月28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四》)规定: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二、目前两项资金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通知》规定:煤矿维简费的使用范围是①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②矿井(露天)技术改造;③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④矿区生产补充勘探;⑤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⑥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⑦矿井新技术的推广;⑧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是①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②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③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④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⑤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⑥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⑦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⑧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⑨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⑩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由上述开支项目可以看出:维简费安全费用的使用既有费用支出也有资本性支出会计实务中,两项资金无论从提取的途径还是使用的范围,其性质基本相同,会计处理可比照进行。但表现出的问题是:   (一)按照《通知》的支出范围,维简费可用于矿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零星购置等,将这部分资本性支出比照安全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按《解答四》规定可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计提折旧费用,由提取维简费一次核销,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从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每年新增固定资产中都有一定比例是用维简费形成的,这部分资产若比照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会计处理,势必会造成企业同时增加的相同类资产因资金来源不同而折旧方法不一致,其账面价值也不同的情况,不但给企业的资产管理带来不便,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正确计量各会计要素及相关信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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