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比较与联系

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法治经济,有着复杂的构成.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制法经济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有专家说,宏观调控法和市场制法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体系,而且还具有统一性、互补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法体系中,财政、金融、 固定资产投资等属于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同时, 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保持经济上的平衡来优化经济的结构,从而能够实现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推动社会进步. 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市场制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用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防止市场的失灵,最终能够维护好市场秩序.

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制法的比较分析。

我们通过比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制法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体现两者的关系. 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属于经济宪法,因而觉得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不如市场制法的;有的人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优于市场制法,因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本文中着重讨论市场制法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无高低、主次之分,而是处于并重地位.

1.1 理论基础方面。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制法的理论基础都依靠国家干预理论,但是又有所不同,比如市场制法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另一者则依据间接干预理论. 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社会财富的增长. 它是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虽然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的优点,但具有一定的随时性. 市场主体通常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竞争手段,从而造成了垄断、贫富差距等问题. 只有国家进行直接干预,才能有效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当然,宏观调控法以国家进行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1.2 侧重点。

国家干预也存在缺陷, 如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要明确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 市场制法要重视的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只有通过约束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行为,才能够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宏观调控法强调的是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确保政府正当行使宏观调控权. 所以,两者在这方面的侧重点不同.

1.3 调整方式方面。

市场制法们通过国家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市场制法的职能. 它通过使用行政命令或者规章制度来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与交易行为.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来实现.

1.4 对象调整方面。

市场规制关系是市场制法调整对象.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形成的交易管理关系属于经济领域;国家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的调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间接性等特点.

1.5 范围调整方面。

市场制法主要用于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交易行为的过程,市场规制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等.宏观调控关系的调整宏观调控法的对象,涉及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所有过程,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内容. 不管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主要内容上看,市场制法调整范围都不如宏观调控法的宽泛.

1.6 调整方法。

市场制法是由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 交易行为,与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密切相关. 为了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制法调整,只能采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方法.

但是, 因为宏观调控法是通过国家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的,而且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相关,因此,只能采取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辅的调整方法.但必须注意的是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前提是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进行.

2宏观调控法与市场制法联系

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在不同的经济运行中各有分工.前者主要存在作用于微观领域, 后者则主要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两者间联系非常密切.

2.1 两者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市场制法的目的是要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这只能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规制的实现,从而使宏观调控法能够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目的作出限定,对于外在,则表现为限制市场竞争. 这样一看,两者相互排斥的. 但两者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 也都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和保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因而,二者又是统一的.

2.2 宏观调控法的基础是市场制法

宏观调控法的功能主要用于保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市场制法则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自由和有序. 宏观调控法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都是依靠市场制法市场竞争来实现的.要实现宏观调控法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尤其是反垄断法,必须依靠市场制法. 另外,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必须依据市场制法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因此, 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实施必须以市场制法为基础前提.

2.3 市场制法是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的。

市场制法要形成的公平、 有序的市场目标必须先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最终目标. 宏观调控法创造的平等、 自由的市场秩序,为市场制法所追求的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因为宏观调控法还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文献, 所以为市场制法的制定实施指明了方向.

市场制法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市场制法能够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它们之间互相促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J].山西大学学报,2003(27):40.

[2]王伦刚.中国经济法经济学基础的反思与前瞻[J].西华大学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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