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罚款6万元

姚卫华。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收到了一份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法官打开这份申请,只看到申请缓交的说明,并没有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这份申请是否符合我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情形?

【案情回放】。

提交这份申请的当事人陈先生因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已在上海一中院立案。立案成功后,当日上海一中院便向陈先生依法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然而陈先生并没有在指定期间内交纳相关费用,而是在截止日期最后一天,向法院送来了这份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据我国诉讼法,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法官陈先生释明若申请缓交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从陈先生提交的这份申请来看无法认定他属于缓交的情形,因此法院未予准许其缓交,并依法向陈先生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

在发出催交通知几日后,陈先生又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所在地街道居委会证明信复印件。这份证明显示陈先生名下无房产、无社保、无工作,属于特困户,并加盖有街道居委会公章。通常,居委会可以开具户籍证明和居住证明,但无法核实居民名下房产情况,面对这份居委会开具的“三无”证明信法官产生了怀疑。

随后,法官联系该居委会了解证明信开具的情况,居委会回复说从未向陈先生出具过这份证明

为了进一步核实真相,法官要求陈先生提供该证明信原件,并提交一份开具证明信的书面说明。陈先生在情况说明中写到:“本人于2019年7月5日至某居委会开具特困户证明,经办人为陆先生。”法官仔细查看证明信原件,发现证明信不但没有落款日期,而且公章显示的称谓是“居委会”而非“居民委员会”。

带着“证明信”原件,法官来到该居委会进行现场核实。居委会查看后表示并未出具过该证明,且在调查笔录中加盖了公章。该公章陈先生证明信中的公章明显不同。而该居委会两名陆姓工作人员均表示未开具过此份证明

法官陈先生法院就相关事实进行陈述、核实。直到第三次通知后,陈先生才出现,并承认了证明信内容系其自己起草的,加盖的公章也是假的。

【以案说法】。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诉讼过程中为达到缓交案件受理费129万余元的目的,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且对证明开具过程作出情况说明时又进行虚假陈述。待法院多次释明法律后果后,陈先生到庭确认提供虚假证明的事实。鉴于陈先生有违诉讼诚信,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综合考量陈先生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其本人对此的认识、态度等因素,上海一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

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若动歪心思骗取司法救助,则要按妨害诉讼行为处理。其中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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