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其它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其它“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408.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410.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412.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41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414.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41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41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42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42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424.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425.放炮员丢失雷管火药的。

426.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42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427.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42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432.电雷管由非放炮运送的。

43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43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436.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爆破的。

438.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43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440.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爆破

441.将电雷管火药装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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