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其它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其它“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408.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409.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410.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11.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412.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41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414.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41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41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1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42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42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42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424.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425.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426.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42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28.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427.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428.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42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43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432.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43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43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43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436.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43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438.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43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440.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441.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442.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