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的不同(1)

「内容提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前提条件。符合《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工伤医疗期规定,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医疗期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关键词」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一、关于职工工伤规定中国编辑。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工伤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工伤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工伤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工伤情形;对不应当认定工伤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工伤。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因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颁布在后,所以,不能严格适用上述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行政法规的《保险条例》颁布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保险办法》自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保险条例》。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则是指职工非职业原因而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而受伤的情形

三、职工工伤医疗期及其待遇规定

(一)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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