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管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财务委员之消极资格。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监察委员、财务委员、安全委员其巳充任者,即当然解任:
曾犯诈欺、背信、侵占罪或违反工商管理法令、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其巳担任者即当然解任。
二、曾服公职亏空公款经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二年者﹕其巳担任者即当然解任。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其巳担任者即当然解任。
四、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末了结或了结後,尚未逾二年者﹕其巳担任者即当然解任。
五、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其巳担任者即当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