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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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医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保卫条例》),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我院各科室本院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院长对本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贯彻落实本院实施办法,院部及保卫科负责对本院科室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本院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维护本院进行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院长依照内部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各科室有关人员认真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开展法制、保密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自安灾害事故等教育(以下简称四防)。动员和依靠职工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维护本院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本院正常有序地工作

3、对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进行教育疏导、挽救工作,努力促进其转化。

4、加强对本院职工、临时工、暂住人员、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

5、积极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事宜。

第七条 根据《保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制度内容另文):

1、保卫科值班、巡查制度。

2、现金、药品、贵重医疗仪器和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医院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5、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暨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第三章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八条 分管院长是本院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组织实施本院保卫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本院保卫组织机构。

3、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4、研究处置实际中发生的治安问题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第九条 保卫科职责。

1、根据《保卫条例》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本院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院保卫科治安保卫小队。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2、加强内部治安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

3、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4、配合上级机关和院领导对职工加强法制教育和做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5、加强对治安保卫组织、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6、承担法律、法规及本院规章制度的其它保卫任务和公安机关交办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条 职工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卫条例》,遵守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2、加强责任心,在本职岗位上做好"四防"工作,确保安全。

3、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4、发现政治、刑事案件、治安问题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与院保卫科或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情况和线索。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成绩显着的科室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1、科室领导重视治安安全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预防犯罪、治安灾害事故中成绩显着的。

2、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化解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为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在值班巡逻工作中责任心强,警惕性高,抓获犯罪分子或对维护内部治安工作成绩显着的。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保卫科侦破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表现突出的。

5、见义勇为、奋不顾身、英勇抢险、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及职工人身安全成绩突出的。

6、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记功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视治安安全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至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2、对"四防"工作中的漏洞和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整改或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

、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时,领导人及责任人不主动制止或不组织力量抢救的。

5、违反财务物资管理制度,致使国家集体的财物被盗或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6、为工作问题和生活琐事,引起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或寻衅滋事,结伙斗殴,情节轻微的。

7、参与赌博,输赢不大的,但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8、妨碍保卫科开展各项治安安全工作,或阻碍保卫科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

第十三条 罚款、赔偿款由被处罚个人承担,具体处置工作由院部或保卫科实施。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应予以处罚的人员,实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条款正确,处罚额度适当,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本院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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