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极性避税的规制路径

摘要:本文从理论上将消极性避税积极性避税进行区分和剖析,探究消极性避税产生的动因。

在分析了规制消极性避税的重要意义之后,结合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和税收状况,从四个方面综合论证了消极性避税规制路径。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消极性避税规制路径;基于法律   中图分类号:F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1—000—02   一、避税行为的分类及区别表现   避税行为是在税制发展到“法定税收”阶段,纳税人的偷逃骗税等活动受到政府的严厉制裁后,为了抵制过重的税收和减免自身的税负纳税人转而寻求利用相关法律的许可或漏洞的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

在发达国家,避税行为早已是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

[1]   进入21世纪以来,通过对税收法律政策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的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始从事与积极性避税有关的业务,即“税收筹划”。

此外,消极性避税活动也同时存在,即利用税法的不完善达到少纳税款、减少税负的目的。

积极性避税消极性避税区分开来,有利于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对消极性避税行为予以规制

具体来说,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否同税收立法精神一致   税收作为税务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直接体现,反映了纳税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政府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旨在明确纳税人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具体条文明确可作为行为和不可作为行为,进而对纳税人起到保障合法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目的。

我国税法对部分特殊地区和特殊行业实施优惠政策,利用政策导向引导其经济的发展方向,鼓励其通过合理筹划合法地减少税负,也即肯定其进行积极性避税

但对于部分纳税人利用税法进行消极性避税,通过复杂交易等多种手段实现规避税负的行为税法中虽并未予以规定和限制,却也没有予以肯定,其自身不存在合法与否问题。

(二)是否为宏观政策导向契合   税收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通过制定税收法律并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产业布局,引领纳税人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款的待遇。

积极性避税是法律所鼓励、政策所支持的,是符合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行为,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地位和功能。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纳税人进行积极性避税提供了方法和途径。

消极性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实现少纳税款的行为

例如我国某企业从国外引进一大型设备,购销合同规定由外方技术人员指导调试,外方人员不领取任何报酬,其在我国的食宿等生活由中方统一安排。

在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我国派员的方法,每批人员来华时间均控制在90日内,因此这些外方人员在我国无需纳税

但是,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消极性避税对国家的税收收入及其效能的发挥都有一定的影响。

(三)是否与整体发展有机结合   积极性避税除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减免税负的目的,还要将税收筹划同企业的投资筹划、发展筹划、战略筹划相结合,将短期目标同长期目标相结合,在实现税收优惠的同时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打下基础,并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使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

消极性避税仅局限于利用税法的漏洞实现单纯的、孤立的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仅是针对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做出的行为

此外,其在减少财政收入的同时影响了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社会福利的减少,同时,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政策从事国际避税活动,对整个国际金融体系都将产生负面影响。

二、消极性避税的产生原因和规制意义   消极性避税已对各国的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是造成大量应缴税款的流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和立法机关高度重视的现象,各国无不例外地采取了规制和制裁的态度。

例如,美国国会税收联合委员会在2003年2月公布了对安然公司的税收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安然公司在其经营最红火的时候,使用多种复杂的避税手段,5年内少缴20亿美元税款。

[2]   从主客观方面分析,采取消极性避税手段的原因如下:一是由于纳税人自身为理性主体,主观上存在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要求,为了有效组织经济活动,被眼前利益驱动。

二是由于税法自身存在漏洞。

税法中存在模糊规定和互相冲突之处,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

如注册地与纳税地政策的差异将导致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纳税选择。

三是由于市场经济竞争过于激烈,在税负过高导致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减少纳税而相对提高企业生存能力。

四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诸如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造成部分调整空白、货币汇率变动、商品供需关系变化等也会促使纳税人选择消极性避税

消极性避税进行规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税收法律政策的权威。

由于消极性避税的存在,部分纳税人通过种种手段规避纳税,而其他纳税人却实缴所有税款,在税负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消极性避税进行规制,有利于贯彻“税法公平”、“税法效益”原则,即保证税法始终追求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及可持续发展层面上的公平和效益;[3]也可以保证同等条件的纳税人按同等办法征税,不同条件的纳税人按差别区别征税。

――有利于促进国家财税收入的增加。

纳税人通过避税活动减轻自身税收负担,除了会导致国家财政的减少外,还会致使资本在国际间异常流通,使应纳税资本在各经济体间不能得到正常划分。

规制消极性避税可以使应缴税收及时入库,并能有效缓解国家间由于税收冲突引起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有利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

规制消极性避税能充分体现我国的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并能遏制部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保证税收法规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消极性避税规制路径:基于法律,超越法律   大量的消极性避税行为已经给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扰乱了税收正常秩序,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合理。

消极性避税行为有其存在的原因和基础,在我国现阶段开展相关规制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是我国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确认的税种很少,缺乏税收征管的权威性,大多数税种试行了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情形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是各地出台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机联系,不能保证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贯彻度。

我们只有进一步加强沟通、围绕重点,通过对避税现象的研究和探讨寻找对策,方能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制避税的方案。

结合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和避税状况,需采取以下四方面措施规制消极性避税行为:   (一)完善税收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措施进行遏制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01年修改后有五十多处变更,而且大多是根据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做出的。

例如第33条增加了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擅自减免税,“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又如第35条增加了当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者“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具体的课税对象,去除冗杂的税负减免规定。

为此,除了要做好税收现代化改革的前期调查工作,还要求立法者从避税的角度研究问题,通过具体操作完善税法理论,制定出针对已有各种特定避税方式的较为严密的规制条款。

(二)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打造工作开展有力保障   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出发点是有根本差异的。

纳税人采取消极性避税行为是为了规避税负从而为自身获得巨额利益,而税务机关规制工作开展成效如何同其自身收入关系影响不大。

此时,加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自发参与到规制工作中来,就成为相当重要的一环。

此外,税务人员还应主动与银行等有关部门积极联系,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大量调查获取有关信息,才能有效打击避税活动。

(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全面监督各方主体行为   不仅要对纳税人因为避税违规操作予以处罚,还需要对税务人员工作进行监察。

避税规制工作中要分清对象,对积极性避税行为要予以鼓励,对消极性避税行为才予以处罚。

通过经济、行政制裁乃至刑事制裁,使得消极避税人的避税成本加大,从而放弃避税

同时,当税务人员开展工作不合法时也要有相应的监督和惩处机制,而且从某种角度考虑,这比处罚纳税人更为重要。

(四)大力宣传规制工作,指引公众意识良好导向   消极性避税规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仅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很难做好的。

因此,必须加大纳税义务宣传,形成积极性避税的风气,使各地工商、海关、外贸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税务部门也应出台法规政策,向社会彰显政府对纳税工作的重视,鼓励人们合法纳税

税收优惠政策的本质是通过国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引导纳税人进行积极性避税,鼓励纳税人做出对自身最有利的经营方案。

但是由于税法及有关法律的不完善、不健全,以及税收人员的主观原因,致使消极性避税现象广泛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的纳税风气。

只有采取多方面的措施规制消极性避税,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促使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更加完善,消极性避税才能得到有效遏制,积极性避税方能普遍运用施行,从而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侯立新,著.企业有效避税定式[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3.   [2]侯立新,著.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M].中国华侨出版社,2006:386.   [3]杨萍,著.税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2004:23.   作者简介:李 挺(1986—),男,重庆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学、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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