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监察处工作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进行行政监察。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对经立案检查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的学院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做出监察决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四、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的教育,对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进行宣传和表彰,对典型违纪案件予以通报。
六、加强专项监察工作,对重点领域进行监察,如干部人事、财务管理、招生考试、教育收费、职称评审、评优评奖、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各项招投标等;参与学院财经、税收、物价等检查工作。
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制定院内行政监察的制度和规范,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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