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必要性之法理探析

【摘要】宏观调控权,是 现代 市场 经济 阶段产生的一种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必须对宏观调控权实行 法律 控制。宏观调控权如果未受到法律控制,那么宏观调控法治化必定无法实现。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不仅是这一权力合法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抑制该权力异化的必经之途。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关键词】法 理学 ;宏观调控权力;控制。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正文】 代写论文。

目 次 作文 /zuowen/。

一、宏观调控法治化宏观调控法律控制 作文 /zuowen/。

二、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宏观调控法律控制。

毕业论文。

三、宏观调控法律控制与宏观调控权异化的抑制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宏观调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产生的一种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必须对宏观调控权这一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实行法律控制。本文拟对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为何应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亦即宏观调控法律控制的必要性问题进行一些法理探析,以期抛砖引玉,并就教于学界同仁。 毕业论文。

一、宏观调控法治化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rule of law),它是指:“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是统治权威和行为基准,居于支配一切的地位,任何社会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P340)而宏观调控法治化,则是指在宏观调控领域实现法治——法的统治,亦即使宏观调控活动中调控主体的设定及其行为,以及被调控主体的行为都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但是,与法治不同于法制一样,①宏观调控法治化亦不同于宏观调控的法制化。所谓宏观调控的法制化,主要是强调宏观调控活动中被调控主体的行为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而宏观调控法治化,则主要是强调宏观调控活动中调控主体的设定及其行为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因为“法治的真谛不在于强调国家政权机构应执行法律或者维护法律秩序,而在于国家政权机构本身应服从法律”。 [2](P1093-1094)毋庸讳言,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制化,对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要真正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更为关键的条件是在于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换言之,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仅仅达到宏观调控的法制化是不够的,必须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宏观调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一国调控主体,即宏观调控机构综合运用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控,以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权; [3]同时也是一国调控主体社会主体之间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体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③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是指通过法律宏观调控权实行“驾驭、支配”,以对这一权力进行积极的动态约束。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与法律限制是不同的,因为后者仅仅是指通过法律宏观调控权实行“阻隔、限定”,以对该权力进行消极的静态约束。④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法律控制的涵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宏观调控权应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或规定;第二,宏观调控权的存在应有益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 发展 ,以及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正义;第三,宏观调控权的大小、方向、作用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第四,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必要的法律监督和制衡;第五,宏观调控权的不正当行使和不充分行使应为法律所规制;第六,由于宏观调控权不正当行使和不充分行使而引致负面后果的,宏观调控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文代写。

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之所以是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题中之应有之义,主要是因为: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就是要在宏观调控领域实现法治——法的统治,亦即使宏观调控活动中调控主体的设定及其行为,以及被调控主体的行为都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如前所述,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主要是强调:使宏观调控活动中调控主体的设定及其行为达到“以法律为主要根据和基本根据”的状态。所谓调控主体的设定,即是指调控主体的配置——确定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机关;而所谓调控主体的行为,则是指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机关行使宏观调控权的行为。正因为如此,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也就主要是强调:必须根据法律来配置和规制宏观调控权。如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的涵义应当包括:调控主体宏观调控权必须根据“事先规定并宣布”的法律配置,其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使得每一个被调控主体都有可能十分清楚地知晓哪些国家机关是调控主体,其将综合运用哪些引导、促进方式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控,以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同时如何在社会主体之间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体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更为重要的是,每一个社会主体都能够基于“事先规定并宣布”的法律,理性地决定自己在宏观调控活动中所应采取的行为。

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是一国国家权力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国家经济权力。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既是一种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调控,以解决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同时也是一种对社会主体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它实质上是一种能够在决定性意义上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以及社会经济利益最终分配格局的国家经济权力。⑤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治首先就是治权,就是权治,即使把法治降低到就是依法治国这样的层面上来看待,实行法治也不能不对国家权力、 政治 权力实行法律调控,也不能不强调法治的最重要的实体性内容之一就是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 [4](P179)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宏观调控权的法治化,首先强调的应当就是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换言之,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如果宏观调控权缺乏法律控制,那么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必然会流于空谈,甚至还有可能使得现代市场经济这一法治经济状态,向非市场经济权力经济状态——计划经济状态倒退。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再次,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法律这一规则在宏观调控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在宏观调控活动中,宏观调控权的作用固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法律这一规则的作用也不能够忽视,甚至是更为重要的:法律这一规则的特殊作用,并非表现为其一定高于宏观调控权的作用,而是表现为其可以有效地控制宏观调控权,并且还能够帮助该权力发挥其作用。例如,宏观调控权的获取、存在和运行是需要合法化的,该权力运行的负面效应之防止和正面作用之兑现,又是需要法律予以保障的,而法律也的确有能力对该权力予以控制。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如果不适当的取得、存在和行使宏观调控权,那么必然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以及社会经济利益的最终分配格局,并对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公平,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正义,造成极大的破坏。正因为如此,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必须充分发挥法律这一规则的作用,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

二、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

毕业论文。

一般来说,所谓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是指使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所产生的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宏观调控权具有合法性的过程与结果。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要求:首先,宏观调控权应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其大小、方向和作用点应由法律予以规定;其次,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应要有法律根据;再次,宏观调控主体不正当和不充分地行使宏观调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宏观调控法律控制,二者在内涵方面也可以说大致是相通的。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通常包括形式合法化和实质合法化两个方面:所谓宏观调控权的形式合法化,是宏观调控合法化的初级阶段,也是达到宏观调控合法化的起码要求,它主要是指宏观调控权的存在和行使获得了法律根据。所谓宏观调控权的实质合法化,则是宏观调控合法化较深层面的涵义,也是宏观调控合法化的深层次要求,它主要是指宏观调控权的存在和行使得到一国范围内社会民众的认同,亦即具有所谓的正当性。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权力在形式上合法和在实质上合法,在有的学者如马克斯﹒韦伯那里是作为权力的两个要素来看待的,[5](P185)但是在阿德勒等很多学者看来,二者通常是统一的:权力合法,权力就是正当的;权力不是来源于法律而是来源于其它渠道,权力就是不正当的。[6](P183)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宏观调控权的形式合法化宏观调控权的实质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统一的。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使宏观调控权合法地存在和行使,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它是抑制宏观调控权异化所必需;其次,它也是保障“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之所需。具体来说,如果未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那么这一权力也就未能受到法律的控制——不是合法地存在和行使,并且还有可能会发生“调控主体不正当和不充分行使权力所导致的宏观调控权异化”,进而引发极为严重的负面后果——“极大地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正义”。因此,抑制宏观调控权异化是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之必需。对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与宏观调控权异化的抑制,本文后面还将作进一步阐述。至于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使宏观调控权合法地存在和行使,是保障“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之所需,也是不难理解的。如前所述,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对社会主体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而这一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对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进行合法侵害的权力。例如,税收宏观调控权的行使,有时候能够对“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予以普遍性的侵犯;而 金融 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亦是如此。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这一具有合法侵害功能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权的存在,同时,也在客观上会使得“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缺乏“一定的安全保障”——有可能受到随意性的侵犯。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使“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正当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的安全保障”——避免受到随意性的侵犯,就必须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使宏观调控权能受到法律的控制——合法地存在和行使。否则,就会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缺乏这些规则,人们就会产生不安全感,特别是对于政府权力行使问题。法律规则与允许政府官员随意行使同公民个人有关的权力的制度是不相容的。这种行使权力的方式摧毁了公民的安全感。”[7](P42) 论文网。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实际上是宏观调控权对法律的一种依赖性的表现。一般来说,不同的国家权力法律的依赖性有程度不同的区分,但是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所产生的宏观调控权,较传统国家权力而言,尤其是需要合法化的。因为,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社会经济利益的最终分配格局也主要是通过社会主体行使其“私权力”⑥予以确定⑦。但是,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之后,仅仅通过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严重紊乱”,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而仅通过社会主体行使其“私权力”所确定的社会经济利益最终分配格局,也有可能会与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公平“渐行渐远”。因此,进入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之后,有必要引入包括宏观调控手段在内的国家经济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进行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率;同时也要在社会主体之间初次分配基础上,对社会主体通过初次分配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公平。当然这也就意味着,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必须赋于国家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所不享有的,包括宏观调控权在内的一种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国家经济调节权。换言之,必须使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并不存在,仅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才形成的,包括宏观调控权在内的国家经济调节权合法化——不仅使之具有形式合法性,而且也要使之具有实质合法性。⑧总而言之,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国家经济调节权,对于法律的依赖性特别突出,其特别需要藉助于法律使其存在合法化。而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二者在内涵方面又是大致相通的;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宏观调控权的合法化,特别要注重对宏观调控权实行法律控制。 作文 /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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