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成因及对策

随着我国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以及综改试验区的展开,我国农村地区征地的规模也随之扩大,大量的农民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浪潮下失去了全部或大部分的土地而成为了被征地农民

对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存在的不足,使这些土地被征收的农民在获得巨额补偿款后,一时难以完成身份的转变,加之缺乏财产管理规划的能力,常常相互攀比、盲目消费,甚至将大笔的补偿款用于不正当消费,导致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逐步凸显,如 一夜暴富后的离婚率上升、婚外情及子女教育不当等,并逐步发展成为社会问题。因此,为更好地解决农村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已势在必行。

一、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被征地农民法律定义。

征地农民是1993年以来出现的,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群体,具体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 (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目前,我国大约有4600万人成为了被征地农民。综上所述,可以将农村被征地农民定义为: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的扩张而被政府征用土地的农民。[1]。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界定。

婚姻家庭法律定义包括婚姻和家庭两部分: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指在一起生活的成员间互负法定义务且互享法定权利的亲属团体。该定义首先强调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其次强调家庭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此,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指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围绕家庭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2]。

(三)被征地农民存在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影响。

征地农民获得了巨额补偿款,短时间内聚集的财富,导致原本想通过辛勤劳作奔小康的农民迷失了方向。他们拥有大笔补偿款之后除了互相攀比奢华、挥霍无度、盲目炫耀外,大多数农民似乎没有了其他追求,进而导致了诸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

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违反法律并违背善良风俗的暴力行为,它的存在制约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3]。

其主要形式有:精神暴力,如进行人身辱骂、威胁、对伴侣轻视等;身体暴力,是指用肢体对人身进行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家暴行为不仅会伤害家庭成员间的感情,更会侵犯受暴方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被征地后的农民家庭中陆续出现了家暴的问题。调查发现,20%的女性承认被征地后出现了家庭暴力,16%的男性承认在被征地后对自己配偶家庭暴力行为,实际生活中可能该比例会更高。一方面,农民素质较低,发生家庭矛盾时常使用暴力解决。另一方面,男方的经济地位在被征地后显着提升, 话语权增强,而农村妇女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地位较低,被征地后男方对自己 糟糠之妻的不满增多,伴随着婚外情的出现,男方动辄便会对妻子进行拳打脚踢,给女方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4]。

2.婚外情婚外情又俗称为有第三者或外遇,指的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存续的婚姻之外与第三方所形成的情爱关系。婚外情因其隐蔽性而成为婚姻家庭生活的定时炸弹,常会引发十分复杂的社会法律问题

36%的被调查农民称被征地后出现了婚外情现象,主要以男性为主;67%的女性农民表示男方出现婚外情后会与之继续生活。[3]。

可见,被征地农民对婚姻忠诚的认识存在很多问题,他们主要受古代 男有三妻四妾观念影响,尤其是对于被征地后的农民而言,巨额的补偿款间接助长了男方的出轨行为。婚外情配偶造成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不仅严重侵犯了配偶权,而且还会对配偶的其他权益造成侵害,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子女教育问题子女健康成长不仅是每个家长的夙愿,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发展。但在被征地后的农村却出现了很多 混社会的青少年。被征地后,父母因获得了巨额的补偿款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但却忽略了精神方面的 富养,加之家长本身也会沉迷于一些不良习惯,无法为孩子营造良好的生活学习氛围,如:一个学生在填家庭状况父母职业一栏时,居然填的是打麻将。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会造成子女相关价值观的扭曲。

调查显示,10~20岁年龄段的子女中,有35%表示父母长期赌博,自己对此也不排斥;31%表示虽然不确定自己会不会尝试,但不认为父母的赌博行为是不对的。有38%的被征地农民表示子女在被征地后出现了更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学习成绩退步、花钱无度、结识社会不良青年,参与打架斗殴、沉迷网络和迪吧,有些青少年甚至在家长或者周围村民的影响下参与了赌博吸毒,前途堪忧。[3]。

青少年的意志力相对薄弱,如果家长不能树立健康良好的榜样,对孩子加以正确地引导,就很容易使子女沾染不良习惯,逐渐荒废学业,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和未来前途。[5]。

4.离婚率上升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2010年的离婚率从1970年的0.33上升到2.00,约增加了6倍,而被征地农民家庭离婚率则高达3%。[6]。

在对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现状的调查中发现:被征地农村地区夫妻双方在一起为生计奔波劳碌时很少有离婚现象,但在被征地后物质方面得到很大改善后,夫妻间越来越疏远并出现了相当高的离婚率。此外,被征地后的农民因无地可耕,手里又有大笔的补偿款常会参与赌博,赌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沉迷赌博后对家庭再无心耕耘,动辄吵闹打架等行为更是会对原本美满的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有些被阵地农民甚至暴富后因赌博又重新返贫,导致家庭破裂,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如被征地农民离异家庭的子女整体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知识匮乏、社会责任感缺失、易走上犯罪道路等。[6]。

二、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成因分析。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很重要,被征地后没有了世代依存的土地,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丧失了收入来源,伴随着老年、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未来生活缺少了保障。政府也注意到这些问题,所以近几年的货币补偿金也大大提高,这种补偿方式是让被征地农民自谋发展、自担风险。对于政府来讲简便易行,而对于农民来讲,货币的一次性巨额支付远远超出了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准。面对巨额资金,他们往往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便会出现较多的婚姻家庭问题。具体成因分析如下:。

(一)政府的征地方式存在缺陷。

调查显示,征地后相关政府机构一般不会设置相应的就业安置岗位;有些政府机构设置的就业安置岗位,大多数村民表示不满意,因为其多为短期、劳动强度大、工资很低的服务性岗位,比如清洁工、保安等,不能满足农民对工作的心理预期;被征地后,农民拥有几百万的补偿金和几套安置性住房,所以他们宁可失业也不去政府的就业安置岗位工作。[3]。

大量农村劳动力的闲置和暴富必然会引发很多社会及家庭问题。一方面,现行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在征地后要给予被征地方 合理补偿、妥善安置、30倍补偿等原则,但却尚无可操作性法律、政策的界定,致使征地拆迁工作 无法可依,因此政府往往倾向于避开难题,以一次性的资金补偿和房产安置为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转变后婚姻家庭法律宣传及相关问题引导的缺失,使得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婚姻家庭法律意识淡薄,不知 一夜暴富后应该何去何从。

(二)被征地农民的文化及法律素质偏低。

征地后,农民出现的诸多婚姻及家庭问题与其自身的素质有很大关系。调查显示,在100位村民中有39%的仅为小学文化,33%的为初中文化,高 中 文 化 仅 占13%,没 读 过 书 的 占15%。[7]。

征地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加之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了解较少,导致在得到一次性巨额补偿款后,因没有固定的职业、缺乏长远的生活规划,农民易相互攀比,易效仿不良生活习惯如:赌博吸毒等;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不了解和不重视常会导致婚外情婚外情、高离婚率、赌博吸毒问题时常互为因果,而以上问题又必然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三)相关基层组织对该类问题解决机制的缺失。

首先,相关基层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问题采取漠视态度。绝大多数村干部本身的角色也是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知识更新的速度缓慢,对于被征地后出现的诸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由于自身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知识和经验,同时受 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村民家庭内部的事情不好多做插手,导致对被征村民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不能及时进行引导和劝阻。其次,基于婚外情家庭暴力等的危害性及和谐家庭的重要性,相关基层组织有义务经常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和普及,同时应该建立对该类问题的解决机制。但现实中,相关基层组织要么对此类问题采取不作为;要么偶尔进行宣传和普及,但因时间相隔长、范围小等原因,不能产生较好的效果;要么仅仅停留于宣传、教育和普及,却不建立相应的解决机制;要么将解决机制流于形式。相关基层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问题的漠视及不作为,致使问题进一步走向恶化。

(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现行立法集中于如何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制度、如何认定夫妻财产关系等,而对其婚姻家庭其他方面的立法却很少且很笼统,立法的相对空白,对被征地村民易出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没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出现问题后也难以诉诸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的不完善规定。现行 《婚姻法》首次在基本法层面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以及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的人身权益进行了专门地保障性规定,有利于推动反家暴的顺利进行。[8]。

但很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表达的是想要保护的意愿,仅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可操作性并不强。加之,我国现阶段缺乏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分散性的法律导致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难以配合和协调,对反家庭暴力难以起到实际效用;我国 《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修订后的婚姻法亦未明确规定,只是涉及到配偶权的某些方面。如: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4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等,可以看出现行婚姻法用分散、原则性的法条做了相关表述,但却回避了配偶权的概念,因此对出现婚外情的当事人难以引用具体法律进行惩戒,致使婚外情现象愈演愈烈。

其次,我国对赌博吸毒离婚原因及离婚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由于赌博吸毒是导致农村被征地农民离婚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关注。我国虽然制定了很多规制赌博行为的法律法规,但大都过于笼统、模糊,难以在实践中被恰当地把握。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属合法。[5]。

这一规定使对赌博的认定难度增加,也为不法之徒钻法律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对于吸毒行为,目前我国刑法并不认定为是犯罪,但现实是被征地农民旺盛的毒品需求刺激着农村毒品市场的发展,所以应规定吸毒在一定条件下是犯罪行为,从根本上遏制毒品犯罪,减少因吸毒引发的婚姻家庭破裂。

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当代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反映,是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在适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其确立的离婚自由原则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如,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情形就明显存在不公平。因为被征地家庭中男方大都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村已婚妇女的经济地位一般较低,因其对离婚后经济及子女的顾虑而不能完全地享有离婚自由,反之男方若任意行使离婚自由则会使女方离婚后的生活陷入困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虽坚持男女平等,而实际上离婚中处于弱势的女方,无论精神还是物质遭受的损失均大于男方,离婚后女性大多会因婚姻的破裂而生活水平下降,且再婚困难重重,但现行法律却未能顾及这些实质性差异而给予女方相应的补偿。

三、解决我国农村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后的 一夜暴富对许多农民家庭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政府及立法部门在解决农民土地被征用问题时,主要关注的是补偿金的数额及补偿金的发放方式,而很少关注补偿金发放后农民的支配及生活方式,不合理消费不仅会引起农民自身二次返贫,也会因此产生一系列的婚姻家庭问题、社会问题。[9]。

故引导农民步入新生活、平稳地渡过转型期,需要法律、政府和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

(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安置问题

政府在征地前要进行实地调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征地政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同时要严格、科学地执行相关征地规定,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确保该笔资金以最合理的方案分配到被征地农民手中。此外,政府有责任帮助被征地农民家庭平稳地渡过这一特殊时期,不应该仅是简单的给付一笔补偿金,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其就业培训和就业安置问题,进而防止农民一夜暴富后肆意挥霍补偿款,引发婚姻家庭及社会矛盾。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政府、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都有责任。政府首先应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业登记,在此基础上发放公益性岗位,确保农民在被征地后有基本的生活来源。其次,政府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因为农民自身的文化素质较低,通常难以胜任工资较高、要求也高的工作。[10]因此政府应拿出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增加其就业机会。

(二)相关基础组织形成联动,解决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问题

农村真正实现城市化,需要跨越物质贫困和精神贫瘠两道鸿沟。因此不仅是政府和村委会,相关基层组织也有责任通过提高被征地农民自身的法律素质,有效预防和解决其出现的一系列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首先,相关基层组织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妇联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经常行的组织一些讲座,使被征地农民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及子女教育等有一个清楚全面的认识,提高他们自身的法律素质;基层媒体也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舆论宣传,帮助失地农民看清自己面临的境遇,多做一些关于理财规划、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方面的案例宣传,尽量减少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发生。[11]。

其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基层组织如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全方位的财富管理培训。农民对高额财富缺乏正确的管理能力,他们迫切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来填补自身存在的大量金融知识盲区。基层金融机构应为其进行免费的金融知识培训,这样农民不仅能掌握管理大笔资金的方法,金融机构也可以开拓面向农村的理财市场。

最后,基层法院可以在被征地农村设立现场法庭,为村民提供法律帮助;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为其现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家暴防治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方案,设立强制矫治所;开设被征地农民心理诊所,为被征地后农村出现的大量赌博吸毒人员提供免费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总之,相关基层组织应创新管理机制,多层次、多角度地为被征地农民建立有效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防治体系。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预防和救济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1.出台科学合理的农村征地细则。

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从制度上预防被征地后可能出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创新征地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允许村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的方式参与土地开发,长期分享社会进步产生的土地收益,而非以一次性补偿金了结;其次要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及时向农民公告国家的征地政策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及土地补偿费的数额等一并公开。这样就可杜绝一些地方政府为简便省事只为农民发放一次性补偿金,从根源上减少农民 一夜暴富的可能性。

2.注重有关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针对失地农民的家暴问题,首先,应尽快出台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分工配合,系统地规制家庭暴力;其次,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及时保护受害人。该制度的启动可由被害人主动申请,也可依警察或检察机关的职权启动;还可依据法律赋予警察主动介入农村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警察可以和基层组织取得联系进行走访调查,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同意调解的,再由警察和基层组织提供相关证据帮助受害人选择法律救济途径。[12]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被害人,大大减少被征地农民出现家庭暴力的机率。

第二,针对失地农民婚外情问题,最主要的是确立配偶权制度。首先,明确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配偶权是存在于夫妻间的一种身份权,其构成并反映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唯一标志。其次,确定配偶权的内容,配偶权应包括姓名权、同居权利与义务、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商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生育权等。最后,完善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性质,并将第三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义务主体。如此便有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来规制婚外情,对第三者产生较强的警示作用,从而有效地减少被征地农民婚外情现象。

第三,针对失地农民离婚问题,首先,应完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改为 婚外性行为,以其作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之一。其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不仅应要求其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而真正起到对弱者的保护。再次,加大执法惩罚力度,强化并增加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利于无过错方的法律规定。只有离婚财产分割有利于无过错方,才可能真正对被征地农民离婚起到制约作用,提高过错方的离婚成本,维护被征地农民婚姻家庭的稳定。最后,由于赌博吸毒是引起被征地农民离婚的重要原因,所以应将赌博罪由 数额犯修订为 营业犯,即行为人的赌资客观上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就可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若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认定为赌博罪,这样就可以解决司法定罪难的问题,将赌博行为惩治于初浅阶段,防止因征地导致赌博的进一步蔓延,减少其对和谐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不良影响;应进一步完善禁毒法规,将吸毒行为犯罪化,从根源上遏制毒品犯罪,使毒瘾较深的被征地农民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其他村民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健全针对失地农民的强制戒毒机制,使毒瘾不深的村民尽早戒毒,帮助他们重塑积极健康的生活观念,减少因吸毒引发的离婚问题。[13]。

以上法律建议和措施对于预防和解决被征地农民出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大有裨益。因其一系列问题出现的直接原因在于被征地农民的 瞬间暴富,在大笔补偿金面前迷失自我。一旦完善征地及相关法律,长远受益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会取代一次性的大笔金钱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消费行为便会趋于合理,结合活用诸多防治手段、机制,被征地农民在面对赌博、毒品、婚外情等诱惑时,心理上会权衡利弊,大大减少相关问题的发生概率,从而实现良性循环,使农民真正在征地浪潮中受益,维护他们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四、结语。

征地农民家庭出现的诸多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不仅关乎被征地农民自身的生存状况,还关乎被征地农村地区的和谐与稳定。本文尝试以被征地农民家庭中存在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为视角;从法律及社会角度,分析被征地农民家庭出现一系列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深层原因;以完善立法为出发点,进一步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如确立配偶权制度、出台 《家庭暴力防治法》、完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

希望能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出现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周云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及建议 [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3(2):44—46.   [2]杜江涌.中国的婚姻制度立法 [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0(4):23—26.   [3]肖慧.柳州市征地拆迁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对策 [J].南方国土资源,2009(2):28—31.   [4]李艳艳.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研究 [D].温州:温州大学,2012.   [5]宝敖恩吉雅.农村赌博成因与社会危害关系探源 [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3(3):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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