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着装管理规定

着装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树立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社会效应,促使公司管理及经营效益进一步提高。根据公司的经营性质,结合各部门、各岗位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员工着装操作。

2.职责/权限:

行政人事部作为工装联系制作及监督部门,行政人事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规定

3.1 公司自总经理以下所有员工,上班时间必须严格着工装(试用期员工及特殊岗位员工除外)。

3.2 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做工衣,如有特殊或工作需要需部门经理以上批准。

3.3公司所有员工,工衣由公司员工各摊50%,费用分6个月摊消,员工公司服务12个月以上离职不承担工装公司出资部分,如员工公司服务期低于12个月离职时需缴回公司工装款为:工装款—工装款122(服务月数—试用月数)。

3.4如因工作时间长,工装损坏或不合身者,在节约的基础上,经过部门经理以上领导及行政人事负责人批准可加做工装,加做标准为:试用期后满两年可加做一长衬衫两短衬衫,满叁年加做冬装一套,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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