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离婚后是否有共同还债义务?_夫妻离婚后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贷款
案例998年5月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由陈某出具份借条给李某收执。
借款人陈某9985998年5月5日陈某立据给李某保证借款998年7月5日前还清逾期还款愿承担998年7月日起按月利率5%计利息。
999年8月5日陈某与其妻王某办理离婚手续陈某离婚前曾忙其妻王某营床上用品专卖店。
其妻王某认其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款是陈某用交女朋友开支花费且协议离婚已约定各债各承担因该笔借款应陈某人借款不应共债。
(审判)法院审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协议离婚已约定各债权债各承担该约定属离婚双方所作约定并不必然对抗作无错债权人合法权益因判定陈某与其妻王某共偿还所欠李某现金3万元。
。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