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建设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多年来中国宪政失败的原因  从戊戌变法以来的一百多年,中国人民都是为了宪政目标在奋斗。

但是奋斗到建国前为止,宪政不但没有实现,就是宪政这个词过去很长时间都是敏感的,也是近些年才可以提。

这说明我国宪政走了一百多年的弯路。

我在纪念戊戌变法百周年的时候,写了一篇文章总结百年宪政为什么失败的经验教训

回顾这段历史,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被西方列强用枪炮打开了大门。

当然这是耻辱的日子,但是这也给中国带来了改革开放的机会。

当时,从知识分子到开明的统治者以及社会各界都一致认为,中华帝国失败是因为闭关自守、经济落后,得出的教训就是要发展经济,“富国强兵”、“以夷制夷”,后来搞“洋务运动”,实际上就是要经济改革开放。

鸦片战争以后,经济改革开放的政策比我们现在的力度一点也不差。

原来我们完全是个封闭的封建专制的经济制度,“洋务运动”后,经济、社会制度全面改革改革包括设立现代学校和教育制度改革兵制,建立现代军队;裁减兵员和改革政府机构;改革财政制度,编制国家预算。

经济上修铁路、开矿山、建邮局、办银行、设商会,建立现代工业,并保护专利。

洋务运动就是经济上的改革开放,搞了三十年,当时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程度到十九世纪的末期,跟西方的经济差距没有象我们改革开放之前那么大。

当时改革开放,经济成就是非常显著的。

可是到1894年甲午战争一仗,让小小的日本打得一败涂地;1905年的日俄战争,大国又让小日本打败了。

这下引起了举国上下的重新反思。

反思得出的结论原来中国不仅是经济上的落后,更主要的是制度上的落后。

小日本之所以那么强大,是因为日本有明治维新,设立了议会,制定了宪法,有了现代制度

这时中国的知识分子、开明的统治者反思的结果就是政治改革,提出的口号是“定宪法、开议会、申民权、张民主

”不搞政治改革,不搞宪政民主,光经济改革,国家是强大不起来的。

一些上层开明统治者和知识分子对此产生了共识,所以才有了戊戌变法

戊戌变法被顽固的保守派镇压了,但顽固的慈禧还是不得不派五大员出国考察西方制度,得到的结果也是必须要搞议会、立宪法

但是为了家族的利益,清王朝并不想真正立宪,只想玩点花样骗人,所以搞了个预备立宪,一直到辛亥革命。

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的十多年,民主宪政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官僚统治者和知识分子以及社会上广泛地传播,社会接受了宪政民主共和思想,但是统治者抱残守缺,不愿意改革,结果爆发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本只是一次小小的兵变,但因为打着共和的口号,清政府土崩瓦解,一夜之间就被推翻了。

总结教训,第一个教训从清末宪政失败来看就是统治者抱残守缺,一再贻误改革的时机,当清王朝有能力还能控制局势的时候不改革,等到后来想以改革挽救危亡时,大势已去,地方势力膨张,只有等人推翻了。

贻误改革时机给中华民族带来的灾难的是五十年的中国社会战乱。

在战乱中统治者最有号召力的口号就是立宪共和

你看蔡鄂在西南边陲竟然能够用“护宪”的口号打起讨袁旗帜,当年宪政的口号是非常有号召力,民主共和的观念非常深入人心。

第二个教训是对宪法的尊重不够。

孙中山搞的《临时约法》,就是想通过法律制度约束专制。

但是在封建传统浓厚的中国统治者根本不把宪法当一回事,而是把宪法当成外衣,挂羊头卖狗肉,从民国初年到国民政府所有的统治者都是假共和之名、行专制之实。

第三个教训是,在中国包括最有民主思想的统治者、开明的思想家和启蒙思想家对民众都是忽视的,这是中国文化非常严重的问题,他们都觉得中国老百姓太愚蠢,不能给他民主,如果给老百姓民主,秩序就乱了。

从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都有这种理论。

我们北大研究中心作的《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中所述的研究结果,就是对“中国人的素质太低,不适应搞民主”这种观念的驳斥。

报告是从社会调查的事实角度而不是从理论上的驳斥。

我们建国以后,也一直强调这种理论,说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老百姓素质太低、缺乏政治觉悟,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只能间接选举,只能选乡人民代表。

到现在也是这个理论。

宪政、搞民主不把老百姓当成主体,这是不可能成功的,这是历史的教训

我国宪政所处的发展阶段  我在《历史与变革》一书中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讲了一个理论:从人类社会法制史的角度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是刑法阶段,是在人类社会早期的时候,到十五、十六世纪西方海商法的兴起。

这个时候,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是主要的、本位的。

作为法律的功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是统治阶级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第二是民法的阶段,从资本主义开始兴起,海商贸易法的发展,到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大量的贸易、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定。

民法时代以自由、平等、独立的人格登上了法律的舞台。

法律调整的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民法与资本主义发展和人的解放发展相联系;第三是宪政阶段,标志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不是说宪法从这里开始,而是作为宪政制度是从这里开始。

十八、十九世纪或更早就有了宪法,但不是有宪法就有了宪政

宪政的发展是二战以后,这时许多国家制定了现代民主宪法,更重要的是宪法保障制度或司法审查制度得到普遍地确立。

现代行政法大概从二十世纪初开始发展,作为约束政府权力的行政法也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迅速发展的,现代行政法和宪政法是两个孪生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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