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元明清时期土官与流官的权利分配

摘要:土官流官不仅在名称上有所区别,在职权上也有本质的区别。

随着中央王朝权力的扩张,为实现对少数民族的直接统治,在中央王朝无法实现对少数民族派遣官员直接统治时,加强对少数民族首领监控变得十分重要,以监控地方土酋和加强中央权利地方的渗透,也就成为在民族地区设立流官的目的。

为更好的进行对地方的治理,中央王朝同时也任命当地的首领为土官,与流官共同进行治理,流官土官各负其责。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元明清;土官流官权利;分配   元朝将全国官员分为“土官”和“流官”两种,两者相对应。

胡邵华在《土流参治的典范―清末民初西双版纳土流参治研究》中解释道,土官流官有着不同的含义,土官中央王朝任命的,可以世袭的少数民族的首领,流官中央王朝派遣的定期轮换的官吏。

土官流官对上都是中央王朝的臣仆,必须永远忠于朝廷;对下他们是统治者,可以主宰民众,任意压榨和杀害民众。

土官流官在名称和职权上都有所区别。

清臣鄂尔泰在《分别流土考成疏》中说:“窃惟流土之分,原以地属边徼,入版图未久……官斯地者于倮俗苗情,实难调习,故土官为之铨制,流官为之弹压,开端创始,不得不然。

”   一、元代土官流官权利的交错   元代统一全国后,为对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的管理,在这些地区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使之成为元朝政权在当地统治与管理的基础。

元朝时期土官职分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和长官司,以及总管、土知府、土知州和土知县等。

《元史?百官志》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这是行省与郡县之间上传下达的行政机构,多设于边疆重地,其长官多由少数民族上层人物担任。

宣慰司之下有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

又说:西南夷诸溪洞各置长官司,秩如下州;达鲁花赤、长官与副长官,“参用土人为之”。

土巡检、土千户、土酋吏作为基层官员,由少数民族上层人物担任的更为普遍。

元朝土官制度的任用原则是土流参用,在行省和宣慰司两级,一般会以流官大员主持,以土官辅之。

而在路及以下机构中都广泛任用土官,各民族首领一方面成为了行省中的官吏,另一方面仍是所属部落或洞寨的首领,元朝并不改变其习俗和组织形式。

另外元朝为了利用土官的传统势力来稳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还给予其不同于流官的特殊待遇。

只要土官元朝忠诚,便允许他们世守其土,官职也可以世袭,长久统治自己的属民,并且用法律形式将土官的世袭和特殊地位确定下来。

在元代的时候土官流官之间在任职方面并没有地域上的限制,凡流官任职的地方土官亦可任职,反之亦然。

土官流官之间有所不同的是,土官一经授职即可世袭,而且即使犯罪处罚也较轻。

总之元朝初步建立起了土官制度,明确了土官任用原则,规定了土官的义务,成为后世的土官制度的学习发展的典范,标志着中国古代治理少数民族的政策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

相比于明朝,元朝的“土官”和“流官”从职官体系等方面来看,界限并不明显,并没有为“土官”单独设立专属的职务,元代的“土官”,的主要含意是土著人做官。

二、明清时期土官流官权利   明代时期为了加强地方上的管理,明政府在各个地区设立了大大小小很多土司,任命当地的首领为土官来加以管理,明朝时期土官权利达到顶峰,在土官管辖范围内,土官即就是土皇帝掌握着当地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大权。

在政治上,土官虽然是中央王朝地方官吏,但他们去握有超过流官的种种特权。

土官的家就是官府衙门,土官们的意志就是法律,他们可以任意打杀人民。

流官没有土官的种种特权,流官要严遵和执行朝廷法令,王士性《广志绎》载流官初到贵州,只在“郡邑中,但征赋税,不讼斗争。

”而土官根本不执行王法。

江东之《瑞阳阿集?黔中疏草》曰:“土酋桀骜,宪法陵夷,其来久矣。

”在军权上,宣慰使、宣抚史、招讨使、安抚史和长官司长官、土目、带兵头目、亭目、兵目等土官都拥有武装,即掌握“土兵”的土官

文职土官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判官、土通判、土县丞、土巡检等,一般不掌握“土兵”。

但也有个别例外。

地方管理上,明清时期,曾有过流官管理汉族,土官管理少数民族

“土州吏目治汉人,土知州治土人。

汉知州不视事,相去数十里为官置,岁收所收官税,过应袭报名,(土)官死袭职或仇夺用兵,土官移文相告,为之转达,平居给膳渡日,任瞒升迁而已”。

张尚瑗说的是土府、土州、土县的情况。

田玉龙认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等的经历、吏目皆流官,管理汉族人。

“土人有罪,小则土知州长官等治之,大则土司宣慰司等)自治。

若客户(汉族)有犯,则付经历,以经历为客官也”流官掺杂在土官中,在土司全盛时期,一切地方政务均为土官管理,流官只作配样,没有事干,“平民给膳渡日,任瞒升迁而已”。

随着中央王朝势力逐渐深入到土司地区,汉族人民大量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土司地区内的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流官的数量和权利日益扩大,反之土官的数量和权利逐渐缩小。

流官最终代替了土官地方行使权利

土官虽不废除,但只许“子孙守世官,衣租食岁税”,“不许管事”从此土官也就名存实亡了。

经济上,流官有俸禄,有革职和升迁制,不占有土地和人民。

土官有职无俸”土官虽然没有俸禄,但是在自己的辖区内有宽广无边的良田,得到中央认可,作为自己的俸禄,完全占有家奴和不完全占有农奴,土官没有废除和升迁规定,子孙世代在其地做土官

土官还拥有收税权,“幽明之课,不登天府,故婪暴者无征”,过着花天酒醉腐朽生活没有人管。

中央委派的流官只是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在一些土官权利很大的地区,有些被委派来的流官甚至不敢上任。

但是到明朝晚期,由于土官权利过大,威胁到了中央权利,于是开始实行小规模的改土归流,但收效甚微,到了清代,清臣鄂尔泰上书皇帝要求改流迫在眉睫,掌权者听从其建议,开始实行大规模改流,继续以明代末期改土归流为中心,增设府、厅、州、县,同时,通过改置、归并卫所及划拔疆界以“归并事权”,从而流官统治进一步扩大,深入和严密。

流官统治的扩大,标志着少数民族政权的崩溃和中央王朝统治的加强。

王朝从各方面对土司权利加以限制,使之权利有限,或者是有职无权。

其办法是:土司流官节制,《清圣祖实录》卷八载:“凡镇城臣所驻地方,境内土司,俱应属其统辖”;土司有职无权,陈鼎《滇黔纪游》载:云南,”丽江府,土府也有同知掌府印,知府则木氏世袭,见同知甚恭,称公祖,自呼日治晚生,景东、蒙化、永宁三郡皆然”;土司只管“催征、捕盗”,乾隆《农部琐录》卷十一载:“土府权轻,帷专巡捕、征粮而已。

”   三、结语   为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更好的控制,以设置流官为目的对该地区的进行间接统治流官最初以辅佐土官的形式出现,特别是在地方上,以土官权利为大,流官听从为辅,到后面一步步发展,以中央为强有力的后盾下,到了清朝时期逐渐蚕食土官权利土官逐渐没入到流官体制中。

土官权利过大,不利于中央王朝地方的控制,所以土官权利的没落成为必然。

参考文献   [1]宋濂.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2]陈鼎.滇黔纪游[M].上海: 上海书店出版社, 1994.   作者简介:刘丽娟(1992—),女,苗族,贵州务川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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